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851 *ST高鸿 更新日期:2025-06-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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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19:02 │*ST高鸿(00085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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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8 19:01 │*ST高鸿(00085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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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8 19:00 │*ST高鸿(000851)::鸿昌(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拟对鸿行 │
│ │智芯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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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8 19:00 │*ST高鸿(000851):关于公司下属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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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29 │*ST高鸿(000851):2025-060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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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25 │*ST高鸿(000851):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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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7:38 │*ST高鸿(000851):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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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18:57 │*ST高鸿(00085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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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00:00 │ST高鸿(000851):关于举行2024年度报告网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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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02:51 │ST高鸿(000851):补充确认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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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19:02│*ST高鸿(00085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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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 2024年 07 月18日披露
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4年 07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094)、2024年 08月 0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2024 年
08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8)、2024 年 09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34)、2024年 10月 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8)、2024年 12 月 04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154)、2024 年 12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55)、2025 年 01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2025年 02月 0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
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2025年 02月 2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
14)、2025年 03月 0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2025年 03月 13 日披露了《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2025年 03月 29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1)、2025年 04 月1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2025年 05月
0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中:
1.上诉人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原审被告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4)苏 0105 民初 16088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出具了《民事裁定书》(案号:(2025)苏 01民终 5854号),主要内
容如下: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缴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
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苏 0102执 7101 号之四),申请执行人
天津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如下
:
(1)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 300号 01幢 202室、203室、205 室、206 室的不动产所有权归买受人吴植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
12*******230048)所有;上述不动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植新时起转移,买受人吴植新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上述不
动产过户登记手续。
(2)解除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 300号 01幢 202室、203室、205 室、206室的全部查封。
(3)解除(注销)天津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 300 号 01幢 202室、203室、205室、206室的不动产享有
的全部抵押,原他项权证作废。
本裁定立即执行。
除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外,其他已披露案件目前均无重大进展,已披露案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1《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
情况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诉人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原审被告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为终审裁定、已生效,根据判决结果,公司后续面临被执行本金 1,000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复利。本诉讼
将导致公司利润减少 123.04万元,最终以公司实际偿还金额为准。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根据执行结果,截至目前法院已强制执行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 300 号 02 幢 202 室、203 室、205 室、206 室,根据司
法拍卖的成交确认书,交易金额为 640.824 万元,低于上述资产的账面价值,预计影响公司利润约-477 万元。
鉴于其他部分诉讼、仲裁案件正在庭审程序中或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
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苏 01民终 5854号
2.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苏 0102 执 7101号之四附件 1: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5/450f5cc9-1609-4a6b-851f-cb9c5b9357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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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8 19:01│*ST高鸿(00085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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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 年 05 月 21 日发出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05 月 27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景林先生主持,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 人。会议的人数及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下属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同意:6票;反对:1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下属公司鸿昌(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昌创投”)拟以人民币 3,900万元认购鸿行智芯科技(南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行智芯”)新增注册资本 1,413.04 万元、下属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
数科”)拟以人民币 2,600万元认购鸿行智芯新增注册资本 942.03万元。同意增资认缴完成后,高鸿数科受让广州芯楹科技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芯楹”)届时持有鸿行智芯的 3.77%股权(注册资本共计 405.04 万元,其中实缴67 万元),其中由高鸿
数科以 1 元/注册资本受让广州芯楹前期已经实缴的 67 万元注册资本;由高鸿数科以 0元受让广州芯楹前期 338.04 万注册资本的
增资认缴权,对应的增资款 933 万元由高鸿数科继续完成实缴。增资价格为 2.76 元/注册资本。
在前述交易全部完成后,本次公司下属公司鸿昌创投、高鸿数科合计投资金额7,500万元,对鸿行智芯公司的持股比例合计 37.8
3%。
公司董事李强先生对此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车芯业务属于募投项目的重要内容,鸿行智芯公司业务与募投项目的关系没有
提供明确说明,没有提供维护募投项目权益的措施;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比例高、实缴比例低,不符合同比例同期限实缴出资的原则,
也没有提供合理性说明。基于以上原因,对议案投反对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下属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8/36e45318-c4a8-4cf5-bc06-6d63fb1825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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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8 19:00│*ST高鸿(000851)::鸿昌(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拟对鸿行智芯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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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鸿(000851)::鸿昌(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拟对鸿行智芯科技...。公告详情
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9/39d18b67-280e-4c38-b1f7-36535c9cba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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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8 19:00│*ST高鸿(000851):关于公司下属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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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鸿(000851):关于公司下属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8/59fc32cc-9497-477a-b060-826335edd3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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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29│*ST高鸿(000851):2025-060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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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鸿(000851):2025-060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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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25│*ST高鸿(000851):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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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至 4 月 2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 9 号院北区 1 号楼
会议室一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景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除因参与股东众多,临时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会议室由
会议室八改为会议室一外,其召开的时间、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 9 号院北区 1 号楼会议室一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 年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5 月 20 日 15:
00 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74 人,代表股份 189,861,644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6.3976%
。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代表股份 12,748,46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10
1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60 人,代表股份177,113,17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5.296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未通过《2024 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633,3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6079%;反对 3,626,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9100%;弃权156,601,93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2.4821
%。
2. 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董事会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8,496,3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139%;反对 3,543,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666%;弃权 7,821,3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1195
%。
3. 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监事会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8,524,2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286%;反对 3,596,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942%;弃权 7,741,0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0772
%。
4. 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749,7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6692%;反对 3,495,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8409%;弃权156,616,63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2.4899
%。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8,599,2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681%;反对 3,507,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475%;弃权 7,754,6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0844
%。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8,395,5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608%;反对 3,712,64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54%;弃权 7,753,4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0837
%。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368,7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2160%;反对 3,712,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201%;弃权 7,753,4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639%。
7. 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476,0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5250%;反对 3,762,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9818%;弃权156,622,83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2.4931
%。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311,3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0717%;反对 3,762,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458%;弃权 7,760,8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825%。
8.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753,9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2.5714%;反对 3,490,9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8.5145%;弃权7,754,7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9141%
。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589,2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7693%;反对 3,490,9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635%;弃权 7,754,7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672%。
此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股东已回避表决。
9.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8,140,8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8267%;反对 3,871,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389%;弃权 7,849,6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1344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0164f07e-2393-4689-b9e9-245b7229446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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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7:38│*ST高鸿(000851):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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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定于2025年05月20日(星期二)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公司董事会第十届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05月20日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05月20日上午9:15至2025年05月20日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0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5.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
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
6.股权登记日:2025年05月13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5年0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9号院北区1号楼会议室八。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1.00 《2024 年度报告及摘要》 √
2.00 《2024 年度董事会报告》 √
3.00 《2024 年度监事会报告》 √
4.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
5.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
6.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7.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
8.00 《关于确认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5 年度日常 √
关联交易的议案》
9.00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的议 √
案》
2.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5年04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上的公告《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
于2024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关于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2024年度监事会报
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的公告》。
3.上述提案中6、7、8提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在2024年
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单独列示。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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