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97 东北制药 更新日期:2025-06-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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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9:52 │东北制药(000597):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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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8:11 │东北制药(000597):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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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9:09 │东北制药(000597):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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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9:07 │东北制药(000597):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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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20:12 │东北制药(000597):关于公司原料药磷霉素氨丁三醇收到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签发CEP证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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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20:12 │东北制药(000597):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曹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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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20:12 │东北制药(000597):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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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20:12 │东北制药(000597):关于变更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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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20:12 │东北制药(000597):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曹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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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20:11 │东北制药(000597):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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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9:52│东北制药(000597):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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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公司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1,429,103,26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元(含税),共计分配现
金红利 142,910,326.50 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及应分配股数发生变动
,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自上述利润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于 2025年 6月 13 日完成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2,015,000 股,公司总股本由1,429,103,265 股减少至 1,427,088,265 股,因本次利润分派的股本基数以扣除公司回购注销的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2,015,000 股后的 1,427,088,265股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利润分配总额进行调整,总计分
配142,708,826.50元【(1,429,103,265股-2,015,000股)/10股×1元】。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距离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427,088,26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0000 元人民币
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
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
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6 月 20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6月 23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5年 6月 2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6月 2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499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2 08*****472 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6 月 13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6月 2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
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根据《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
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公司将在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根据
激励计划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届时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七、有关咨询方法
1.咨询机构: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 8号
3.咨询联系人:阎冬生
4.咨询电话:024-25806963
八、备案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3.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6/4723436c-9084-4846-9e82-ed771468e9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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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8:11│东北制药(000597):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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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000597):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3/07f9bea7-11c8-45a4-8048-ca09c7d936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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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9:09│东北制药(000597):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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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钢铁/增持主体”)增持公司股份(
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就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对本次增持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增持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增持相关的会计、审计、财务顾问等专业事项发表
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所引述。
3.本法律意见仅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提供给本所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口
头或书面说明、承诺函或证明等)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
任何隐瞒、遗漏或者虚假记载,不存在误导之处;文件材料为扫描件、副本或复印件的,相关信息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4.本法律意见仅供就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其他材料一并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收购人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主体为方大钢铁。方大钢铁成立于 1959 年 5 月5 日,目前持有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1001583735790,注册资本为 103533.900000 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颜建新,住所为江西省
南昌市青山湖区东郊南钢路,经营范围为钢锭(坯)、生铁、模具、锡铁、钢板(带)、硅铁、汽车弹簧及附件、水泥、石灰石、耐
材、铁矿石冶炼、制造、加工;建筑安装、综合性服务;人力搬运、装卸;园林绿化工程;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
内贸易;招待所、小型餐馆(限下属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房屋租赁(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
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 方大钢铁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方大钢铁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方大钢铁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方大钢铁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
规定需予以终止或解散的情形,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本着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社会责
任,提升公司市场价值。
(二)拟增持股份的金额:拟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7,5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
(三)增持价格:方大钢铁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
持计划。
(四)实施期限:自 2024 年 12 月 11 日起 6 个月内,在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实施。
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五)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增持。
(六)资金来源:本次增持资金来源为方大钢铁自有资金和专项贷款。
(七)本次增持计划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八)锁定期安排:在增持期间、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九)承诺事项:方大钢铁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票买卖
的相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交易及短线交易等行为;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并且在增持期间、增持股份计划完
成后 6 个月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至 2025 年 6 月 5 日收盘期间,方大钢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1
4,629,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0237%,合计增持金额为 7,500.4222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江西方大钢铁集 443,231,442 31.01% 457,861,342 32.04%
团有限公司
辽宁方大集团实 329,068,713 23.03% 329,068,713 23.03%
业有限公司
方威 12,189,130 0.85% 12,189,130 0.85%
合计 784,489,285 54.89% 799,119,185 55.92%
四、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4.89%,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已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本次增持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
致公司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相关方尚需根据本次增持进展情况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主体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第六
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经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自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1/3e57e431-737b-46a2-9e69-dea26f5949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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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9:07│东北制药(000597):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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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制药/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方大集团”)一致
行动人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钢铁/增持主体”)计划自 2024年 12 月 11 日起 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7,5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
2.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收盘期间,本次增持主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
司股份 14,629,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1.0237%,合计增持金额为 7,500.4222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
完成。
公司于近日收到方大钢铁《关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名称: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二)增持计划披露前,增持主体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公司控股股东为方大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329,068,713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23.03%,方大钢铁直接持有公司 443,231,44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1.01%,实际控制人方威直接持有公司 1
2,189,13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85%。方威间接持有方大集团 99.20%股份,方大集团 100%持有方大钢铁股份,方大钢铁同方
威、方大集团构成一致行动人,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 54.89%。
(三)增持主体在 2024年 12月 11日前 12 个月内未增持公司股份,亦未披露增持计划。
(四)增持主体在 2024年 12月 11日前 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本着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社会责
任,提升公司市场价值。
(二)拟增持股份的金额:拟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7,5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5,000万元。
(三)增持价格:方大钢铁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
持计划。
(四)实施期限:自 2024年 12月 11日起 6个月内,在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
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五)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增持。
(六)资金来源:本次增持资金来源为方大钢铁自有资金和专项贷款。
(七)本次增持计划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八)锁定期安排:在增持期间、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九)承诺事项:方大钢铁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
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交易及短线交易等行为;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并且在增持期间、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 6 个月
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收盘期间,方大钢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14,629,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1.0237%,合计增持金额为 7,500.4222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江西方大钢铁 443,231,442 31.01% 457,861,342 32.04%
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方大集团 329,068,713 23.03% 329,068,713 23.03%
实业有限公司
方威 12,189,130 0.85% 12,189,130 0.85%
合计 784,489,285 54.89% 799,119,185 55.92%
注: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导致。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本次增持主体的增持行为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主体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经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关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1/d3fba9f6-e34a-4a17-87e6-a19aa78149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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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20:12│东北制药(000597):关于公司原料药磷霉素氨丁三醇收到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签发CEP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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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签发的原料药欧洲药典适用性证书(以下简称
“CEP证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CEP 证书相关信息
原料药名称:FOSFOMYCIN TROMETAMOL/磷霉素氨丁三醇
证书编号:No. CEP 2023-201 - Rev 00
持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 8号
发证机构: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
二、药品相关信息
磷霉素氨丁三醇为抗生素类药,用于对本品敏感的致病菌所引起的呼吸道感染,下尿路感染,如膀胱炎、尿道炎和肠道感染以及
皮肤软组织感染。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是国内磷霉素氨丁三醇原料药生产企业中第一家获得 CEP 证书的企业,本次 CEP注册也是该产品首次通过的欧盟高端注册
。
目前,公司拥有技术水平较先进的磷霉素氨丁三醇生产线,年产量和年出口量均位居全国前列。本次 CEP注册的通过,标志着东
北制药磷霉素氨丁三醇原料药正式通过欧盟高端注册,允许在欧盟高端医药市场进行销售,对提升该产品在国际上的地位也将起到积
极的推动作用。
国际原料药业务易受政策变化、海外市场环境变化、汇率波动等因素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319540fd-4a01-4366-9bf6-07777f330d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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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20:12│东北制药(000597):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曹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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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000597):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曹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5/5fc6d5a1-79d0-48a9-b2de-3334651118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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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20:12│东北制药(000597):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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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2
4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对商有光先生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决定取消2024年度股
东大会《关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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