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889 中嘉博创 更新日期:2025-07-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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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8:13 │中嘉博创(000889):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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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8:07 │中嘉博创(000889):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获受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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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 │中嘉博创(000889):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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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8:17 │中嘉博创(000889):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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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04 │中嘉博创(000889):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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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04 │中嘉博创(000889):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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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17:17 │中嘉博创(000889):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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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7:09 │中嘉博创(000889):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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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00:00 │中嘉博创(000889):关于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出售完毕暨终止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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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8 15:33 │中嘉博创(00088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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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8:13│中嘉博创(000889):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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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5年 1月 1日至 2025年 6月 30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亏损:1,771.31万元–2,656.97万元 亏损:1,449.45万元
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亏损:1,542.96万元–2,314.43万元 亏损:1,320.75万元
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0189元/股–0.0284元/股 亏损:0.0155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本报告期通信网络维护业务因中标区域变动,业务规模上升,收入规模同比增加,同时由于行业竞争加剧,成本、费用增幅上升
,导致毛利率同比下降,净利润同比下降;信息智能传输业务因市场竞争激烈,客户量减少,致使总体业务规模下降,收入和成本同
比下降,同时公司通过优化人员结构、降低租金等方式减少费用开支,使得营业利润较同期略有上升,但公司仲裁事项赔付导致净利
润同比减少;与此同时,本期母公司整体费用下降。综上,公司整体亏损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的数据由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得出,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 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
。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4/4d101c7e-80f2-4c12-9dad-6f28f6555a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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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8:07│中嘉博创(000889):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获受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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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受理立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实际影响需根据法院最
终裁决结果、实际执行情况等综合判断。
一、本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漫道”)于近
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创世漫道起诉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信息”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已经审查并获登记立案,案号为(2025)京 04 民特 1284 号。
二、本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背景
嘉华信息因与创世漫道的合同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予以受理(案号:(2
024)京仲案字第 11436 号)。创世漫道于2025 年 1 月 2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关于(2024)京仲案字第 11436 号仲裁
案答辩通知》等文件。2025 年 6 月 9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24)京仲案字第11436号《裁决书》。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月 4日、2025 年 6月 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
资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暨相关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
42)。
(二)本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基本情况
为了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世漫道于 2025 年 7 月 9 日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相
关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请求事项
(1)请求裁定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京仲案字第 11436 号裁决书。
(2)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申请费用。
3.事实和理由
因案涉裁决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创世漫道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024)京仲案字第 11436
号《裁决书》。
三、案件审理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已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未披露且未达到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1起,涉案总金额约为 212.57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受理立案/时间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1 2025年 7月 10日 石贵恩、石会纳、 广东长实通信 生命权、身体权、 212.57 应诉
石大威 科技有限公司 健康权纠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实际影响需根据法院最终裁决结果、实际执行情况等
综合判断。
六、其他事项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
裁定中止执行。”目前,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中止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2024)京仲案字
第 11436号《裁决书》。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1/ad16dca1-d672-4007-93cf-1490dd5fb2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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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中嘉博创(000889):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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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2023)京仲案字第 07433 号仲
裁案延长审限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刘英魁以及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称“刘英魁等方”)与公司之间的业绩承诺补偿一事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23年 9 月
4 日予以受理(案号:(2023)京仲案字第 07433 号)。2023年 10 月 13 日,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变更仲裁请求申请
书》等文件,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并出具了《关于(2023)京仲案字第 07433 号仲裁案变更仲裁请求受理通知》。变更后的仲裁请
求主要为要求刘英魁等方全额返还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股权交易对价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 51,740.00 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同时保留要求刘英魁等方返还以股份方式收取的对价并赔偿损失的权利。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9 月 8 日、2023年 12月
