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86 北新建材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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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39 │北新建材(00078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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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39 │北新建材(00078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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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39 │北新建材(000786):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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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39 │北新建材(00078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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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39 │北新建材(000786):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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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39 │北新建材(00078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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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39 │北新建材(000786):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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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39 │北新建材(000786):接待和推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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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39 │北新建材(000786):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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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39 │北新建材(000786):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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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39│北新建材(000786):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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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建材(000786):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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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39│北新建材(00078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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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10 月 24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
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
务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享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赋予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和
在公司的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
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
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
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
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
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本细则应及
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开始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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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39│北新建材(000786):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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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建材(000786):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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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39│北新建材(00078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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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10 月 24 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年度财务报
告编制的监控,保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
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
交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
阅公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就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不得提交董
事会审议,或者在董事会审议时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
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如发现公司存在购买
审计意见迹象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进行否决。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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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39│北新建材(000786):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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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10 月 24 日目 录
第一条 为加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
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公司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
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外报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或正当理由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
程。具体流程如下:
1、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
,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2、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
3、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通知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
如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如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
如相关单位或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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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39│北新建材(00078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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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人员前合理时间内,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八)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提名委员会向总经理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在决议上签字。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通讯表
决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委托出席会议的相关情况(如有);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其中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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