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56 *ST金科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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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7:03 │*ST金科(000656):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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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7:02 │*ST金科(000656):关于举行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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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07:59 │*ST金科(000656):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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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24 │*ST金科(00065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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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24 │*ST金科(000656):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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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24 │*ST金科(000656):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6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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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24 │*ST金科(00065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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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24 │*ST金科(000656):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6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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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23 │*ST金科(000656):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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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23 │*ST金科(000656):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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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7:03│*ST金科(000656):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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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ST 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6-031 号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了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的《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 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申请处于补充材料阶段,该事项能否获得深交所核准
同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申请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3/7c889910-96a5-4fb7-b409-fa2deff326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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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7:02│*ST金科(000656):关于举行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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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ST 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6-032 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晚在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
为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方便投资者了解公司 2025 年度业绩及战略发展规划,公司定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星期三)16:00-17:
00 在全景网举办 2025 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互动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网“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http://ir.p5w.net)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届时,公司管理人员将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互动沟通,欢迎
广大投资者参与。会议有关安排如下:
一、本次业绩说明会安排
1、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27 日(周三)16:00-17:00
2、召开方式:网络远程互动
3、出席人员:
(1)公司董事:董事长、总裁郭伟先生,董事、常务副总裁李根先生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联席总裁周达先生、董事会秘书杨鹏先生
二、投资者参会方式
本次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周三)16:00-17:00 登录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http://ir.p5w.net)在线参会。
三、投资者问题征集及方式
为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提升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流效率及针对性,现就公司 2025 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
者公开征集问题,问题征集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6 日 18:00。投资者可访问 http://ir.p5w.net/zj/,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
面或发送邮件至公司邮箱 ir@jinke.com。届时,公司将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3/52d58500-dc51-4605-b164-ff95e236d1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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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07:59│*ST金科(000656):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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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科(000656):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b2a5a5ff-28b0-4316-83fd-3c9535120d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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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24│*ST金科(00065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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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经 2010 年 3月 17 日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6 年 5 月20 日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
第三条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也可单独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公司采用招标
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初选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
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报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
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
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
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
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
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前,向重庆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
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七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
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
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及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
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
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
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制
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dbff369b-315f-4acc-ab86-28a34fa453b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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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24│*ST金科(000656):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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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科(000656):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42a206c1-9a44-47a0-8d73-e515946747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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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24│*ST金科(000656):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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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经 2011 年 10 月 10 日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 10 月 8日公司 2021 年公司第八次临时
股东大会修订、2026 年 5月 20 日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现行有效之《股票上市规
则》中定义的关联方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之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
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真实交易为基础,前述交易除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须依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并按规定履行相应
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不包括由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
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
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借款、代偿债务、贷垫款项、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
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防范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并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
务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总裁)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展的关联
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牵头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
情况,坚决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防范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稽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公司关联方资金
占用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出具专项说明。
第四章 关联方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资金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
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
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总裁、董事长审批后
,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
合同。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备查档案。
第五章 关联方资金的清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旦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清收措施,
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针对不同情况,可以直接现金清偿或以抵扣红利、转让、拍卖股份和资产等途径实现
现金清偿,加快偿还速度;控股股东确实不具备现金清偿能力的,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用“以资抵债”方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时应当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
公司相应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有权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来偿还被侵占
的资产。
第六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清收并
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规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较为严重的,还应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除依据内部问责制度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外,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公司或所属
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依据内部问责制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
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适时修
订本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12c29380-4632-4978-8b6b-ec39f0883fa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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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24│*ST金科(00065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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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科(00065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1/9b099461-7d87-4978-96f2-555858c347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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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24│*ST金科(000656):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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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经2011年10月10日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3年1月28日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4年1
月24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7年4月19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2020年11月16日公司2020年第十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修订、2023年3月23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修订、2026年5月20日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
立系统完善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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