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608 *ST阳光 更新日期:2025-09-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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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09 │*ST阳光(00060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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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05 │*ST阳光(00060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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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04 │*ST阳光(000608):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管理办法(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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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04 │*ST阳光(000608):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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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04 │*ST阳光(000608):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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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04 │*ST阳光(00060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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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04 │*ST阳光(000608):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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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04 │*ST阳光(000608):公司章程(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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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ST阳光(000608):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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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ST阳光(000608):《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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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09│*ST阳光(00060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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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5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家贤女士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07 人、代表股份243,742,4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2.5028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8,28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1043 %;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03人,代表股份 235,461,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398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03 人,代表股份12,990,4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7323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2,3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067 %;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02 人,代表股份 10,690,4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4256 %。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加腾讯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1: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副总裁扶金龙先生任职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董事且持有公司1,35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18%,作为本议案的关联
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8,121,96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382%;反对4,141,49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1.
7086 %;弃权 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2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719,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1259%;反对4,141,4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811
%;弃权 1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30 %。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2: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7,494,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368 %;反对6,118,5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2.5103 %;
弃权 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9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6,742,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9063 %;反对6,118,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1007
%;弃权 1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30 %。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7,468,9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262 %;反对6,144,4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2.5209 %;
弃权 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9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6,716,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7069 %;反对6,144,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300
1 %;弃权 1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30 %。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9,514,8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655%;反对4,098,5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6815 %;
弃权 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9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762,8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4561 %;反对4,098,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55
08 %;弃权 1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30 %。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9,507,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626 %;反对4,085,8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63 %;
弃权 14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1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755,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3999%;反对4,085,8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4531
%;弃权 1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70 %。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9,507,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626 %;反对4,085,8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63 %;
弃权 14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1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755,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3999%;反对4,085,8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4531
%;弃权 14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70 %。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7:关于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9,499,9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594%;反对4,078,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33 %;弃
权 16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2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747,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3414%;反对4,078,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3969
%;弃权 16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17 %。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8: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管理办法》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9,445,2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370%;反对4,133,1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57%;弃
权 16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3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693,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9204%;反对4,133,1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172
%;弃权 16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25 %。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恒瑜、程彬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赖继红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686310d1-3701-45a2-9c77-98b5184317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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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05│*ST阳光(00060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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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阳光(00060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7d82ea1f-775b-416b-83c5-b0f0f94dd1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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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04│*ST阳光(000608):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管理办法(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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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 编号:YG/RL/BF06/V2025
与薪酬发放管理办法 页码:第 1 页 共 6 页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管理
办法
(经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发布日期:2025 年 9 月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 编号:YG/RL/BF06/V2025
与薪酬发放管理办法 页码:第 2 页 共 6 页
第一条 为了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推进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激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忠实与勤勉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在本公司担任董事、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职位的人
员;专职党委书记和工委会主席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以市场薪酬水平为参考、以公司内部实际情况为
依据。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和业务发展需要相符。
(二)业绩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责任共担,成果共享。
(三)竞争力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相匹配,与市场定位相比有竞争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作为本公司董事会的专职机构负责本管理办法的起草和修订。
第五条 公司人力行政中心、财务资金中心配合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进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法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负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本公司董事根据在公司履职情况领取报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10 万元(税前)
,其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参与经营管理的其他
董事,薪酬标准根据任职职务与管理责任确认,其薪酬结构及管理参照高级管理人员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实行年薪制,年薪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专项
奖金等三个部分。
第九条 薪酬政策
1.本公司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将参照深圳市上市公司高管薪资的平均水平制定高级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 编号:YG/RL/BF06/V2025
与薪酬发放管理办法 页码:第 4 页 共 6 页
理人员的薪酬制度。
2.根据国家政策、物价水平、行业及地区竞争状况、公司政策调整、发展战略变化以及公司整体效益情况,将相应调整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标准,包括薪酬水平调整和薪酬结构调整。
第四章 基本薪酬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确定的原则是:根据所任职岗位的任职资格、知识要求、工作强度和法律责任等因素,确定
其对应的标准年薪。其中,基本薪酬按个人标准年薪的 80%为基数核发,不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五章 绩效薪酬
第十一条 绩效薪酬是薪酬中的浮动部分,包含季度绩效薪酬、年终绩效薪酬两个部分,按公司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和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二条 季度绩效薪酬以按季度折算的 20%个人标准年薪为基数,与绩效考核结果直接挂钩。第十三条 年终绩效薪酬根据公司
年度经营目标达成情况、经审计后的归母净利润完成情况、净资产收益率的增长比例等因素确定,通过年度奖金的形式或者提取归母
净利润相应比例的形式来发放。
(一)现阶段高级管理人员年终绩效薪酬遵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公司绩效100%关联,采取年度奖金的形式核发:
1.核发标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系数,对应发放0-3个月月薪作为个人年度奖金;
2.如果公司超额完成年初目标或者个人业绩考核超出期望,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超额年终绩效奖励。
(二)当公司业务或产业得到进一步发展时,为了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将采取根据当年审计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确定
适用计提比例的方式,使高管和员工的收入与公司的经营效益直接挂钩,按审计后的归母净利润提取相应比例作为当年度可提取的年
终绩效薪酬总额。其中:1.高管年终绩效总额分配比例,将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达成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分管业务或部门的业绩达
成情况及其岗位重要性等来决定;
2.在确定当年可提取的绩效薪酬总额后,董事长可提取不超过当年可取的绩效薪酬总额的6%作为董事长特别奖励基金,由董事长
决定发放,发放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 编号:YG/RL/BF06/V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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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专项奖金
第十四条 专项奖金,主要包括战略实施重大贡献奖和专项实施特别奖。战略实施重大贡献奖是对在战略实施过程中有突出贡献
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实施的奖励;专项实施特别奖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完成专项考核任务并在公司自主创
新、兼并重组、资本运作、改制改革、重大投资、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的奖励。战
略实施重大贡献奖与专项实施特别奖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具体实施。
第七章 其他激励
第十五条 为了稳定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公司将适时增加高管人员的福利保障,例如:实施企业年金计划、购买额外商业保险等
。
第十六条 为了建立起较有竞争力的薪酬激励制度,公司将适时推行股权激励计划和(或)员工持股计划。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以上所提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行负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两个或以上职务的,按照就高的原则确定基本薪酬。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
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发放当年绩效薪酬。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到新岗位,其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均从任职之日起按
新岗位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绩效薪酬发放前,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不再支付绩效薪酬;但当因公司原因,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调离
公司,经离任审计(考核)后,可视情况按照本办法予以支付其绩效薪酬;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所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管理出现严重问
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相应扣减绩效薪酬直至不予发放,最终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营班子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 编号:YG/RL/BF06/V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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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7569b4b6-8f70-40f4-aa5a-f6bcf8695f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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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04│*ST阳光(000608):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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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阳光(000608):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ff891d7f-6b39-421f-b046-76b8cd8609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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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04│*ST阳光(000608):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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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编号:YG/ZB/ZD14/V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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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发布日期:2025 年 9 月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编号:YG/ZB/ZD14/V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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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二)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四)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编号:YG/ZB/ZD14/V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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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
第八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
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九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
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如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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