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71 新大洲A 更新日期:2026-09-1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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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17:01 │新大洲A(000571):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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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16:59 │新大洲A(000571):关于召开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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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16:57 │新大洲A(00057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李宏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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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16:57 │新大洲A(00057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孟兆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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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16:57 │新大洲A(00057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孟兆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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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16:57 │新大洲A(00057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陈晓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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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16:57 │新大洲A(00057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陈晓锋) │
├─────────┼──────────────────────────────────────────────┤
│2026-09-14 16:57 │新大洲A(00057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李宏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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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 00:00 │新大洲A(000571):关于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股司法变卖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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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18:15 │新大洲A(000571):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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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17:01│新大洲A(000571):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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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9-15/304e3867-06be-4314-b74b-b47141e4722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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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16:59│新大洲A(000571):关于召开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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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关于召开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9-15/e8b324a6-a7e1-4086-a836-9451e4b227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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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16:57│新大洲A(00057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李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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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人李宏林作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 12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提名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 12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一、本人已经通过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 11 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
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 □否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是 □否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是 □
否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本人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
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是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
√是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是 □否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是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是 ?否 □不适用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是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否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 □否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是 □否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否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是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是 □
否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是 □否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是 □否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是 □否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 □否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
三十一、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是 □否
三十二、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
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
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
,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该公司董
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
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任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任为由拒绝履职。
候选人(签署):李宏林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9-15/eed5aca2-00c7-4410-928f-418a4804e6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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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16:57│新大洲A(00057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孟兆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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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人孟兆胜作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 12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提名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 12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一、本人已经通过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 11 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
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 □否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是 □否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是 □
否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是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
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是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
√是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是 □否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是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是 ?否 √不适用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是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否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 □否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是 □否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否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是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是 □
否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是 □否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是 □否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是 □否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 □否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
三十一、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是 □否
三十二、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
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
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
,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该公司董
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
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任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任为由拒绝履职。
候选人(签署):孟兆胜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9-15/892e3c19-8337-48e0-ae6d-0ac2428949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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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16:57│新大洲A(00057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孟兆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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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孟兆胜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 12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
。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 12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是在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
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
明并承诺如下事项: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 11 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
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是 □否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是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是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是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
定。
√是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是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是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
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是 □否 √不适用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是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 □否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是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是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是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
人员。
√是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是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是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是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 □否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
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是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
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
、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被提
