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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85(中山公用)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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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685 中山公用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2-18 17:51 │中山公用(000685):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6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2-12 20:49 │中山公用(00068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12 20:49 │中山公用(00068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12 20:49 │中山公用(00068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12 20:49 │中山公用(00068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12 20:49 │中山公用(000685):《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 ├─────────┼──────────────────────────────────────────────┤ │2025-12-12 20:49 │中山公用(00068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 │2025-12-12 20:49 │中山公用(00068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12 20:49 │中山公用(000685):《公司章程》(草案) │ ├─────────┼──────────────────────────────────────────────┤ │2025-12-12 20:49 │中山公用(000685):《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及修订对照表 │ └─────────┴──────────────────────────────────────────────┘ ─────────┬──────────────────────────────────────────────── 2025-12-18 17:51│中山公用(000685):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6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中山公用(000685):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6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9/0dc0bd19-d80d-445c-afc7-ad19a43f14f4.PDF ─────────┬──────────────────────────────────────────────── 2025-12-12 20:49│中山公用(00068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 5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 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经营风险,保护 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保 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的担保行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公司章程》,实施担保行为。对境外企业进行担保的,应当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并关注被担保人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因 素。 (二)互利原则:被担保人及对外担保事项与公司利益相关。 (三)审慎原则:认真核实、分析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偿还能力及信用状况,谨慎决策担保事项。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 公司提供的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四)及时披露原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担保信息。 (五)统一管理、集中控制原则: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 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第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会审批通过方可实行: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宜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或审议程序的,公司应当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相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七条 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不含)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对外担保的申请受理。被担保人应提前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 请报告及附件,担保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分析(包括其资产负债状况与偿债能力分析); (二)主债务状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担保的借款用途及预期经济效果;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含违约责任);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还款能力分析; (六)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可免予提供反担保方案); (七)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其他必要说明。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 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被担保人还须同步提交与担保相关的书面资料,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及相关资料;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如适用); (五)财务部门认为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受理担保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其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信 用信誉、担保项目的运营状况或发展前景、核实反担保财产的价值等,评估公司的担保风险,出具评估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连 同担保申请报告及附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董事会秘书。 与被担保人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上述资料后及时审核担保的合规性及对外担保累计总额。审核后,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组织履 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审慎对待担保申请,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科学依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详细记录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有关讨论和表决情况,代表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担保申请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应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书面担保合同之签署,合同条款应完整、明确,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务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审阅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当妥善保管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报告及其附件 、财务负责人及下属财务部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担保情 况表并在下一季度初抄送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负责人应于每季度初对资料保管工作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进行 问责。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 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财务部门应建立担保业务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及权利、担保费用支付情况和其他 有关担保事项,并根据监控结果及时更新;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 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查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十九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或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需延展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担保,须按本制度 规定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授权人员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严格按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与授权范围执行,禁止超权签订担保合同。禁止擅自 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审核担保事项,并对违法或渎 职的担保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等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4b837cfb-a355-4ffc-9815-a700b1be6bac.PDF ─────────┬──────────────────────────────────────────────── 2025-12-12 20:49│中山公用(00068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中山公用(00068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0f2a20b0-19ff-4f0f-bce3-7de085ae9c94.PDF ─────────┬──────────────────────────────────────────────── 2025-12-12 20:49│中山公用(00068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中山公用(00068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5a7966b8-0dc7-4494-93a7-4ef10322bf73.PDF ─────────┬──────────────────────────────────────────────── 2025-12-12 20:49│中山公用(00068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中山公用(00068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bb9798f5-9656-4cd1-a015-952db304d44b.PDF ─────────┬──────────────────────────────────────────────── 2025-12-12 20:49│中山公用(000685):《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 中山公用(000685):《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a06074c7-fba5-4185-b8c7-9a326f963f6a.PDF ─────────┬──────────────────────────────────────────────── 2025-12-12 20:49│中山公用(00068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 5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 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公司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是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也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推选 产生。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董事会补选的委员就任前, 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最低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议事规 则第四条的规定尽快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及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九)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上述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 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但应确保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与主持。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或者通讯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主任委员同意 ,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及签字确认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 书面同意的,可豁免提前通知义务。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书面投票或现场举手投票,由会议主持人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 布,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或通讯投票进行表决。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 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和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有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 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8c24b860-bf05-4a14-b7f1-a2d99995302a.PDF ─────────┬──────────────────────────────────────────────── 2025-12-12 20:49│中山公用(00068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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