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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38(紫光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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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938 紫光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16 19:19 │紫光股份(00093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09-16 19:19 │紫光股份(00093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 │2025-09-16 19:19 │紫光股份(000938):公司章程(2025年9月) │ ├─────────┼──────────────────────────────────────────────┤ │2025-08-30 00:00 │紫光股份(000938):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30 00:00 │紫光股份(000938):公司章程(2025年8月) │ ├─────────┼──────────────────────────────────────────────┤ │2025-08-30 00:00 │紫光股份(000938):关于为子公司申请厂商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 ├─────────┼──────────────────────────────────────────────┤ │2025-08-30 00:00 │紫光股份(000938):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 ├─────────┼──────────────────────────────────────────────┤ │2025-08-30 00:00 │紫光股份(000938):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 │2025-08-30 00:00 │紫光股份(000938):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 │2025-08-30 00:00 │紫光股份(000938):关于2025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 ─────────┬──────────────────────────────────────────────── 2025-09-16 19:19│紫光股份(00093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 9月 16日(星期二)下午 14时 30分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紫光大楼一层 118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于英涛 6、 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887名,代表股份数 1,173,858,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42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名,代表股份数 800,870,7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017%;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 1,886 名,代表股份数 372,987,3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412%。 8、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的李静和刘伟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即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厂商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166,526,1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754%;反对 5,740,2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890%;弃权 1,591,6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5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1,046,6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4407%;反对 5,740,2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328%;弃权 1,591,6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265%。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170,982,3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550%;反对 1,247,7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63%;弃权 1,627,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5,502,8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0740%;反对 1,247,7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373%;弃权 1,627,9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88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静、刘伟东 3、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347a6095-7be6-4b74-a877-0544a501a3eb.PDF ─────────┬──────────────────────────────────────────────── 2025-09-16 19:19│紫光股份(00093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致: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静律师和刘伟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法对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予以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确认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25年 8月 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拟于2025年 9月 16日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之前,即在 2025年 8月 3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参加现场会议或网络投 票,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会议及有权参加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16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紫 光大楼一层 118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16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 9月 16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887 名,代表股份1,173,858,0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1.0428%。其中,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1 名,代表股份 800,870,734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01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86名,代 表股份 372,987,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412%。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3、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为子公司申请厂商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166,526,1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754%;反对 5,740,2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890%;弃权1,591,6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5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1,046,6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4407%;反对 5,740,2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328%;弃权 1,591,6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265%。 2、《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170,982,3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550%;反对 1,247,7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63%;弃权1,627,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5,502,8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0740%;反对 1,247,7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373%;弃权 1,627,9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887%。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对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进 行了单独计票。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统计数 据。上述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bf692c90-b1cc-4e83-9462-c47cc471938c.PDF ─────────┬──────────────────────────────────────────────── 2025-09-16 19:19│紫光股份(000938):公司章程(2025年9月) ─────────┴──────────────────────────────────────────────── 紫光股份(000938):公司章程(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3c60463d-2c29-438a-b736-8c5483594de5.PDF ─────────┬──────────────────────────────────────────────── 2025-08-30 00:00│紫光股份(000938):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经 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 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依据、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情况。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审,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 签同意;公司董事会秘书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复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由董事长进行审批。 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 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三条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严格按照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 传闻。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 ,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中的处罚 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12675c9a-0e50-4c89-a4a4-ee559ea6d3ac.PDF ─────────┬──────────────────────────────────────────────── 2025-08-30 00:00│紫光股份(000938):公司章程(2025年8月) ─────────┴──────────────────────────────────────────────── 紫光股份(000938):公司章程(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3da48fbb-1d46-495f-9fff-0ce21a8ac854.PDF ─────────┬──────────────────────────────────────────────── 2025-08-30 00:00│紫光股份(000938):关于为子公司申请厂商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存在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余额已超过公司2024年末审计后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50%,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公司2024年末审计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00%,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紫光数码”)系公司下属主要从事 ICT 分销业务的子公司。为保证子公司业 务的顺利开展,同意公司为苏州紫光数码向下述厂商申请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 被担保人 担保权人 担保额度 担保期间 公司 苏州紫光数码 山特电子(深圳) 不超过人民币 2,500 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 有限公司 万元以及利息、违约 2026年 6月 30日期间所 金、损害赔偿金和为 发生的被保证交易项下 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 苏州紫光数码对山特电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子(深圳)有限公司所 于诉讼费、律师费、 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 差旅费等)等 证,担保期间为自被保 证交易约定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苏州紫光数码为公司持股 100%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5月 3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0万元,住所:苏州市相城 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 99号 2201室,法定代表人:李敬,主要经营:销售计算机及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 网络的安装和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技术培训等。截至目前,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58,000万元,均为对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该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该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为 775,003.87万元,负债总额为 517,094.09万元(银行贷款 159,172.03万元 ,流动负债总额为 470,364.2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为 237,512.83 万元;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2,328,726.29 万元,利润总额为 36,752.3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27,475.91万元。截至 2025 年 6月 30 日,该公司未经审计资产 总额为 903,474.47 万元,负债总额为 633,083.23 万元(银行贷款 298,292.04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632,481.76万元),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为 248,706.16 万元;2025年 1-6月实现营业收入为 1,220,208.14 万元,利润总额为 16,640.41 万元,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 11,193.34万元。 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北京智广芯控股有限公司 100% 新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100% 北京紫光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0% 西藏紫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28%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100% 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人: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人: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 3、担保权人: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500万元以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差旅费等)等 6、担保期间: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 2026年 6月 30日期间所发生的被保证交易项下苏州紫光数码对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 司所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为自被保证交易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 四、董事会对上述担保的意见 苏州紫光数码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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