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80 山推股份 更新日期:2025-08-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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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29 │山推股份(000680):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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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24 │山推股份(000680):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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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山推股份(000680):关于回购股份方案实施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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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20:19 │山推股份(00068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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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20:19 │山推股份(000680):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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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20:19 │山推股份(000680):董事会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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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20:19 │山推股份(000680):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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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20:19 │山推股份(000680):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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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20:19 │山推股份(00068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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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20:19 │山推股份(000680):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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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29│山推股份(000680):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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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推股份(000680):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7/eb41cc7a-b8df-49d5-9f18-e7184ebe52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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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24│山推股份(000680):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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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外发
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
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发行证券及上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括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备案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以及公司为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所聘请的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内控顾问、行业顾问、财经公司、印刷商、合规顾问、股份过户
处等,下同)。公司香港办事处(如有)可根据当地情况参考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以及提供相应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
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主体提供、公开披露涉及
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
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司
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经保密行政管
理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可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确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
得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
披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
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况提供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八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
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对各证券服务机构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明确的约定。
公司与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已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关于适用法律以及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保密义务的约
定条款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的,公司应当及时协商、修改服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公司应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遵守中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存储、处理、传输上述
文件、资料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
供、公开披露上述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
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
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
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管
部门批准,也不得将其携带、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活动对公
司以及为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提供相应服务的境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
进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公司、证券公司
和证券
服务机构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事先向中国证
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取得其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并可视情况要求对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对于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情况。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人员、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亦应遵守在其拟上市地或上市地的其他法律、规则或要求(如适用)。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现行有效或未来不时修订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7/b109eda1-f3eb-4f8d-8439-40673e37e83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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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山推股份(000680):关于回购股份方案实施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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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4月 2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山推股份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含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
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高于人民币 13.88元/股。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
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山推股
份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报告书》(2025-033号公告)。
根据公司《关于山推股份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报告书》的约定,在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自 2025年
7月 15日起,因公司实施 2024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回购价格将由不超过 13.88元/股调整为不超过 13.82 元/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于 2025年 7月 1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 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2025-048号公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
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上月末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5,541,05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7%,最高成交价 9.24 元/股,最低成交价8.64元/股,成交总金额 49,989,106.5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实施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的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1/2d69fbea-8a2d-4026-bd43-a75a0720db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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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20:19│山推股份(00068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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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建立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在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的基础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
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
落实、运行情况。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
第四章 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
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
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纸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05bf1116-d3ee-4eab-bccc-826d50eb7f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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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20:19│山推股份(000680):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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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推股份(000680):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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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20:19│山推股份(000680):董事会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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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推股份(000680):董事会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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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20:19│山推股份(000680):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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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推股份(000680):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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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20:19│山推股份(000680):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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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推股份(000680):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7/485bdd21-c8d2-4b8f-ae12-fcf021446b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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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20:19│山推股份(00068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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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推股份(00068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e98891ac-4fee-4bc2-90f0-6741a349db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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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20:19│山推股份(000680):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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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推股份(000680):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7/4e0a71f5-9c80-4e70-ae43-b796e8ced3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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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20:19│山推股份(00068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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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推股份(00068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7e06216f-8648-4705-9ae8-d7548f386e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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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20:19│山推股份(000680):董事会成员及雇员多元化政策(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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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旨在列载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全体雇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为达致多元化而
采取的方针及政策。
第二条 一般要求
公司所有董事会成员及全体雇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之任命均以用人唯才为原则,并在考虑人选时以适当的条件充分顾及董事
会成员及全体雇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多元化(包括性别多元化)的裨益。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将妥为考虑多项因素(统称为“该等条件”)以评核、甄选及向董
事会建议一名或多名候选人担任或连任董事,该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a)多元化观点,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背景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地区和行业经验、种族、知识及服务年期
等;
(b)资格,包括在公司的业务所涉及的有关行业之中的成就、经验及其他专业资质;
(c)就可用时间投入而言,对于董事会的职责的承担;
(d)品格诚信方面的声誉;
(e)该候选人可以为董事会带来的贡献;及
(f)对于董事会继任有序予以落实的一项或多项计划。
最终将按人选的长处及可为董事会提供的贡献而作决定。董事会组成(包括性别、年龄、服务任期)将每年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
露。
除该等条件以外,董事会及提名委员会将会妥为考虑多项因素以评核及建议一名或多名候选人担任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职,
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的因素和任职要求。
公司明白并深信董事会成员及全体雇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多元化对提升公司的表现素质裨益良多。为达致可持续及均衡的发
展,公司视董事会层面日益多元化为促使其达到战略目标及维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元素。公司志在建立及维持董事会及全体雇员(包
括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多元化,在技能、专业经验、教育背景、知识、专才、文化、独立性、年龄及性别等各方面达致均衡。公司致
力于维持董事会及全体雇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性别多元化。特别是,公司将致力于保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拥有至少一名与其他
成员性别不一致之成员。提名委员会将会尽其所能在合适的条件下识别并举荐女性董事候选人供董事会和股东考量和委任。公司将继
续重视女性人才的培养,在招聘中高层员工时促进性别多元化,为女性员工提供更多发展机会。
第三条 程序、监察、汇报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根据本政策、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其职责,考察及提
名董事候选人。
提名委员会将定期检讨本政策,以确保政策行之有效。提名委员会应制定并推行正式流程以适当地监察本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名
委员会应讨论并就改进和建议向董事会汇报,以供其考虑及批准。
提名委员会将每年评估公司多元化状况,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之中每年评核及汇报董事会及全体雇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在多元
化层面的组成,监察和汇报董事会多元化政策的执行。提名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将会讨论对本政策的修订,并向董事会提出修订建议
,由董事会审批。
董事会将不时地为董事会成员及全体雇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多元化政策制定可计量目标。本政策概要、为推行董事会成员性
别多元化而制定的可计量目标(例如目标数字和时间表)、公司为建立一个可以达到性别多元化的潜在董事继任人才库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于年内对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实施情况的检讨结果(包括实现公司目标进度及公司如何得出其结论)、公司为达到有关全体员工
(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性别多元化而订立的任何计划或可计量目标(例如目标数字和时间表)及达目标进度,及高级管理层及全体员
工(不包括高级管理层)的性别比例将每年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
第四条 其他
本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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