7日、2024 年 1月 4日、2024 年 1月 20日、2024 年 4月 8日、2024年12月 13日、2025 年 2 月 12日、2025年 4月 10日、2025年
5 月 28 日、2025年 7月3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
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50)、《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70、2024-01
、2024-05、2024-10、2024-61、2025-18、2025-21、2025-34、2025-44)。
二、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2023)京仲案字第 07433 号仲裁案延长审限通知》,主要内容如下:“关于题述
争议仲裁案,因本案审理需要,并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本案首席仲裁员申请,由本会秘书长批准,本案审限延长至 2
025年 8月 6日。”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仲裁尚未裁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取决于仲裁裁决的结果及其执行情况。
公司将全力推进本次仲裁事项,坚决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仲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关于(2023)京仲案字第 07433号仲裁案延长审限通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6db6d231-cfb4-4cf4-a844-bd96b0525a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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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8:17│中嘉博创(000889):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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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2023)京仲案字第
07433 号仲裁案仲裁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刘英魁以及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称“刘英魁等方”或“被申请人”)与公司之间的业绩承诺补偿一事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
于 2023 年 9 月 4 日予以受理(案号:(2023)京仲案字第 07433 号)。2023 年10 月 13 日,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
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等文件,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并出具了《关于(2023)京仲案字第 07433 号仲裁案变更仲裁请求受理通知》
。变更后的仲裁请求主要为要求刘英魁等方全额返还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股权交易对价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 51,740.00 万元及
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同时保留要求刘英魁等方返还以股份方式收取的对价并赔偿损失的权利。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 9月 8日、
2023 年 12月 7日、2024 年 1月 4日、2024 年 1月 20日、2024年4 月 8 日、2024 年 12 月 13 日、2025 年 2 月 12 日、2025
年 4 月 10 日、2025 年 5 月28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http:/
/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50)、《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70、20
24-01、2024-05、2024-10、2024-61、2025-18、2025-21、2025-34)。
二、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2023)京仲案字第 07433 号仲裁案仲裁通知》。根据本案情况,仲裁庭现作出通
知如下:
(一)关于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落款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22 日的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及相应证据,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考虑本案实际情况,
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申请不予受理,对相应证据不予接受。
(二)关于被申请人的核对原件申请
被申请人提出申请核对申请人两份银行转账凭证原件,申请人于 2025 年 6 月 6日发来供核对的文件,本会于当日已转发至被申
请人代理人邮箱,请被申请人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交书面核对意见。
(三)关于被申请人股票平均收盘价
仲裁庭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查询,计算得出被申请人股票 2020 年 5 月的平均收盘价为 9.84 元/
股,2021 年 1 月的平均收盘价为 5.10 元/股,2021 年 5 月的平均收盘价为 5.66 元/股。请各方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就上
述三个月份的平均收盘价进行检索、计算并予以书面回复。
(四)当事人无合理事由不遵守本仲裁通知的,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仲裁尚未裁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取决于仲裁裁决的结果及其执行情况。
公司将全力推进本次仲裁事项,坚决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仲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关于(2023)京仲案字第 07433号仲裁案仲裁通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2/254edf8f-35c1-4784-a558-5eb79ed7df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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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04│中嘉博创(000889):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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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嘉博创(000889):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0/bf970a73-d741-4603-9c28-c7b5677f80a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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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04│中嘉博创(000889):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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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号新时代大厦 5-8层
邮编:100034 电话:(86-10) 6609-6465 传真:(86-10) 6609-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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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嘉博创”)的委托
,指派 孙平 律师、姜静如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予以法律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已经依法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要议程、
参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事项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 2025年 6月 20日(星期五)下午 14点 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 号华业国际中心 A 座 8 楼会议室
召开。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公司发布的公告,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6月 2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 陈国平董事(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主持,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475 人,代表股份合计278,718,9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9.7
684%。具体情况如下:
(一)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主要包括:
1、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 2人,共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 226,092,0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
1476%。
(二)网络投票
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 473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52,626,9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20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认
证。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式对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
式表决。股东表决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表决结果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此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1.00 公司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 公司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00 公司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00 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00 公司 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6.00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7.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注1:以上议案为普通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序号 同意股数 占比(%) 反对股数 占比(%) 弃权股数 占比(%)
1.00 271,260,775 97.3241 7,180,815 2.5764 277,400 0.0995
2.00 271,240,175 97.3167 7,179,115 2.5758 299,700 0.1075
3.00 27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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