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32 三木集团 更新日期:2026-04-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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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18:54 │三木集团(000632):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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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18:54 │三木集团(000632):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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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18:02 │三木集团(000632):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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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6:05 │三木集团(000632):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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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18:33 │三木集团(000632):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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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18:33 │三木集团(000632):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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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7 17:24 │三木集团(000632):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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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7 17:16 │三木集团(00063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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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7 17:15 │三木集团(000632):关于为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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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7 17:15 │三木集团(000632):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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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18:54│三木集团(000632):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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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2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93号三木大厦17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主持人:朱敏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8 人,代表股份 102,548,5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288%。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股东 0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8 人,代表股份102,548,5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288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76 人,代表股份 2,587,9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555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晖、陈璐新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四、提案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形成相关决议:议案 1.00 《关于为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662,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58%;反对 76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445%;弃权12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01,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565%;反对 76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023%;弃权 12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7412%。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晖、陈璐新律师为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3/2c8808f7-3cbf-4ddd-8327-0848fbac01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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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18:54│三木集团(000632):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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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天衡福顾字第 0058-08号致: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
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相关公告文件、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及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
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
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
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
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6年 3月 1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2026年 3月 18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本
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6年 4月 2日 14时 30分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93号三木大厦 17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朱敏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年 4月 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
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会议无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现场出席及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378人,
代表股份 102,548,5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0288%。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37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2,548,5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028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 376人,代表股
份 2,587,9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559%。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6年3月 26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
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及通过情况。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为《关于为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662,3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58%;反对 76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45%;弃权 12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01,7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565%;反对 76
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023%;弃权 12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12%
。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天衡律师认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林 晖 林 晖
陈璐新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3/c9813ae5-6de6-4870-b608-a884499360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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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18:02│三木集团(000632):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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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合并审理案号:(2025)闽 0111 民初8736 号);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573,701,775 元货款及相应违约金;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
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集团”、“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案
号:(2025)闽 0111 民初 8736号),现将涉及的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福州榕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榕投”)与三木集团、福州开发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
区公司”)、福州市长乐区三木置业有限公司、福建武夷山三木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福建三木滨江建设发展
有限公司、福建三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武夷山三木自驾游营地有限公司、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信实业”)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5)闽 0111 民初 8736 号),公司于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99)。该案件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开庭审理,近日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根据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闽 0111 民初 8736号),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福州榕投与三木集团签订的 28 份《产品购销合同》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解除;
2、三木集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福州榕投货款 573,701,775 元并支付违约金(分别以各笔货款为基数,自相应违约
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3、三木集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榕投律师费损失 363,000 元;
4、开发区公司就三木集团第 2、3 项确定的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在 50%范围内向福州榕投承担赔偿责任,且以其持有的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66.5024 万股股份为限;
5、华信实业就三木集团第 2、3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福州榕投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34,335元,由福州榕投负担229,035元,三木集团负担1,602,650元,开发区公司负担 534,217 元,华信实业负担
1,068,433 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 4,856.1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77%。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执行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以公司后续财务核算结果
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调,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闽 0111 民初 8736 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5/57c60f36-6061-4c66-860b-9b8a6b5ab0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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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6:05│三木集团(000632):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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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集团(000632):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1/1c87296c-7e56-4142-82ca-be0749ba92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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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18:33│三木集团(000632):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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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18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93号三木大厦17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主持人:朱敏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50 人,代表股份 5,366,4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28%。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股东 1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9 人,代表
股份 5,366,3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2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50 人,代表股份 5,366,4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2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晖、陈璐新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四、提案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形成相关决议:议案 1.00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26,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412%;反对 38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1631%;弃权15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26,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412%;反对 38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1631%;弃权15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58%。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晖、陈璐新律师为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9/84f565a1-d3b3-4617-b3df-be40626483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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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18:33│三木集团(000632):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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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天衡福顾字第 0058-07号致: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
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相关公告文件、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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