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9-15/24110b6a-def9-43c3-ba89-ef184b29b8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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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16:57│新大洲A(00057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陈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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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陈晓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9-15/531b41bf-46b3-4d21-ba30-29e19959da4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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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16:57│新大洲A(00057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陈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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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陈晓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9-15/9e6a830a-c081-4786-951b-a222bb3f9d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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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4 16:57│新大洲A(00057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李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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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李宏林)。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9-15/ff2c7832-a8a6-4913-9edb-9416b71731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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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 00:00│新大洲A(000571):关于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股司法变卖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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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8 月 31 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通知书》((2026)粤 03 执 203号之二),获悉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
冠通”)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司法变卖,具体如下:
一、股东股份将被变卖的基本情况
1.《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中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衡冠通、陈阳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在执行过程
中,因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尚衡冠通持有的证券简称“新大洲 A”股票(证券代码:000571,股票性质:无
限售流通股)共 44738922 股股票(上述股票拟分成 10个包,其中序号 1-9 为每个包 4470000 股,序号 10 为 4508922 股)均未能
成交,现将于 2026 年 9月 17 日 10 时开始在上述平台对上述财产进行变卖,变卖价为第二次拍卖起拍价即 22421520 元(序号 1-
9)、22616752.75 元(序号 10),变卖期限为 60 日。变卖期间,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 24 小时竞价程序,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
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
,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2.本次股份将被变卖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 本次变卖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 起始 变卖 变卖人 原
名称 股股东或 股份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为限 日 期限 因
第一大股 合计(股) 比例 比例 售股
东及其一 及限
致行动人 售类
型
尚衡 否 44738922 99.9939% 5.3316% 否 2026 60 日 广东省 司
冠通 年 9 月 深圳市 法
17 日 中级人 变
10 时 民法院 卖
合计 44738922 99.9939% 5.3316%
3.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股东尚衡冠通所持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累计冻结数量(股)
尚衡冠通 44741652 5.3319% 44741652
二、风险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1.竞买人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则的相
关规定。
2.尚衡冠通现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本次司法变卖事项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
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2026 年度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
三、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6)粤 03 执 203 号之二)。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9-01/f48db665-03de-483a-a769-b61ec5f8e9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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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18:15│新大洲A(000571):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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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王艾
迪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6 年 8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6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
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6年8月28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8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28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8 月 28 日 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8 月 28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09 人,代表股份71,390,5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5077 %。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09人,代表股份71,390,5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5077 %。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8 人,代表股份 10,400,5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394 %。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8 人,代表股份 10,400,5
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394 %。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00《关于接受公司关联方无偿赠与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提案》;总表决情况:同意 70,665,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43%;反对 35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92%;弃权 368,7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675,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282%;反对 356,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68%;弃权 36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50%。
该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该提案同时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
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韩东丰未参与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提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
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29/3c121a7f-cda8-4342-98ac-da6d16ed71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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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18:15│新大洲A(000571):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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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2026 年 4 月 24 日本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大股东关联方以持有股权资产质押给本公司协助解决本公司债务逾期后续风险暨关联交易的提案》,沈阳和怡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沈阳和怡”)将南京兰埔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埔成”)40.20%股权质押给本公司进行担保,相关内容详见本
公司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15)。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关于接受公司关联方无偿赠与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提案》,受
赠兰埔成股权将在签署《股权赠与协议》后,解除上述质押股权中 15%部分过户至受赠方名下,本事项构成变更以往股东会通过的决
议,相关变更在获得本次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08 月 28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8 月 28 日的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08 月 28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东丰先生主持。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09 人,代表股份 71,390,5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7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9 人,代表股份 71,390,5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77%。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
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8 人,代表股份 10,400,5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8 人,代表股份 10,400,51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394%。
(2)应股东会要求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提案 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表决
编码 名称 分类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结果
(股 (股 (股 (股
) ) ) )
1.00 关于 总表 70,66 98.98 356,4 0.499 368,7 0.516 0 0% 审议
接受 决情 5,419 43% 00 2% 00 5% 通过
公司 况
关联
方无
偿赠
与股 其 9,675 93.02 356,4 3.426 368,7 3.545 0 0%
权资 中, ,419 82% 00 8% 00 0%
产暨 中小
关联 股东
交易 的表
的提 决情
案 况
关联关系说明: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沈阳和怡为大连和升的控股子公司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情形,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股东北京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为大连和升的一致行动人、股东韩东丰担任大连和升及沈阳和怡的董事,均为本提案的关联股东。股东大连和升所持表决权股份
数量为107847136 股,北京和升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3203244 股,韩东丰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8000000股。关联股东大连和升
、北京和升、韩东丰均未参与表决。
上述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本次提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
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
公告信息。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莱律师、王艾迪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
对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29/524fc882-f437-4664-8f2f-a303d0b521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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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16:03│新大洲A(000571):2026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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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2026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27/25126353-6329-4299-96f5-5a24bbaee3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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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16:03│新大洲A(000571):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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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27/bdf981d8-f49a-4029-a038-691bc5cdd8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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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16:02│新大洲A(000571):2026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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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2026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27/c0c69e49-a4e8-43d2-b9dd-60d14092a6a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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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2 16:17│新大洲A(000571):关于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股司法拍卖流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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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6 年 7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43)
。本次拍卖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 10 时结束,经公司查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显示本次拍卖的标的因在规定时间内无人出
价已流拍。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现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本次司法拍卖事项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
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2026 年度指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13/26c9e9da-7c07-468e-b9fb-7deef9bc51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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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1 18:51│新大洲A(000571):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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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6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8月 7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6 年 8月 10 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
9人。会议由韩东丰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
