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97 *ST炼石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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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4 │*ST炼石(000697):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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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4 │*ST炼石(000697):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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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40 │*ST炼石(000697):炼石航空出资人组会议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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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37 │*ST炼石(000697):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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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37 │*ST炼石(000697):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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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9:52 │*ST炼石(000697):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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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9:52 │*ST炼石(000697):关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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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9:52 │*ST炼石(000697):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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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9:52 │*ST炼石(000697):重整计划(草案)之经营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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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9:52 │*ST炼石(000697):炼石航空重整计划(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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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4│*ST炼石(000697):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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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炼石(000697):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060db112-0300-4fff-af0b-9d3e84359f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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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8:04│*ST炼石(000697):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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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炼石(000697):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946e584b-75a5-4498-a099-87e85f2f12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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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40│*ST炼石(000697):炼石航空出资人组会议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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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2025】中伦成律(见)字第 124649-0001-251002 号致: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了 2025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本
次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破产法》等规定及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本次会议并审阅了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
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
无法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的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9 月 23 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作出(2025)川 01 破申 19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成都中院作出(2025)川 01 破 13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
理人。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管理人。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5 年 10 月 27 日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
航港大道 29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10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公告,有权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
1. 截至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
东或其代理人;
2. 管理人代表;
3.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聘请的律师;
5.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的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386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83,143,7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36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09,110,9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0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84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74,032,8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327%。
本所律师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
表决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统计,本次会议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66,415,0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375%;反对 16,547,183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49%;弃权 18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850,2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668%;反对 16,547,18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368%;弃权 18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
965%。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3cc0ce9a-2f88-46fe-a27b-3ffacb5aab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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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37│*ST炼石(000697):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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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2999号公司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27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主持人: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刘博。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86人,代表股份483,143,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365%。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09,110,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03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4人,代表股份174,032,8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327%。
(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关联方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5人,代表股份446,564,7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470%。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2人,代表股份309,110,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038%。
2.通过网络投票的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3人,代表股份137,453,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432%。
(三)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1人,代表股份36,579,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96%。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1人,代表股份36,579,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96%。
此外,管理人代表及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中伦(成
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一)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415,012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75%;反对16,547,183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49%;弃权18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376%。
(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关联方的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564,727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出资人组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中小股东的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50,285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668%;反对16,547,183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
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368%;弃权18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5%。
(四)表决结果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定,《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沈晨叶律师和王荣铎律师为本次会议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
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结果统计报告。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9c122b4d-4bef-460b-85f9-9e36c1bd98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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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37│*ST炼石(000697):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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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截至目前,公司重整工作正有序推进中。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
化解债务风险,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如果公司未能顺利实施重整或执行完毕重整计划,
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
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5年9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或“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炼石航空”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9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于2025年10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
载的《关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成都中院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10时以现场会议的方
式召开炼石航空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10时准时召开,并对《关于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现将会议情况及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议出席人员
会议出席人员包括: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公司债权人、成都中院合议庭、管理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
人、债务人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等。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评估机构代表、财务顾问机构代表。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13家,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数2家,所代表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2,147,271,362.46元
;无财产担保债权人数11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334,541,057.87元。
二、本次会议议程
本次会议分为十一项议程,包括如下:
1.管理人作《关于重整阶段性工作报告》;
2.管理人作《关于财产状况的报告》;
3.管理人作《关于债权申报和审查情况的报告》,并由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
4.法院宣读确定临时债权额《决定书》;
5.管理人介绍《关于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6.管理人介绍《关于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7.管理人作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评估机构和财务顾问机构进行补充说明,并提请债权
人会议表决;
8.管理人介绍表决规则,债权人会议对《关于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炼石航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9.管理人作《关于管理人报酬收取方案的报告》;
10.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11.宣布表决结果。
三、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
炼石航空重整案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24日前。截至债权申报期届满,共计14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
金额共计2,482,978,783.21元。经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债权金额为2,481,812,420.33元,不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100,000.00元,无
暂缓确认债权。
本次会议结束后,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提请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有三项表决事项,截至本次会议结束,相关事项的表决情况如下:1.表决事项一:《关于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共13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13家的100%,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334,541,05
7.87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334,541,057.87元的100%,超过二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关于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已获得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2.表决事项二:《关于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共13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13家的100%,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334,541,05
7.87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334,541,057.87元的100%,超过二分之一。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关于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已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3.表决事项三:《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会议分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各债权人组的表
决情况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2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该组债权人2家的100%,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
为2,147,271,362.46元,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147,271,362.46元的100%,超过三分之二。
(2)普通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普通债权人共11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该组债权人11家的100%,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普通债权金额为334,541,
057.87元,占普通债权总额334,541,057.87元的100%,超过三分之二。
综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
过。
五、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
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如果公司未能顺利实施重整或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
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统计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a617a4d5-e215-44a2-8b25-40642803ec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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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9:52│*ST炼石(000697):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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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
炼石航空目前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果炼石航空重整失败,债权人及出资人均面临严重损失。为挽救炼石
航空,避免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因此,本重整计划将对炼石航空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组的构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炼石航空的出资人组,由炼石航空出资人组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登深圳登记在册的炼石航空全体股东组成。前述股
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
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一)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炼石航空现有总股本为873,100,876股,以现有总股本作为资本公积转增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5.9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
,共计转增522,987,424股。转增后,炼石航空总股本将增至1,396,088,30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登深圳实际登记确认的
为准)。
(二)转增股票的用途
前述522,987,424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具体如下:
1.转增股票中200,000,000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重整投资人总计以1,238,000,000.00元现金受让炼石航空200,000,000股转增股票,相关受让资金
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执行本重整计划及支持炼石航空后续业务发展。
2.转增股票中322,987,424股用于偿付债务
转增股票中的322,987,424股将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分配给债权人实施以股抵债。
(三)除权与除息
根据《深交所监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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