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30 铜陵有色 更新日期:2025-12-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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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32 │铜陵有色(000630):2025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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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31 │铜陵有色(000630):十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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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30 │铜陵有色(000630):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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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29 │铜陵有色(000630):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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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29 │铜陵有色(00063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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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29 │铜陵有色(00063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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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29 │铜陵有色(000630):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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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29 │铜陵有色(000630):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金融服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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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29 │铜陵有色(000630):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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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29 │铜陵有色(000630):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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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32│铜陵有色(000630):2025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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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2 月 9日以电子邮件
形式发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15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独立董事 3人,实到独立董
事 3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独立董事姚禄仕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进行的合理估计,是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必须发生的持续性
交易行为,目的是保证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公司发展。我们认为,上述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
行的,定价是公允的,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关联交易的实施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金融服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
,充分考虑了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相关风险,并针对相关风险制定了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具有可行性。该预案能够有效防范、
及时控制并化解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存贷款等金融服务所产生的风险,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独立董事:姚禄仕、汤书昆、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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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31│铜陵有色(000630):十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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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有色(000630):十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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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30│铜陵有色(000630):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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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有色(000630):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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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29│铜陵有色(000630):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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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高效、规范的决策机制,规范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铜
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过程中行权、执行、监督、变更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赋予董事会职权中部分决策事项的
研究决定权授予董事长、经理行使。
第四条 授权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质效统一。按照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防止违规授权、
过度授权。
(二)坚持审慎授权。按照风险防范要求,从严控制授权。凡属董事会法定职权的不得进行授权,企业重大和高风险投资项目必
须由董事会决策。
(三)坚持适时调整。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授
权权限。
(四)坚持风险可控。董事会不因授权决策而免责,当授权对象不能正确行使职权时,应当调整或者收回授权。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五条 经理层应当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严格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做出决策,忠实勤勉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决策事项不可授权。第七条 授权事项分为长期授权事项和临时授权事项。
长期授权事项为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授权事项。临时授权事项为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事项,并应当以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
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 授权的调整、撤销、终止,须经原授权批准程序审议通过。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九条 被授权人应当自觉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和有关管理制度行使公司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对董事会授
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负责,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经理的决策事项,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但涉及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须经党委会
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一般应当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可视议题内容参加或列
席专题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经理决策事项,采取经理办公会形式研究讨论。重大事项决策前一般应当听取公司党委会意见,意见不一
致时暂缓上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经理决策事项,需要出具董事会决议的,董事会应根据提请,签署并出具有关决议。
第四章 行权要求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被授权人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报告授权行权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当授权事项与被授权人或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的,被授权人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十六条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勤勉尽责、认真执行。因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事项,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冲突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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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29│铜陵有色(00063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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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
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部门规章以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特定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及相
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对上述材料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复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四)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由董事会秘书室妥善保存有关登
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规定,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
的,公司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公司将依法配合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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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29│铜陵有色(00063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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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
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认定
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
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考核导向,以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以提升价值创造能力为导向,通过绩效考核促进企业战略目标实现
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岗位职责和分管工作目标相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增长与公司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
(四)坚持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相协调。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
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
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普通职工薪酬水平提高。
第八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实际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领取薪酬,不单独发放董事津贴。未在公
司及子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执行,按年发放。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可视其责任和损失情况,提出扣减或取消其薪酬或津贴的议案,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
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实现服务,可随着公司发展情况和外部经营情况变化而作相应的调
整。
第十六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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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8:29│铜陵有色(000630):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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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维护
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
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
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规处罚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
播,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
保密协议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的责任。第九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
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及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
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
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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