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850 华茂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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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6 │华茂股份(000850):九届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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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5 │华茂股份(000850):九届七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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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4 │华茂股份(00085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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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4 │华茂股份(00085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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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4 │华茂股份(000850):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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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4 │华茂股份(000850):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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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4 │华茂股份(000850):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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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4 │华茂股份(000850):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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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4 │华茂股份(000850):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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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4 │华茂股份(000850):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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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6│华茂股份(000850):九届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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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茂股份(000850):九届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3f0b0ba0-f6ab-4ed5-b918-6490a8ed1d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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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5│华茂股份(000850):九届七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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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5年 10 月 29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外事会议室召
开。有关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5年 10 月 20 日通过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由专人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 5 人,实际参与
表决监事 5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全体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
下决议:
一、审议《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二、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3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 4月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
修订。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219c520f-e21a-42ed-a1fc-f2d5aa106c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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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4│华茂股份(00085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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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21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 月 21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1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17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附后),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纺织南路 80 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审议《关于修订、制定和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
子议案数(8)
2.01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2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3 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4 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5 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6 审议《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7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8 审议《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议案审议及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刊登
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以上议案中,议案 1和议案 2中子议案 2.01、2.02 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将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
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也可以用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 2)。股东办理参加现场
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
件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出席的持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
委托人账户卡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也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上述 1、2 项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信函或传真须在 20
25 年 11 月 18 日 16:30 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信函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采用传真登记的请发送传真后进行电话确认。
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
2025 年 11 月 18 日(9:30-11:30,14:30-16:30)
3、登记地点:安徽省安庆市纺织南路 80 号公司证券部。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罗朝晖、高柱生
联系电话:0556-5919977
联系传真:0556-5919978
电子邮箱:hmgf@huamao.com.cn
联系地址:安徽省安庆市纺织南路 80 号
邮政编码:246018
5、会议费用: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6、会议注意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证明等文件,以便验证
入场。
(2)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本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本公司的股东名册。有关股
票的投票权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使。有关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
如需参加本次股东会,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受托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证券公司的有关股东账
户卡复印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885204a1-29f1-4c6d-a793-34500f9a2ec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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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4│华茂股份(00085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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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子公司或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及时将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并应当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证券部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所规定
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对拟暂
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
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dfb3c3a6-8ef9-4776-93a2-148491ed370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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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4│华茂股份(000850):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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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根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通过股权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形成的能被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
司。
第三条 子公司内部控制指对控股子公司实施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确立经营目标、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报告等方面重要控制节
点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第四条 子公司内部控制要达到的目标如下:
(一)确保子公司业务归入母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的范畴,符合母公司的战略要求,服务于母公司长远发展目标;
(二)确保子公司严格执行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三)确保子公司业务发生的合理性和整体盈利有效性,确保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受到母公司直接监控;
(四)确保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信息及时全面反馈,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经由母公司高级管理层和权力机构的审批,有效控
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
第五条 子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政策与方法:
(一)实施子公司重要经营决策权的直接控制;
(二)公司设定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审批经营性预算和资本性预算;
(三)直接委任子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审定子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
(四)定期审核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报告,实施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 分工和授权
第六条 母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子公司的管理工作,负责向公司汇报子公司的管理状态,组织召集子公司管理会议,负
责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负责子公司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与协调。
第七条 母公司人事部门负责拟定子公司的高层管理者人选,并报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与相关部门一起考核子公司管理
层的经营业绩。
第八条 子公司根据母公司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本公司经营目标;确定管理层人选及部门结构;制定公司经营计划;进行授权范
围内决策。
第九条 子公司确定的管理层人选及部门结构;公司经营计划须报母公司批准。第十条 子公司应按母公司要求提供相关公司资料
,每月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数据及会计报告,年度向母公司报送经审计财务报告。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十一条 母公司应当依法参与建立子公司的治理架构,确定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委派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二条 母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对子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活动实施管理控制,主要职责包括但
不限于:
(一)统一母子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
(二)指导子公司编制财务报表;
(三)审查子公司财务预算;
(四)委派子公司财务负责人;
(五)参与子公司的资金控制与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母公司应当建立子公司业务授权审批制度,在子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审批权限。子公司不得从事
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之外的交易或事项。对于超越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的交易或事项,子公司应当提交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
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子公司发生的可能对母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处置
,重大筹资活动,对外担保和互保,对外捐赠,关联交易等事项必须事前得到母公司批准。
第十四条 母公司应当参照子公司历年盈利水平,结合子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以及在一定期间所能达到的业绩水平,合理确定子
公司的投资回报率,核定子公司的利润指标,督促子公司在资产保值的前提下,达到资产增值的目的。
第十五条 母公司应当根据企业整体的战略规划,协调子公司经营策略,督促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的业务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方
案,以确保企业整体目标和子公司责任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条 母公司应当对子公司发生的金额较大或风险较高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审核监督。母公司可以在子公司章程中约定,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由子公司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交投资申请报告,经子公司董事会讨论同意并形成决议后,提交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批准。
母公司应当对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会同子公司有关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估,重点关注投资收益是否合
理、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子公司是否涉嫌越权申请等事项。
第十七条 母公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对子公司的筹资活动实施控制:
(一)凡是引起注册资本增减变动的筹资活动,子公司应当提出方案,经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提交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子公司短期负债筹资活动可以由子公司自行决定;子公司长期负债筹资活动,应当由子公司提出方案,经子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批准,提交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母公司应采用以下方式对子公司的负债筹资活动进行控制:
(一)单笔负债额度控制;
(二)负债总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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