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38 *ST万方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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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00:00 │*ST万方(000638):关于控股子公司贷款逾期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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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9:31 │*ST万方(000638):关于原第一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划转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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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9:31 │*ST万方(00063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万方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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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42 │*ST万方(00063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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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42 │*ST万方(000638):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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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42 │*ST万方(000638):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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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42 │*ST万方(00063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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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42 │*ST万方(000638):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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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42 │*ST万方(000638):重大信息报告制度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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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42 │*ST万方(000638):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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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00:00│*ST万方(000638):关于控股子公司贷款逾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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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及担保情况概述
1、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及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吉林万方迈捷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迈捷”)对外向
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4,300万元。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6月 4日及 2024年 6月 20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
24-033、2024-035、2024-040)。
2、2024年 12月 1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万方迈捷与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九台农商长春分
行”)、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农商行”)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东辽信用社”)(以
下合并成为“债权人”)签署了《人民币银团借款合同》(编号:JTYT2024年借字第 004号),借款金额 3,998万元。同日,公司与
债权人签署了《保证担保合同》(编号:JTYT2024年保字第 004号),根据《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公司为万方迈捷与债权人签署
的《人民币银团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998万元,担保期限为《人民币银团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
起三年。为确保公司利益,万方迈捷持股 40%的股东味多美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味多美”)以其出资比例为本次
担保提供反担保,河北味多美与公司签署了《反担保协议》。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年 1月 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吉林万方迈捷农业产业发展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二、担保贷款逾期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万方迈捷与九台农商长春分行、辽源农商行及东辽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3,998 万元,已于 2
025 年 12 月 18 日到期,公司为万方迈捷上述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5 年 12 月 19日,万方迈捷未能偿还
上述到期债务 3,855.64万元,也未能与债权人及时签署续贷合同,未清偿到期债务本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52%。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此以外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借款的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而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
的损失金额。
三、履行担保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期安排
1、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时为确保公司利益,已要求万方迈捷持股 40%的股东河北味多美按其出资比例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河北味多美已与公司签署了《反担保协议》。
2、截至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办理相关续贷手续。此次控股子公司贷款逾期对公司的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和
高度重视该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0/9267122e-9111-44bb-b1a7-dfc48fd29d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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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9:31│*ST万方(000638):关于原第一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划转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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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份被司法划转的基本情况
2025年 10月 10日,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万方源”)收到《吉林省长春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2025)吉 01执 119号之五),
因万方源所持公司股票 90,860,000股两次拍卖均已流拍,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台农商行”)向吉林
省长春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申请以万方源所持公司股票 90,860,000股第二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收财产抵偿债
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大股东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
近日,公司收到九台农商行发来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获悉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万方源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90,86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9.18%)已办理完成司法划转过户登记,相关股份已过户至九台农商行名下。
二、本次股份司法划转情况
证券代码 000638
证券简称 *ST万方
划转数量 90,8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
受让人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划转依据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吉 01执 119号之五
划转日期 2025年 12月 10日
三、公司股权及控制权变更相关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万方源持有公司股票 90,8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18%),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万方源与白山市惠德实
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德实业”)分别于 2021年 8月 26日、2021年 8月 31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
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万方源将其持有的公司 80,444,000股股票(对应公司总股本 311,386,551股的 25.83%)所对应
的表决权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惠德实业行使,委托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基于该表决权委托安排,惠德实业成为公
司控股股东,白山市江源区财政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九台农商行通过执行司法裁定取得公司股票 90,8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18%),万方源不再持有公司
股份,相应委托给惠德实业的表决权同时丧失。九台农商行通过本次司法裁定取得的公司 29.18%股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有关规定,九
台农商行应当编制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九台农商行签署的该报告书及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将在
收到上述文件后及时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具体情况请查阅届时披露的相关报告文件。
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的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的
比例(%) 比例(%)
北京万方源房地产 90,860,000 29.18 0 0
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 0 0 90,860,000 29.18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后,九台农商行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九台农商行签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
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将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及时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具体情况请查阅届时披露的相关报告文件。
2、截至目前,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影
响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股份司法划转股权受让人应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8个月的限制”
本次司法拍卖受让方在受让后 18个月内不得向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主体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
5、公司于 2025年 7月 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各项工作,并持续关
注立案调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规定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
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相关认定的事实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时,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自 2025年 4月 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万方发展”变更为“*ST万方”,证券代码仍为“000638”,
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5%。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2条的有关规定,若公司 2025年度经审计的相关财务指标再次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7、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8/fd93cb42-876d-47bf-b609-bdc81eefe12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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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9:31│*ST万方(00063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万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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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万方(00063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万方源。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8/e4115d79-a142-4529-be9e-f4e1e154e6d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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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42│*ST万方(00063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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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见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
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 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
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
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 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
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 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
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其他条款不变。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2/5acc748a-9ac6-4e4c-bdef-2745f2be4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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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42│*ST万方(000638):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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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7月 25日,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202025009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7月 26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49)。
2025年 11月 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
n)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73),立案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事项的
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2/9fd922a7-46ad-49fd-b7e9-ae9156959c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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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42│*ST万方(000638):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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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公司拟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见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提
管理人员应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 公司的实际情况。
况。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 第二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中“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在本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修订对照表》不做单独修订列示。除上述条款修改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其他部分保持不变。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2/cf96294a-ea6a-4d3a-82bc-6957327967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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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42│*ST万方(00063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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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公司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见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 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
和民主性,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和民主性,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程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 第六条 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得低于三分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 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
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 亲属;
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系亲属;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 及其直系亲属;
……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修订前 修订后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三)公司发生被收购事项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策及采取的措施;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或者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或者
持有股份不足 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持有股份不足 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未达到 5%,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未达到 5%,且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
员的股东; 东;
…… ……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在本《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不做单独修订列示。除上述条款修订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其他条款不变。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2/22bc8c96-6159-4744-88a6-3340ba0f0e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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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42│*ST万方(000638):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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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见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
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 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
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
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 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
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 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 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 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
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的其他条款不变。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2/329e79ff-bdb9-4a35-b6fc-ab85996f33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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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8:42│*ST万方(000638):重大信息报告制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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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公司拟对《重大信息报告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见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可以
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可以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 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 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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