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25 长安汽车 更新日期:2026-05-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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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20:11 │长安汽车(000625):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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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20:09 │长安汽车(000625):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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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20:09 │长安汽车(0006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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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20:08 │长安汽车(000625):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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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20:08 │长安汽车(000625):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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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7:42 │长安汽车(000625):中信证券关于长安汽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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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16:42 │长安汽车(000625):关于2026年4月份产、销快报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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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16:41 │长安汽车(000625):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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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16:40 │长安汽车(000625):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收购长安汽车之2026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
│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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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42 │长安汽车(000625):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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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20:11│长安汽车(000625):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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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会议通知及文件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通过邮件等方式送达公
司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 8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 8 人,其中委托出席 2 人,董事邓威先生因工作原因,委托董事倪尔科先生
出席并代为表决,独立董事李震宇先生因工作原因,委托独立董事杨新民先生出席并代为表决。会议由董事长朱华荣先生主持。本次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领导班子成员综合考核评价等次评定建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经营层成员任期制契约化 2025 年考评结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5.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安福特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2025 年法治建设年度报告暨 2026 年工作要点》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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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20:09│长安汽车(000625):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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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及本工作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由3名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成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与薪酬
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其中,主动辞职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四)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具体负责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及召
开工作;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聘请的外部专家或者中介机构之间的联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要求开展
相关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独立董事之间的联络工作。
第九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需履行相应审批程序。除非董事会另有授权,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
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经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委员会会议。每次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缺席时,可委托由其他成员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议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案;
(二)公司重大收入分配制度和方案等;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结果建议和薪酬兑现建议方案等;
(五)其他相关议案。
第十二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议案可通过下列方式提交:
(一)董事提议;
(二)总裁提议;
(三)上一次委员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四)其他合乎规范的方式。
第十三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的程序、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基本规则的规定。
(一)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 3日前送达各委员会成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
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议案、通知发出日期等。
(二)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以现场、电话、视频会议或书面签署文件等方式召开。采取电话、视频会议、书面签署文件
等方式召开的会议,应保证每位成员可以正常进行发言和讨论。
(三)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的,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
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事项、授权期限等事项。委员会成员未亲自
出席,又未委托其他成员出席的,视为不履职行为。
(四)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包括下列事项:
1.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记录人;
2.会议议案;
3.会议讨论情况;
4.会议结果;
5.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五)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会议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记录、会议相关资料等均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保存和归档,保存年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五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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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20:09│长安汽车(0006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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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一)非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聘任的非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适用本制度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常务执行副总裁、执行副总裁、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聘任或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落实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相关要求;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薪酬与业绩充分联动、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五条 薪酬总额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实施预算管理,根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相关要求,结合公司、个人年度考评完成情况等因素综
合确定。第六条 董事津贴
(一)非独立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其他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根据其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公司不再向非独立董事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
薪酬总额的 60%。
(一)基本薪酬:为年固定收入,根据职位、责任、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度发放。
(二)绩效薪酬:为年浮动收入,根据公司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年度考评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其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
放的中长期激励或奖励等。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组织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第
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薪酬外待遇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其他货币性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新工程津贴、国家科学技术奖等,纳入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
给予个人非由企业资金承担的奖金。
(二)国家规定的境外工作补贴以及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相关补贴等。参加或承担符合规定的非本单位课题、项目以及参加评审
、讲课或写作等所获得的补贴(劳务费)。
(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每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并组织绩效评价,制
定、审查每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股权激励计划等。第十二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公司可以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
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纪违法、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
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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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20:08│长安汽车(000625):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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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000625):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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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20:08│长安汽车(000625):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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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现行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4月 28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
的通知》,公司将于 2026年5月 22日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
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月 22 日下午 2:00在重庆市两江新区
两江大道辅路长安科技园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5 月 22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5月 22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3人,代表股份 3,730,829,131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033%;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7人,代表股份 3,651,416,455股;外资股(B股)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56人,代表股份 79,412,676股。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
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4,492人,代表股份 453,917,6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94%;其中,内资股股东 4,412人,代表
股份 418,577,958股;外资股(B股)股东 80人,代表股份35,339,727股。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
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3/7f0dc1d8-9966-402c-abe9-31c71fd297d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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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7:42│长安汽车(000625):中信证券关于长安汽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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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260号)
债券受托管理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签署日期:2026 年 5 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其它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长安汽车”)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等,由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
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
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公司债券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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