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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30(中粮科技)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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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930 中粮科技 更新日期:2025-08-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7-23 16:17 │中粮科技(000930):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马莺) │ ├─────────┼──────────────────────────────────────────────┤ │2025-07-23 16:17 │中粮科技(000930):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 ├─────────┼──────────────────────────────────────────────┤ │2025-07-23 16:17 │中粮科技(000930):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马莺) │ ├─────────┼──────────────────────────────────────────────┤ │2025-07-23 16:16 │中粮科技(000930):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 6 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7-23 16:14 │中粮科技(000930):中粮科技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 │2025-07-23 16:13 │中粮科技(000930):中粮科技关于召开2025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07-11 16:28 │中粮科技(000930):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 ├─────────┼──────────────────────────────────────────────┤ │2025-07-11 15:42 │中粮科技(000930):关于收到D-阿洛酮糖行政许可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 ├─────────┼──────────────────────────────────────────────┤ │2025-07-02 15:45 │中粮科技(000930):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所持参股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 ├─────────┼──────────────────────────────────────────────┤ │2025-06-11 18:52 │中粮科技(000930):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 └─────────┴──────────────────────────────────────────────┘ ─────────┬──────────────────────────────────────────────── 2025-07-23 16:17│中粮科技(000930):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马莺) ─────────┴──────────────────────────────────────────────── 提名人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马莺为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9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 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9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 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 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 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9 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 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 □否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是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被提名人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 定。 √是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是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是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 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是 □否 √不适用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 □否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是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是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 人员。 √是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是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是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是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 □否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 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是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 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 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 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4/abd97fa3-1c33-43be-a82b-313540cf98fd.PDF ─────────┬──────────────────────────────────────────────── 2025-07-23 16:17│中粮科技(000930):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陈国强先生因工作原因向公司申请辞去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月 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为 保证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5年第 6次临时会议 以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提名马莺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马莺女士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成为独立董事后,将在第九届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任职,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进行相应变更,具体如下: 第九届董事会战略 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 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 委员会 员会委员 考核委员会 变更前成员 江国金(召集人)、 江国金、张念春(召 陈国强、张念春、汪 张德国、陈国强 集人)、陈国强 平(召集人) 变更后成员 江国金(召集人)、 江国金、张念春(召 张念春、汪平(召集 张德国、马莺 集人)、马莺 人)、马莺 马莺女士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马莺女士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马莺女士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其担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未超过三家(含拟任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4/ce0bf719-dc57-48a5-83aa-0219e0689ea3.PDF ─────────┬──────────────────────────────────────────────── 2025-07-23 16:17│中粮科技(000930):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马莺) ─────────┴──────────────────────────────────────────────── 中粮科技(000930):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马莺)。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4/a68ff571-a893-4ea9-82f7-b77822f0e205.PDF ─────────┬──────────────────────────────────────────────── 2025-07-23 16:16│中粮科技(000930):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 6 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18日分别以传真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发出召开公司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 6 次临时会议的书面通知。会议于 2025年 7月 23日如期召开。在保障所有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情况下,本次董事会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材料同时提交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阅。会议应参 加表决董事 7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共 7 人,参加表决的董事有:江国金先生、张鸿飞先生、张德国先生、郑合山先生、陈国强先 生、张念春先生、汪平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1.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候选人简 历见附件)。 独立董事陈国强先生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九届董事会拟提名 马莺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止。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6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马莺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马莺女士的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马莺女士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马莺女士经公司股 东大会选举成为独立董事后,将在第九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2.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经理层人员2024 年考核及年终奖金分配的议案》。 3.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加强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响应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证监会公告〔2024〕14号)提出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公司制定了《市值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4.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5.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工资总额决算及 2025 年工资总额预算的议案 》。 6.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第 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6次临时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4/32f548a6-dad8-42b1-970e-cf5243c88b5f.PDF ─────────┬──────────────────────────────────────────────── 2025-07-23 16:14│中粮科技(000930):中粮科技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及 相关工作实施自律管理。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已披露的原文件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 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 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八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公司应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 信息。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 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 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企业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的时间等情况。 第十三条 在公司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 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无偿划转、报废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 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前置措施, 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 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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