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61 本钢板材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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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6:16 │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本钢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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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16 │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本钢转债回售期间暂停转股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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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16 │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预计触发本钢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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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16 │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本钢转债回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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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15 │本钢板材(000761):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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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15 │本钢板材(000761):本钢转债回售事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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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 │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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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 │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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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 │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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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 │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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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6:16│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本钢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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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钢转债”持有人可回售
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本钢转债”。“本钢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2.回售价格:104.521 元人民币/张(含息、税)
3.回售期:2026 年 5月 25 日至 2026 年 5月 29 日
4.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6 年 6 月 3日
5.回售款划拨日:2026 年 6月 4 日
6.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6 年 6月 5 日
7.回售期内暂停转股
8.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划扣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9.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4.521 元/张卖出持有的“本钢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本钢转债”的收盘价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4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
的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钢转债
”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本钢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4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6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牌号高磁感无取向硅钢工程”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日专户余额为准)。议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 4 月 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本钢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
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
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
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5.0%(“本钢转债”第 6个计息年度,即 2025 年 6 月29 日至 2026 年 6月 28 日的票面利率),t=330 天(2025
年 6月 29日至 2026 年 5月 25 日(算头不算尾),其中 2026 年 5月 25 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5.0%×330/365=4.521 元/张(含税)。由上可得“本钢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4.521 元/张(含息、税
)。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各兑付派发
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3.617 元/张;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
FII 和RQFII),暂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4.521 元/张;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4.521 元/张,其他债券持有人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回售权利
“本钢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本钢转债”。“本钢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
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
售实施前、股东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后续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6 年 5 月 25 日至 2026 年 5 月29 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在回售
款划拨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债券持有人在回
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本钢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
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 2026 年 6 月 3日,回售款划拨
日为 2026年 6月 4 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 2026 年 6 月 5 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本钢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本钢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售
等两项或以上业务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2.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本钢转债”回售事项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2/087527d0-7dfe-4836-bf4b-f7defdee6b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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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16│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本钢转债回售期间暂停转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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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转股起止时间:2021 年 1 月 4 日至 2026 年 6 月 28 日
暂停转股时间:2026 年 5 月 25 日至 2026 年 5 月 29 日
恢复转股时间:2026 年 6 月 1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46 号”文核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月 29
日公开发行 6,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8.00亿元,期限 6年。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656 号”
文同意,公司 68.0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8 月 4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本钢转债”,债券代码“127018”
。目前“本钢转债”处于转股期。
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4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6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
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
约定,“本钢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综上公司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本钢转
债回售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回售的,应当暂
停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钢转债”在回售申报期间将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为五个交易日,即自 202
6 年 5 月25 日(周一)至 2026 年 5 月 29 日(星期五)暂停转股。自回售申报期结束的次一交易日(即 2026 年 6 月 1 日)
起恢复转股。上述暂停转股期间,“本钢转债”正常交易,敬请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注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be4194a1-e84a-46b9-b8f1-8bd41b6614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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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16│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预计触发本钢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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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证券代码:000761,证券简称:本钢板材
2.债券代码:127018,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3.转股价格:3.29 元/股
4.转股期限:2021 年 1月 4日至 2026 年 6 月 28日
5.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
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自 2026 年 5 月 14 日至 2026 年 5 月 20 日,公司股票已有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预计可能触发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若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46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开发行 6,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
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8.00 亿元,期限 6 年。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656 号”文同意,公司 68.0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8 月 4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
简称“本钢转债”,债券代码“127018”。
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为 2021 年 1 月 4 日至 2026 年 6 月 28 日。初始转股价格为 5.03 元/股。
(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钢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1 年 7 月 19日起由 5.03 元/股调整为 5.02 元/股。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本钢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
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钢转债”的转股价格自 2021 年 10 月 13 日起由 5.02 元/股调整为 4.55 元/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本钢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
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钢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2 年 6 月 16日起由 4.55 元/股调整为 3.95 元/股。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本钢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
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本钢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本
钢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 12月 26日起由3.95元/股调整为3.2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
向下修正本钢转债转股价格公告》(公告编号:2025-07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钢转债”转股价格为 3.29 元/股。
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如下: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 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
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
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
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
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
)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关于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具体说明
自 2026 年 5 月 14 日至 2026 年 5 月 20 日,公司股票已有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预计可能触发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若触发转股价格修
正条件,公司将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若公司未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时召开董事会
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b6ff6c33-6db3-4016-9787-363f8c1578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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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16│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关于本钢转债回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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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钢转债”持有人可回售
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本钢转债”。“本钢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2.回售价格:104.521 元人民币/张(含息、税)
3.回售期:2026 年 5月 25 日至 2026 年 5月 29 日
4.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6 年 6 月 3日
5.回售款划拨日:2026 年 6月 4 日
6.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6 年 6月 5 日
7.回售期内暂停转股
8.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划扣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9.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4.521 元/张卖出持有的“本钢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本钢转债”的收盘价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4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
的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钢转债
”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本钢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4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6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牌号高磁感无取向硅钢工程”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日专户余额为准)。议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 4 月 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本钢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
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
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
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5.0%(“本钢转债”第 6个计息年度,即 2025 年 6 月29 日至 2026 年 6月 28 日的票面利率),t=330 天(2025
年 6月 29日至 2026 年 5月 25 日(算头不算尾),其中 2026 年 5月 25 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5.0%×330/365=4.521 元/张(含税)。由上可得“本钢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4.521 元/张(含息、税
)。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各兑付派发
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3.617 元/张;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
FII 和RQFII),暂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4.521 元/张;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4.521 元/张,其他债券持有人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回售权利
“本钢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本钢转债”。“本钢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
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
售实施前、股东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后续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6 年 5 月 25 日至 2026 年 5 月29 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在回售
款划拨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债券持有人在回
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本钢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
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 2026 年 6 月 3日,回售款划拨
日为 2026年 6月 4 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 2026 年 6 月 5 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本钢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本钢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售
等两项或以上业务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2.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本钢转债”回售事项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3f1d913e-aa5b-45f3-8c56-d18a16d3b11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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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15│本钢板材(000761):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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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
德恒 05F20190037-09 号
致: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
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 号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的有关规定,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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