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720 新能泰山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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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6 │新能泰山(000720):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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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4 │新能泰山(000720):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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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4 │新能泰山(000720):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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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4 │新能泰山(000720):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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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4 │新能泰山(00072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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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4 │新能泰山(000720):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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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4 │新能泰山(000720):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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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4 │新能泰山(00072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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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4 │新能泰山(00072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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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4 │新能泰山(000720):内部控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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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6│新能泰山(000720):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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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泰山(000720):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9bef475f-8fa6-48d0-8d09-2fe1f99f94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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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4│新能泰山(000720):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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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泰山(000720):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15abef5b-afb2-4e56-8aeb-8e85c5d115a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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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4│新能泰山(000720):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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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泰山(000720):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ef09a734-5f76-4e7f-bba3-28d05ef852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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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4│新能泰山(000720):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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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占用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
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有
偿或者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委托公司
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
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
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实施与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1.为公司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
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
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按季度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
、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勤勉尽职,应切实履行防止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其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公司关联方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公司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
司及其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公司关联方以非现金资
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公司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
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2.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
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公告。
3.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
赖帐等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其处罚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害时,公司董事会可直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用。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公司关
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等处分,还将视情节严重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启动罢免程序直至追究相关法
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分;因上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有权视情形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c845cce6-ab59-4caf-8dbe-76a7f7eb06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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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4│新能泰山(00072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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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
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改选出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
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任生效五个工作日内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
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八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
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后或任期届满离职后三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信
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
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22c7212e-49a4-4401-8389-c85ccda999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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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4│新能泰山(000720):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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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
,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
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
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
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
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促使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
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
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置以及经费等方面予
以必要的保证。公司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与《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f579d0d2-82bc-4d97-9d16-c2c5b6eb5f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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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4│新能泰山(000720):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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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泰山(000720):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c2193ba6-534e-49ff-adc6-35f47f5fd1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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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4│新能泰山(00072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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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泰山(00072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a9bd20e8-a217-44d8-9aa5-94247a558c6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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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4│新能泰山(00072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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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泰山(00072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313fed57-bcc2-4950-8088-353e765dd3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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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4│新能泰山(000720):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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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泰山(000720):内部控制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f0fdd3ca-7456-406d-98c3-b9cfcd6aaef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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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4│新能泰山(00072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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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泰山(00072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d1b6d48c-e617-4087-ac5d-246574d2cc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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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2│新能泰山(000720):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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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泰山(000720):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5d7c3de3-379f-40dc-be9b-005ba88ab8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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