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58 中色股份 更新日期:2025-06-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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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 │中色股份(000758):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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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8:49 │中色股份(00075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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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8:49 │中色股份(00075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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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8:47 │中色股份(000758):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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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6:47 │中色股份(000758):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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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7:25 │中色股份(000758):关于锌冶炼工艺优化及浸出渣处理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成试生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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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7:07 │中色股份(000758):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
│ │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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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20:11 │中色股份(000758):第十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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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20:10 │中色股份(000758):第十届监事会第4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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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20:09 │中色股份(000758):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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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中色股份(000758):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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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5年 5月 16日召开的 2024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为:以 1,992,841,36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6 元(含税),现金红利分配总额为91,670,702.74元(
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在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至权益分派实施前,若公司股本由于股份回购、
股权激励行权等原因发生变动,公司将按照“ 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调整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24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202
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2. 因股权激励股份注销,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公司已办理完成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1,169,29
4股的回购注销手续,公司股本总额由 1,992,841,364股减少至 1,991,672,070股。
3.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调整每股现金分红金额,按公司现有总股本折算的每 10股
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91,670,702.74元/1,991,672,070股*10股=0.460270元。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 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991,672,0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460270元
( 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 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
基金每 10股派 0.414243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
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092054
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 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046027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6月 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6月 2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5年 6月 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6月 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
划入其资金账户。
2. 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581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2 08*****267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 申请日:2025年 6月 18日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 6月 2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
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3. 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有关咨询方法
1.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2. 咨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10号中国有色大厦南楼
3. 咨询联系人:陈 傲
4. 咨询电话:010-84427227
七、备查文件
1.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第十届董事会第 5次会议决议;
3.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9/35d9439a-a9b2-4b08-bcf1-fa8b49907f5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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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8:49│中色股份(00075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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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6日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中国有色大厦6层611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马引代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51 人,代表股份 730,603,3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8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04,876,5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9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48 人,代表股份 25,726,7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1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48 人,代表股份 25,726,7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48 人,代表股份 25,726,7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17%。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提案 1.00《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8,876,54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7%;反对 1,448,5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983%;弃权27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999,9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881%;反对 1,448,5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06%;弃权 27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814%。
本项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超、王文杰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6/5c5a2a1d-5c17-4740-afd4-2653eca5d83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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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8:49│中色股份(00075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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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16层
电话:010-62684688 传真:010-6268428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
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系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110000E00016303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签字
的张超律师、王文杰律师均为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并已通过北京市司法局的年度考核备案。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相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
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公告、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本次会议相关决议等文件。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
的文件及资料是完整和真实的,所提供文件及资料中的所有印章是真实的,文件及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及资料均已按本所要求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或偏差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召集人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17日在指定媒
体上发布了《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表决注意事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公司
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已于2025年6月6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的中国有色大厦南楼6层611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刘
宇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会议,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马引代,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6日9:15—9:25、9:
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对现场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
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704,876,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912%。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授权委托书》合
法有效,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548人,代表股份25,726,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2917%。
以上通过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参与本次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551人,代表股份730,603,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82
9%。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系公司依法选举和依法聘任所产生,有权出席/列席本次会
议。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审议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实际审议议案和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审议议案相符,本次会议未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
和表决。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会议对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1.00《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8,876,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7%;反对1,448,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983%;弃权2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99,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881%;反对1,448,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06%;弃权2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814%。
经查验:
1.上述议案1.00为特别决议案,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票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依法获得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7/d87e4148-2f79-4e13-8c17-2ac259b87a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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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8:47│中色股份(000758):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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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 7 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
4 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6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7名激励对象因组织调动不在公司任职,公司
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119,540 股予以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7 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1,991,672,070 股减少至1,990,552,530 股,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1,991,672,070 元
变更为人民币1,990,552,530 元,具体以回购注销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总数为准。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本和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
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
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和
减少注册资本相关事宜。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
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
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
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
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债权人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申报时间:2025 年 6 月 7 日起 45 日内,工作日 8:30-17:00
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10 号中国有色大厦南楼
联系人:陈 傲
联系电话:010-84427227
电子邮箱:chenao@nfc-china.com
邮政编码:100029
其他: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邮件标题注
明“申报债权”字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6/ef050f61-2ee3-4c2a-8a42-909aa24961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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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6:47│中色股份(000758):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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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月 4 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李辉先生的书面辞呈。因
工作调整,李辉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李辉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何职务,其辞职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
及经营管理产生影响。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李辉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12,600 股,均为公司实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向其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李辉先生所持公司股票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规定及相关承诺进行
管理。
公司董事会对李辉先生担任副总经理期间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c606ecbc-b64d-47af-aeec-3534fbf23a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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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7:25│中色股份(000758):关于锌冶炼工艺优化及浸出渣处理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成试生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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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项目概述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 49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投资建设中色锌业锌冶炼工艺优化及浸出渣处理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赤峰中色锌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色锌业”)投资建设锌冶炼工艺优化及浸出渣处理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浸出渣处理项目”),建设规模为年处理
中色锌业湿法炼锌系统产生的浸出渣 22.5 万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赤峰中色锌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79)。
二、项目进展情况
近日,浸出渣处理项目建设完成,工艺流程全线贯通,实现了银、铟、铅、锌等有价金属综合回收。
三、对公司的影响
浸出渣处理项目积极响应中央环保相关政策要求,同时综合回收浸出渣中的银、铟、铅、锌等有价金属。本项目能够统筹环境效
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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