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809 和展能源 更新日期:2025-07-1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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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8:10 │和展能源(00080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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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8:08 │和展能源(000809):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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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00:00 │和展能源(000809):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钢混塔架销售合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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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00:00 │和展能源(00080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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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54 │和展能源(00080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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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54 │和展能源(00080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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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52 │和展能源(000809):关于变更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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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0:53 │和展能源(000809):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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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0:53 │和展能源(00080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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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20:53 │和展能源(000809):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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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8:10│和展能源(00080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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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展能源(00080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1/c5cc1b2e-50d4-4053-a711-6c59dbd6de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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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8:08│和展能源(000809):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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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5年 1月 1日- 6 月 30日。
2.业绩预告情况:亏损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2025年 1月 1日- 6月 30 日) (2024年 1月 1日- 6月 30日)
归属于上市公司 亏损: 3,050–3,950万元 亏损:5,320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 亏损: 3,350–4,250万元 亏损:5,321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 0.037–0.048元/股 亏损:0.064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公司本报告期亏损主要源于以下两点:
一是混塔项目所在地均位于北方,三月份才开始具备生产条件,同时由于买方机型调整,要求的混塔交货时间推迟,公司生产的
混塔未能按预期实现交付,本报告期未能实现混塔设备销售收入,其收入主要来自于混塔预应力施工收入。截至 6月 30日,公司上
半年已生产混塔产品 25套,三季度将开始陆续交付。
二是新能源业务尚处于开发核准建设阶段,未能形成收入。
2.本报告期较上年同期减亏 25.75%-42.67%,主要源于以下两点:
一是由于公司于 2024 年末完成控股子公司铁岭财京投资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持股比例降至 38.68%,剥离了经营状况不佳
的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按权益法计入损益后,亏损额减少。
二是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获得部分投资收益。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预告业绩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 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详细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1/acea98e1-2703-47bf-b66f-cac1785cb4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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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00:00│和展能源(000809):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钢混塔架销售合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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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 年 6 月 27 日,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辽宁昌和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昌和公司”)作为供货方与采购方北京普华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牡丹江林口 300MW风力发电项目钢混塔架采购合同》。合
同标的物为 54 套 160m 钢混塔架,合同总价款为 17,712万元(含税)。
按照上述风力发电项目的并网时间及采购方对钢混塔架的预计需求时间,根据工程进度要求,昌和公司依据自身生产情况进行了
排产,并向采购方提交了生产、供货计划表及设备加工进度承诺文件。昌和公司将立即着手场区建设、模具设计生产等前期各项准备
工作,计划 2025 年 8 月前完成物资备货并开始组织生产,2025年 11月前完成 30套生产任务。
本次混塔订单成功签署,充分体现了客户对公司混塔产品技术可靠性、经济性及定制化能力的认可,强化了公司在风电塔架领域
的市场口碑,将有助于公司市场拓展能力与行业竞争力的提升。公司将继续努力开拓市场,争取混塔业务得到更好、更快发展,以进
一步提高公司营收能力和盈利水平,更好地回报广大投资者。
本次签署的混塔订单预计在 2025年 10 月至 2026年 12月期间进行交付,将对 2025 年和 2026 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积极影响,将有效支撑公司业绩目标。
在合同履约期间,采购方可能依据业主的需要对合同工作内容、供货数量、设备价格、交货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双方将根据情
况协商完成合同工作内容的变更,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届时,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
露该合同进展情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30/085dee34-240e-45d9-8ea4-decdaa7484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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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00:00│和展能源(00080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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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担保为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辽宁昌和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昌和风电”)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授信。2025
年 6月 30日,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昌和风电向浦发银行在 2025年 6月 25日至 2026年 6月 24日期间
内办理各类融资业务以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为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借款合同
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
后三年。
2025年 6月 30 日,昌和风电与浦发银行签署《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本次昌和风电向浦发银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903.04 万元
,借款期限为 2025 年 6 月30日至 2026年 6月 29日。按照上述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有关约定,本次公司为
昌和风电实际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903.04 万元。
(一)担保事项审议情况
2025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 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0 万元的担保,其中向
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子公司辽宁昌和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该担保事项于 2025 年4
月 25 日经公司召开的 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月 3日、4月 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及《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不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为限,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903.04
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审议的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2025 年度,公司预计为昌和风电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对昌和风电的担保余额为 0;本次
担保后,公司对昌和风电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903.04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4,096.96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 被担 担保 被担保 2025年 本次 本次担 本次担 可用担 本次担保 是否
方 保方 方持 方最近 度预计 担保 保金额 保后担 保额度 占公司最 关联
股比 一期资 担保金 前担 保余额 近一期经 担保
例 产负债 额 保余 审计净资
率 额 产比例
辽宁 辽宁 100% 88.07% 5,000 0 903.04 903.04 4096.96 0.33% 否
和展 昌和
能源 风电
集团 设备
股份 有限
有限 公司
公司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辽宁昌和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3年 4月 12日
3.注册地址: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古榆树镇古榆树街 8号
4.法定代表人:郑权
5.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7.主营业务:钢混塔架研发、生产及销售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
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
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钢压延加工;标准化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股权结构
昌和风电为公司的二级全资子公司,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三)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4 年末(经审计) 2025 年 3 月末(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47,711.84 44,508.32
负债总额 42,033.54 39,197.45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41,442.75 38,947.52
银行贷款总额 1,000.00 1,000.00
净资产 5,678.31 5,310.87
资产负债率 88.10% 88.07%
项目 2024 年度(经审计) 2025 年 1-3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35,580.03 80.08
利润总额 880.95 26.20
净利润 747.15 -97.24
(四)其他情况
昌和风电不存在担保、抵押及诉讼事项,信用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方
借款人:辽宁昌和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
2.贷款用途:购买混塔模具等
3.贷款金额:人民币 903.04万元
4.贷款期限:2025年 6月 30日至 2026 年 6月 29日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
2.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 2025 年 6 月 25 日至 2026 年 6月 24 日期间内与债务人(辽宁昌和风电设备有
限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
(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伍仟万元整为限。
3.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
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
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4.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
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昌和风电提供担保,是基于昌和风电的业务需要,有利于其经营发展。
昌和风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管理与业务开展有充分的了解和控制,本次担保风险处于可控
范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903.0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33%,为公
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昌和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30/ceaeb08a-dca5-4413-85ed-83649615d1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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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54│和展能源(00080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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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5月 15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5月 15日 9:15至 9:25,9:30至 11:30,13:00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铁岭市凡河新区昆仑山路 42号38-1号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海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4人,代表股份 296,924,4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9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282,85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9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2 人,代表股份 14,066,9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5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2 人,代表股份 14,066,9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2 人,代表股份 14,066,9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55%。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071,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919%;反对 6,80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935%;弃权43,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13,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804%;反对 6,80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107%;弃权 43,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冯碧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家龙、邵沐晴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如下: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关于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5/2afa422b-e3cc-47a2-8422-a60e2ec2aa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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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54│和展能源(00080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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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
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
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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