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882 华联股份 更新日期:2025-12-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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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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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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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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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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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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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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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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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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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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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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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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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至少 6 名公司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委任。
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承办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即召集人
)1 名,由董事会任命产生,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总经理提出的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对总经理提出的重大投资计划方案以及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 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 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要对战略委员会采取合作和支持态度,积极提供有关资料,配合战略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专业人员,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二) 主持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审定、签署战略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检查战略委员会意见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 代表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 战略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战略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主任指定 1 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 2 名以上委员提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至少提前3日通知战略
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
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 2/3 以上(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
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者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决议或意见由到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有关
决议或者意见应由参会的战略委员会委员签署。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以下简称“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前述规定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代理
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力。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出现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情形,参加战
略委员会会议并表决的,其表决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除按照本工作规则的要求向董事会进行报告外,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其办事机构整理并保管保存,战略委员会有关的会议资料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或者意见,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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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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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
则”),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者
要求披露的内容,应当遵守有关监管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定义具有相同含义。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与《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一致。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交
所上市规则》等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免于披露、暂缓披露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免于披露及暂缓披露的信息泄露,履行内部审核
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有关信息免于披露、暂缓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公司自身或者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
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
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 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
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
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至第九条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
协调,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北京华联
商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或者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
披露的,应当向证券事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二),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规则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
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
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五)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六) 暂缓披露的期限;
(七) 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八)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九) 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十)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十一)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六条 暂缓、豁免业务生效后,证券事务部应对相关资料妥善归档保管,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八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
工作,配合证券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报告事项进展。证券事务
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公司
有权视具体损失情况、风险大小、情节轻重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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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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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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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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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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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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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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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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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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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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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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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
则”)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至少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委任。
提名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承办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即召集人)1 名,由董事会任命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
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履行以下职责: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包括任免、聘任及解聘事宜)并提出建议;
(二) 广泛收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 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六) 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 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为履行职责而聘请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 主持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审定、签署提名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检查提名委员会意见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 代表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 提名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提名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 2 名以上委员提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至少提前 3 日通知提
名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
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
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的 2/3 以上(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
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者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决议或者意见由到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有关
决议或者意见应由参会的提名委员会委员签署。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以下简称“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前述规定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代理人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力。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出现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情形,参加提
名委员会会议并表决的,其表决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者听取有关意见。
第十七条 除按照本工作规则的要求向董事会进行报告外,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讨论本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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