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26 远大控股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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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远大控股(000626):关于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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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22 │远大控股(000626):关于公司财务总监逝世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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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 │远大控股(000626):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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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 │远大控股(000626):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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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 │远大控股(00062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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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 │远大控股(000626):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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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 │远大控股(000626):《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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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 │远大控股(00062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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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 │远大控股(00062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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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远大控股(00062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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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远大控股(000626):关于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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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控股(000626):关于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1/b585dcd0-e4b1-4f77-b5a5-421bf123d9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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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22│远大控股(000626):关于公司财务总监逝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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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沉痛公告,近日公司获悉财务总监苏原先生因突发疾病不幸逝世。公司及
公司董事会对苏原先生的逝世致以沉痛哀悼,并向其家人表示深切慰问。
苏原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了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为公司的经营发展做出了重
要贡献。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苏原先生在任职期间所付出的辛勤努力和贡献,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衷心的感谢。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尽快完成财务总监聘任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545f999a-f29c-405c-8072-abfa355eb1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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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远大控股(000626):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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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 月 24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度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实施;审议本规
则第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本规则第五条所列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会议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
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专人送达,相关资料和信息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上述会议
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其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
入出席人数。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传播。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
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对本规则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3d489aac-60f1-4289-9c27-b915c63bfd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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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远大控股(000626):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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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 月 24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度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在离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
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
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后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
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
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诉讼费、保全
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
司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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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远大控股(00062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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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控股(00062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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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远大控股(000626):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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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控股(000626):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b272ad0e-7dc7-484d-95b2-386a93515c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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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远大控股(000626):《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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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控股(000626):《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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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远大控股(00062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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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 月 24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度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
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
)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
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向
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应当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后续股
份增持计划;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通知公司并委托公司披露进展公告;在完成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披露前款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
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
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
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信息披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
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监督,及时了解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5dad349c-a4a2-4ce5-b10c-1b4fbc7719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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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远大控股(00062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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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控股(00062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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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远大控股(00062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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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控股(00062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38e029e7-50b8-4e63-9b50-21cc6bb872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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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远大控股(00062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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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 月 24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度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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