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923 河钢资源 更新日期:2025-06-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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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06 │河钢资源(000923):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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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05 │河钢资源(00092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专项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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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02 │河钢资源(000923):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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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20:14 │河钢资源(000923):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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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20:14 │河钢资源(000923):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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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20:12 │河钢资源(000923):关于举行2024年度暨2025年第一季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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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00:36 │河钢资源(000923):2024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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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22:26 │河钢资源(000923):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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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22:26 │河钢资源(000923):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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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22:26 │河钢资源(000923):2025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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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06│河钢资源(000923):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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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6月 18 日收到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集团”)
出具的《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持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河钢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
2、增持主体已持有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截至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河钢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225,780,299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34.59%。
3、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前 12 个月内未增持公司股份,亦未披露增持计划。
4、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前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同时为提振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
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2、拟增持股份的金额:本次拟累计增持金额下限为人民币 1亿元人民币(含),增持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2亿元人民币,且增持
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拟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市场整体变化趋势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波动情况,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24 年 12月 18日起 6个月内,在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
。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5、拟增持股份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6、资金来源:河钢集团自有资金和专项贷款资金,其中专项贷款资金占比不超过 9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于 12
月 10日向河钢集团出具了《贷款承诺书》,同意为河钢集团增持公司 A股股份提供股票增持贷款。承诺函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为 1
年。
7、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自 2024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5 年 6 月 17 日收盘期间,本次增持主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
司股份 6,89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1.06%,合计增持金额为 10,000.32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增持
计划期限届满,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本次增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增持计划、承诺一致。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河钢集团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增持主体 本次增持前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后持股情况
数量(股) 占公司股本比 数量(股) 占公司股本比
例 例
河钢集团有限公 225,780,299 34.59% 232,673,499 35.65%
司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持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专项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8/b65946e6-41c0-43c5-81de-0887602d918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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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05│河钢资源(00092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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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专项核查意见
金证法意[2025]字 0618 第 0572 号
致: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与公司签订的《
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即河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集团”或“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增持”)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增持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对有关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完成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事先对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就尽职调查事宜得到公司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已
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文件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
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
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基础和前提;
2、本所承诺已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已严
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对与本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
具法律意见;
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审计、信用评级等非法
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并不具有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对上述事实、数
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认可或保证;
5、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
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核查和验证的结果,就公司本次增持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正文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基本情况
增持人河钢集团系 2008 年 6 月 24 日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现持有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30000677356885K),住所为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 号,法定代表人为刘键,注册资本为 2,000,000 万元,公司类
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为对所投资企业资产进行运营管理(其所投资行业包括:钢铁及其深加工行业、钒钛及其
深加工行业、采矿业、国际、国内贸易;房地产开发、机电设备制造及机械加工业、餐饮服务业、再生资源利用行业、建筑安装行业
、物流服务行业、煤化工行业、旅游业);冶金技术研发及咨询服务;资产租赁;钢材、炉料、金属及非金属矿石、焦炭、耐火材料
销售;自营和代理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除外);货物装卸搬运;餐饮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自 2008 年 6 月 24日至长期。
(二)增持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增持人不具有《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
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截至 2024 年 12 月 18 日,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 225,780,2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59 %,为公司控股股东
。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 2024 年 12 月 18 日公告的《关于控股股东以自有资金和专项贷款资金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36),增持人拟于 2024 年 12月 18 日起六个月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
金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含),不高于 2 亿元人民币,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三)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自 2024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5 年 6 月 17 日收盘期间,增持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6,893,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1.06%,合计增持金额为 10,000.32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持有公司 232,673,49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5.6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关于本次增持,公司已经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以自有资金和专项贷款资金增持公司股
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36)、《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8),上
述公告载明了增持主体、增持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相关承诺等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 30%的,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增持实施前,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 225,780,2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59 %,超过 30%。本次增持期间为 2024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5 年 6 月 17 日,增持人共增持公司股份 6,893,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6%,不超过公司总股数的 2%。
综上,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件,可免于发出要约。
本专项核查意见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9/58c16a53-3416-4d2b-ba50-746c60a4e3c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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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02│河钢资源(000923):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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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得公司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总股本 652,728,96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26,364,480.5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如因增发新股、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将按照现
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在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的分配比例。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52,728,96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4.5 元;持
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
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
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1.0元;
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5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6月 24日;
2、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6月 25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6 月 24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6月 25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0***321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
2 0899***367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
在利润分配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 6 月 17日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 6 月 24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
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号;
咨询联系人:郑增炎;
咨询电话:0311-66500923;
传真电话:0311-66508734。
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文件;
2、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8/fda854f0-4874-4ab1-96bc-26c562ed55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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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20:14│河钢资源(000923):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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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2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5日下午2:30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下午3:00。
4、现场会议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1709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耀彬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8人,代表股份237,991,9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6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8人,代表股份237,991,9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6.461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7人,代表股份5,348,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7人,代表
股份5,348,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4%。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6,994,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11%;反对 8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763%;弃权10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51,4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590%;反对 8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451%;弃权 10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959%。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做了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004,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52%;反对 8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763%;弃权 9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61,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441%;反对 8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451%;弃权 9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7108%。
3、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006,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57%;反对 8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763%;弃权 9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62,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665%;反对 8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451%;弃权 9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884%。
4、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011,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81%;反对 89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770%;弃权 8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68,017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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