公司公告☆ ◇000951 中国重汽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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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11 │中国重汽(000951):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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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9 │中国重汽(000951):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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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9 │中国重汽(000951):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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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9 │中国重汽(000951):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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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9 │中国重汽(000951):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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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9 │中国重汽(000951):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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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9 │中国重汽(000951):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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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9 │中国重汽(000951):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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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9 │中国重汽(000951):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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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9 │中国重汽(000951):公司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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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11│中国重汽(000951):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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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汽(000951):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0a94d07a-9407-4d02-a975-c1333ad03c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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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9│中国重汽(000951):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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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汽(000951):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fbf40647-85c0-4771-9796-4b2f241787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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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9│中国重汽(000951):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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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重汽集团济
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
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逐项审查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保密管理规定。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
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或豁免披露
事项的处理作出决定。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
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
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处以相应惩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79afcb52-1f82-43c6-ba73-3fbf608d6d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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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9│中国重汽(000951):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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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资金的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
责任而形成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产生的关联方对公司
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上市规则》具有相同含义。
第三条 公司可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包括:
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 销售产品、商品;
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7.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8. 提供财务资助;
9. 提供担保;
10.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11.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12.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3.债权、债务重组;
1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5.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6.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根据各自权限批准的其他交易;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办理支付时,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
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
纪律。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
案。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第三条规定的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聘请的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第九条 公司应规范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
提供资金的除外;
3.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
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报告和公告,并对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
债务、贷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或间接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造成损失较为严重的,公司应经相应程序罢免
其职务;依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公司应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或修改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9a2ab0db-cafb-4732-94d1-13c73e546b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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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9│中国重汽(000951):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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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
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公司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
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
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
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
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及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和公告
的披露时间,业绩预告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授信、银行贷款、融资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
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具体登记方法依照公
司《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将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
员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由经办人员向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提供书面保密提示函,
并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内部传播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三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披露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
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必要时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山
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要求需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
公告。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必要时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如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ef14635e-a6a0-455e-9b19-35b2f7ccc4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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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9│中国重汽(000951):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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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重汽集团济
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过程中违反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
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轻重与
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
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和事故处理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公司董事与有关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
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一条 有关责任人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
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降薪;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责任人的处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
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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