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95 滨海能源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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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25 │滨海能源(000695):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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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24 │滨海能源(000695):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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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24 │滨海能源(000695):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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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24 │滨海能源(00069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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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24 │滨海能源(00069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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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24 │滨海能源(000695):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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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24 │滨海能源(00069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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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24 │滨海能源(000695):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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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24 │滨海能源(000695):内部控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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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24 │滨海能源(00069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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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25│滨海能源(000695):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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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 2025年 10月 22日以电子邮件方
式发出,会议于 2025 年 10月 2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6号院旭阳大厦会议室。
公司共有监事 3名,实际参加会议监事 3名,其中监事巩固、樊娜参加了现场会议,监事郭瑛以通讯方式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由监
事会主席巩固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此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关于<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会议以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请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会议以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具体内容请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取消
监事会并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b9a54dcf-1ce2-44f2-b926-310f403510a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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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24│滨海能源(000695):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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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000695):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e10a4677-efda-41e2-b3c8-37dd8b67e0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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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24│滨海能源(000695):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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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职责权限与工作程序,规范董事会秘书行
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岗位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第三条 公司设资本市场部
作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协助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情形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各项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
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统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
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54b6e8eb-aeaa-44c5-a0a7-bdd0d43516f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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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24│滨海能源(00069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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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天津滨
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等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
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资本市场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
具体事务。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等的规定向资本市场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同时
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附件一)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包括并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承诺),提交公
司资本市场部;
(二)资本市场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资
本市场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者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及时对
外披露信息。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
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
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统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
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4d719744-8d2e-4f64-ab64-aca67ab75d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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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24│滨海能源(00069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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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及《天津滨海
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
数选举通过,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
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务。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薪酬与考核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因
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第
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委员会中
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及会
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
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与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
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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