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925 众合科技 更新日期:2025-09-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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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20 │众合科技(000925):关于投资建设滨江全球总部及研发中心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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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6:41 │众合科技(000925):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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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5:57 │众合科技(000925):关于《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南延、5号线一期、空港线一期工程自动售检票系│
│ │统采购项目》中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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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众合科技(000925):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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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众合科技(000925):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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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众合科技(000925):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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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众合科技(00092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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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众合科技(000925):董事、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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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众合科技(000925):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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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众合科技(000925):战略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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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20│众合科技(000925):关于投资建设滨江全球总部及研发中心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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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概述
为适应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科技”或“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形象与
区域影响力,公司拟自筹资金在杭州市滨江区投资建设“滨江全球总部及研发中心”项目。该项目计划总投入约为 7.17 亿元。公司
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滨江全球总部及研发中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浙
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滨江全球总部及研发中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54)。
二、投资进展情况
为积极推进建设“滨江全球总部及研发中心”项目的顺利实施,近日公司已竞得杭州市滨江区滨政工出[2025]3 号地块(东至常
学街,南至滨政工出[2023]6号迪普科技智能测试、验证及试制基地项目,西至火炬大道规划绿化,北至冠山河规划绿化)土地使用
权,并与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署了《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将本次土地获取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出让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受让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地块编号:滨政工出[2025]3 号
4、地块坐落:滨江区(东至常学街,南至滨政工出[2023]6 号迪普科技智能测试、验证及试制基地项目,西至火炬大道规划绿
化,北至冠山河规划绿化)
5、出让面积:16,296 平方米
6、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7、出让年限:50 年
8、出让价格:2,236 万元
三、本次竞拍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通过公开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将用于建设“滨江全球总部及研发中心”项目,主要是为满足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对经营场所的
扩展需求。本次投资建设滨江全球总部及研发基地是公司着眼于长远的整体战略布局、旨在抢占布局全球总部级的数智业务基地。项
目将依托滨江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集群的优势,为众合科技实现“借力领先、成为领先”提供更多机遇,有助于推动公司战略的有效
落地,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盈利能力。
本次竞拍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等多种方式解决,不影响公司现有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权属证书及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公司
新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
策调整、项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公司将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实施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6/0e4567f2-5b9e-4467-927a-8356097a44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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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6:41│众合科技(000925):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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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月 20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暨取得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部分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4,25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8,500 万元(含),回购价
格不超过人民币 12.46 元/股(含),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暨
取得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应当于每个月的
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5 年 8月 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了 4,497,8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66%
,其中最高成交价为 8.38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7.40 元/股,合计成交总金额为 34,619,734.60 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
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3/606befed-243c-4470-a122-862a763f79e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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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5:57│众合科技(000925):关于《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南延、5号线一期、空港线一期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采
│购项目》中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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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8 月 22 日 , 长 春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https://www.ccggzy.com.cn/sjxxgk/002002/002002004/002002004
005/20250822/4bc4201d-2aa4-4af6-a217-50814e2fe23b.html)发布《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 1号线南延、5号线一期、空港线一期工
程自动售检票系统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示》,确认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众合轨道交通智
能系统有限公司为“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 1号线南延、5号线一期、空港线一期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采购项目”的中标人。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 1号线南延、5号线一期、空港线一期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采购项目
招标人:长春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金额:14,779.058676 万元人民币
项目概况:需承担项目总集成责任,对本次招标的 1号线南延、5号线一期和空港线一期自动售检票系统负全责,实现轨道交通
网络化运行条件下的一票换乘,实现对长春市轨道交通 AFC 系统的管理,建设线路数据汇聚节点、维修系统(含维修中心系统、维
修工区系统)、测试培训系统、车站计算机系统等,实现人脸识别、智能语音识别及远程音视频在轨道交通的应用等。
二、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顺利实施后预计将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产生持续、积极的影响。
2、公司与上述招标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项目中标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三、风险提示
目前中标结果已公告,但公司尚未与招标人签订正式合同,本项目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将在后续定期报告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e8e58d00-2360-40d9-88f5-8be576761d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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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众合科技(000925):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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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科技(000925):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f8d6f741-fa77-4574-940f-b96a295714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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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众合科技(000925):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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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2025 年 8 月 18日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三名以上董事构成;
(二)成员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四)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五)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内审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
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四)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
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表是否全面真实;(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
真实,公司各项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
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
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
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c607a0f8-c6c5-4995-ae77-3dcd6aa8ba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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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众合科技(000925):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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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2025 年 8 月 18日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 CEO(首席执行官)、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及由 CEO(首席执行官)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管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时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 CEO(首席执行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
(六)每年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每年对经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有权就所提名推荐的董事、经理人员要求提名
委员会认真、充分地给予考察,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股东公司、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择优提名;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CEO(首席执行官)人选;(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
事、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f54c36a8-f233-4c18-a948-2253436aeb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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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众合科技(00092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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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2025 年 8 月 18日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 CEO(首席执行官)、总裁
、执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CEO(首席执行官)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
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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