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816 智慧农业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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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12 │智慧农业(000816):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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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11 │智慧农业(000816):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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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9 │智慧农业(00081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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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9 │智慧农业(00081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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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9 │智慧农业(000816):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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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9 │智慧农业(000816):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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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9 │智慧农业(000816):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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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9 │智慧农业(000816):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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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9 │智慧农业(00081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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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9 │智慧农业(00081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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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12│智慧农业(000816):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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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资产价值,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 2025 年 9月 30 日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类资产进行清查,2025 年前三季度资产减值准备
变动合计 1,435.67万元(“-”表示计提,下同),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为 30.11% 。
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本期发生额(“-”表示计提,下同)
信用减值损失 1,430.42
资产减值损失 5.25
合计 1,435.67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数额和原因说明
(1)信用减值损失:本公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所规定的款项,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的简化模型,即始终按
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本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
对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
本期公司加强应收账款回收,其中对已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部分应收账款,欠款方采用以资抵债等方式,公司共清收回款 1,430
.42万元。根据公司信用减值的会计政策,本期公司冲回信用减值 1,430.42万元。
(2)存货跌价损失: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存货类别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本期公司加快存货清理,存货转销 5.25 万元,本期公司冲回存货跌价准备5.25万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变动合计 1,435.67 万元,其中信用减值损失1,430.42 万元,资产减值损失 5.25 万元,增加 2025
年三季度利润总额 1,435.67万元。公司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金额为
准。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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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11│智慧农业(000816):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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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于 2025年 10月 21日以通讯方式发
出,会议于 2025年 10月 24日以视频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人,实际出席董事 7人,会议由董事长向志鹏先生主持,公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编制和审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cn)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中涉及的财务数据已经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
作细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委托理财管理制度》《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并制定《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制度》,同时因内容已整合到其他制度中而废止公司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接
待和推广工作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修订、制定的公司制度请详见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制度全文。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1ea26c2d-0b09-4704-ab29-301ff0b3f4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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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9│智慧农业(000816):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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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农业(000816):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0bb88cf6-645f-4edb-9f07-9f8dccd543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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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9│智慧农业(00081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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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目 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
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
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主体。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
控股子公司对本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
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
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一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负责人及部门包括:财务总监及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
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汇集和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
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及信息披露责任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审批程序并进行
信息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
况和信用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董事会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公司独立董事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该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或者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条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如需对前述主体提
供担保,需经公司批准并履行相关程序。控股子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法律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将有关文件报公司备案。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订立担保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约定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须由公司归
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者其授权代表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审议批准,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反担
保合同以及其他与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件。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以公
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或其他具有担保性质的法律文书。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
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分析担保对象经营
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管理部应负责保管,并注意担保时效期限。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应督促被担保人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公司接收抵押、质押形式的反担保时,由归口管理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
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
分析,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
低到最小程度。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如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财务管
理部应及时、持续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债权人向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应及
时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要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参与决议的董事应
对违规或者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严重损失依法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涉及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
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e4ac64bc-35e6-495a-9cef-069ccfd25a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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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9│智慧农业(000816):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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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目 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公司捐赠事项的管理,
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公司名义将所拥有的货币资金或者非货币性资产自愿无偿赠与受赠人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受赠人是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弱势群体、个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对外捐赠由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各子公司、分公司实行一事一报批制度,下属公司未经公司批准或者报备不得擅自对外
捐赠。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公司进行对外捐赠的,应以自愿为原则。
第六条 主体清晰:公司对外捐赠应以公司作为捐赠行为的主体,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捐
赠。
第七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基础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第八条 诚实守信:公司进行对外捐赠,必须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业务范围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业务范围:
(一)济困、扶贫:帮扶中国贫穷地区,重点是解决当地群众基本生活困难,并致力于提高受援助地区人民自我实现的能力,以
实现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脱贫致富;
(二)赈灾:为自然灾害而导致生活困难的人民群众提供帮助;
(三)助医、助学、助教:为贫困地区人民提供医疗帮助,资助特殊疾病的研治;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提高乡村教师整体素
质,提高社会普遍知识水平;
(四)助残、助孤:帮助孤儿及残疾人士解决生活困难,帮助社会上其他需要关爱的社会弱势群体等;
(五)支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社会事业;
(六)其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符合社会价值观的捐赠。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财产类型
第十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且需权属清晰无争议。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
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捐赠金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由股东会批准;
(二)未达到上款标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属于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其中,董事会将捐赠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的
决策权授予董事长。
公司及下属公司向同一对象进行的捐赠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由主管领导审核,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
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
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当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备案。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做好对外捐赠的统计及宣传工作,所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原则上应统一冠公司名称。
第十六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对捐赠事项进行跟踪和监督,建立捐赠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捐赠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及审计工作。公司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对外捐赠活动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前
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e12f677a-7bb2-4eb8-896b-5920deb48d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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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09│智慧农业(000816):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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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目 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
范总经理的行为,保证公司总经理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履
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权益。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大
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宜进行研究,并根据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就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对总经理作出一般性授权,内容如下:
(一)固定资产处置与购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确定与转移;
(二)专项工程款、改扩建工程款、日常经费的支出。
第七条 总经理签署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需董事长签署以外的涉及公司
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第八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其职责。第九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秘书除外)应当按照总经理确定的分工或者授权,协助总经理工作,对分工、分管、联系或者受委托的工作负有责任,拥有相应职
权,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条 受总经理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债权人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组织公司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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