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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62(银星能源)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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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862 银星能源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24 19:39 │银星能源(00086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5-10-24 19:39 │银星能源(000862):银星能源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 ├─────────┼──────────────────────────────────────────────┤ │2025-10-24 19:39 │银星能源(000862):银星能源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10-24 19:39 │银星能源(000862):银星能源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 ├─────────┼──────────────────────────────────────────────┤ │2025-10-24 19:39 │银星能源(000862):银星能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 │2025-10-24 19:39 │银星能源(000862):银星能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10-24 19:39 │银星能源(000862):银星能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10-24 19:39 │银星能源(000862):银星能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 │2025-10-24 19:39 │银星能源(000862):银星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10-24 19:39 │银星能源(000862):银星能源内幕信息保密及登记管理制度 │ └─────────┴──────────────────────────────────────────────┘ ─────────┬──────────────────────────────────────────────── 2025-10-24 19:39│银星能源(00086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0 日 14:3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 25 年 11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5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1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 166 号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202 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 累积投票提案 应选人数(5)人 董事的议案 1.01 关于选举秦臻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 累积投票提案 √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 关于选举宋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 累积投票提案 √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3 关于选举王文龙先生为公司第十届 累积投票提案 √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4 关于选举赵娟娟女士为公司第十届 累积投票提案 √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5 关于选举张隐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 累积投票提案 √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 累积投票提案 应选人数(3)人 事的议案 2.01 关于选举黄爱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 累积投票提案 √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 关于选举李宗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 累积投票提案 √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 关于选举张玉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 累积投票提案 √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以上议案已经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c n i n f o . c o m . c n ) 上 披 露 的 相 关 公 告 。3.以上议案均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4.以上议案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均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举非独立董事 5 名、独立董事 3 名。特别提示:股东所拥有 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 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5.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6.以上议案逐项表决,公司将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2025年11月10日(10:00—12:00,13:30—14:00)逾期不予受理。 3.登记地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律部。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丽萍 杨建峰 电话:0951-8887899 传真:0951-8887900 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66号 邮编:750021 5.会议费用: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九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13ac097c-f288-453f-aa3e-9f374244a764.PDF ─────────┬──────────────────────────────────────────────── 2025-10-24 19:39│银星能源(000862):银星能源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 银星能源(000862):银星能源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032288c8-0d5c-42e6-9c3f-770834827296.PDF ─────────┬──────────────────────────────────────────────── 2025-10-24 19:39│银星能源(000862):银星能源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 (2024 年 3 月制定 2025 年 10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 ESG(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及 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 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 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由公司负责战略及 ESG 相应工作的职能部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和会议 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战略性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指导并监督公司 ESG 目标的制定和实施,报送董事会审议; (六)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 (七)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事项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战略或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汇报;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 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日常办事机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参)股企业按日常办事机构初审意见负责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草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洽谈,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日常办事机构; (四)由日常办事机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根据日常办事机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 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应当出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委员本人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有特殊情况, 在保证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日常办事机构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c9cc7665-89c9-45e2-9f82-82d03463158c.PDF ─────────┬──────────────────────────────────────────────── 2025-10-24 19:39│银星能源(000862):银星能源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 (2021 年 8 月制订 2025 年 10 月第一次修订)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 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信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 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范围。第三条 公司受理投资者投诉的渠道主要包括:电话、邮件、传真、信函、来访,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转交的投诉事项等,公司 保证投资者可以通过任何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向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有效处理和反馈。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投诉接收受理、分类处理与汇 总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2)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的转办件,以及其他间接投诉; (3)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4)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宁夏银星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登记表》,详细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以事实为依 据,以制度为准绳,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消除投资者误解,保护公司的信誉不受损害。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 ;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 第九条 凡确认受理的投诉,除当场处理完毕的以外,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办结,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工作人员对在 处理投诉过程中获悉的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 如果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 30 日内办结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延期 处理和情况汇报工作,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投诉人提出的诉 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应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反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安排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披露信 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 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 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档案。处理投诉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投诉材料、处理 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档案保存时间为 2 年。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附件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登记表 投诉人姓名 持股数量 投诉时间 联系电话 投诉方式 □来电 □来访 □来函 □电子邮件 □“12386”转办 □其他_________ 投诉内容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初 步处理意见 处理过程及结果 负责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5c7f7a6c-6b26-4ee2-b494-683c96665770.PDF ─────────┬──────────────────────────────────────────────── 2025-10-24 19:39│银星能源(000862):银星能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促进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 工作的指导,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监管机构对董事会秘书的考核、奖惩以及本工作细则是董事会考评董事会秘书工作和对其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1 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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