秘书列席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联董事韩东丰先生回避表决,其他与会董事以 8 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公司关联方无偿赠与
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有关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上的《关于接受公司关联方无偿赠与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上述事项已经2026年 8月7日召开的独立董事2026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三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为支持公司发展,提升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优化资本结构,增加公司净资产,推进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在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
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的支持下,由其控股子公司沈阳和怡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和怡”)
拟将持有的南京兰埔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埔成”)15%股权不可撤销地、无偿、无条件赠与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兰
埔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兰埔”)。本次受赠资产事项,上海兰埔无需支付任何对价,并不附带任何义务。本次受赠资产
完成后,公司将间接持有兰埔成15%的股权。
本次赠与股权资产已质押于本公司用于协助解决公司逾期债务有可能导致质押资产被动处置风险,双方将在签署《股权赠与协议
》后,解除上述质押股权中 15%部分过户至受赠方名下,本事项构成变更以往股东会通过的决议,相关变更在本次交易获得股东会批
准后生效。
关联关系说明:大连和升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沈阳和怡为大连和升的控股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关联人情形,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本公司董事长韩东丰先生担任大连和升、沈阳和怡董事,韩东丰先生为关联董事,
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获得股东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须回避表决。
2、与会董事以 9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事项见本公司同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
于召开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
三、备查文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6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12/94e76cec-e094-4899-a019-050132a0b8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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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1 18:50│新大洲A(000571):南京兰埔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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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南京兰埔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12/2ff47941-3459-47e6-9d50-564c3835b2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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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1 18:50│新大洲A(000571):关于接受公司关联方无偿赠与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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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关于接受公司关联方无偿赠与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12/01176644-83cb-4139-be14-07cf0fe4a7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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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1 18:50│新大洲A(000571):新大洲 A拟进行股权赠与涉及的南京兰埔成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
│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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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新大洲 A拟进行股权赠与涉及的南京兰埔成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12/72b121cf-136a-4f2e-a4b8-d346c476d1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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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1 18:49│新大洲A(000571):关于召开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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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8 月 28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8 月 28 日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8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08 月 21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08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前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 2)。
(2)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关于接受公司关联方无偿赠与股权资产暨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关联交易的提案
2、披露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请见与本通知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
告。
3、特别强调事项: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为关联交易事项,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以上提案公司将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须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手续。
2、登记时间:2026 年 08 月 25 日~08 月 26 日(9:30~11:30,13:30~15:30);会上若有股东发言,请于 2026 年 08 月
26 日 15:30 前,将发言提纲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处。3、登记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8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40 楼 03-06
室。
4、其他事项: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时间为准)。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
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焱女士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8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40 楼 03-06 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021)61050135
传 真:(021)61050136
电子邮箱:wangyan@sundiro.com
2、凡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会的进程按当日通
知进行。
4、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下格式自制均有效。
六、备查文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6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8-12/6fe1e94e-d09b-4b51-8a15-1e58cb8e54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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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8 17:02│新大洲A(000571):关于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讼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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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90,133,743.58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的结果尚
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今日收到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
)《起诉状》、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辽 0203 民初 2449号],原告长城资管
与被告本公司(被告 1)、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 2)、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被告 3)、大连嘉德隆泰实业有限
公司(被告4)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 2026 年 4月 14 日立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情况及纠纷原因
本公司未按期支付长城资管欠款,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大连市分公司逾期债务催收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59),本次案件对应该公告中协议编号为“中长资(大)合字[2020
]123 号”的欠款。
(二)诉讼请求内容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向原告偿还债权本金 72,454,777.80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向原告偿还上述债权本金及应付利息产生的复利28,310.19 元、罚息 12,154,288.98 元(按年利率 16.5
%自 2025 年 2月 28 日起暂计至 2026 年 3月 1日) 、违约金 5,496,366.62 元(按年利率 7.5%自 2025 年2 月 28 日起暂计至 2
026 年 3月 1日) ;并要求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利率支付罚息、违约金至债权本金完全清偿之日;
(以上债权总额暂计 90,133,743.58 元)
3.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对被告 2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协议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对被告 1 提供的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协议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法院判决被告 3对被告 1应偿还的债权本金、复利、罚息、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6.请求法院判决被告 4对被告 1应偿还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基于《收购协议》及《收购协议补充协议(一) 》对债务加入
的意思表示);
7.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
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序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 诉讼
号 (万元) 进展 审理结果及影 (仲
响 裁)判
决执行
情况
1 2026 年 7月,哈尔滨朗昇电气 79.4 一审中 不适用 不适用
股份有限公司诉内蒙古牙克石
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拖欠的设备采购合同价款、逾
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承担律师
费等费用及诉讼费用。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2026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辽 0203 民初 2449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起诉状》;
2. 哈尔滨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9/01167018-7ebc-4be3-b66f-74e89c6218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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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8 17:02│新大洲A(000571):关于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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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7 月 28 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通知书》((2026)粤 03 执 203号之一),获悉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
冠通”)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具体如下:
一、股东股份将被拍卖的基本情况
1.《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中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衡冠通、陈阳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在执行过程
中,因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第一次拍卖被执行人尚衡冠通持有的证券简称“新大洲 A”股票(证券代码:000571,股票性质:无
限售流通股)共 44738922 股股票(上述股票拟分成 10个包,其中序号 1-9 为每个包 4470000 股,序号 10 为 4508922 股)均未能
成交。现法院决定于2026 年 8月 11日上午10时至 2026年 8月 12日上午 10时在上述平台第二次拍卖上述财产,该次拍卖的起拍价
为第一次拍卖起拍价的 80%分别为22421520 元(序号 1-9)、22616752.75 元(序号 10)。
2.本次股份将被拍卖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 本次拍卖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 起始 到期 拍卖人 原
名称 股股东或 股份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为限 日 日 等 因
第一大股 合计(股) 比例 比例 售股
东及其一 及限
致行动人 售类
型
尚衡 否 44738922 99.9939% 5.3316% 否 2026 2026 广东省 司
冠通 年 8 月 年 8 月 深圳市 法
11 日 12 日 中级人 拍
上午 上午 民法院 卖
10 时 10 时
合计 44738922 99.9939% 5.3316%
3.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股东尚衡冠通所持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累计冻结数量(股)
尚衡冠通 44741652 5.3319% 44741652
二、风险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司法拍卖竞买人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
则的相关规定。
2.尚衡冠通现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本次司法拍卖事项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
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2026 年度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
三、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6)粤 03 执 203 号之一)。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9/73359aea-ff5f-489e-b80d-8ad068320f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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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6:33│新大洲A(000571):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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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1)以区间数进行业绩预告的
单位:万元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8,500 ~ -5,700 -7,807.08
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7,500 ~ -5,000 -7,032.24
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 -0.1013 ~ -0.0679 -0.0930
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的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公司煤炭产业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报告期因受牙星矿煤质热值下降影响原煤单位售价同比
下降,致本报告期煤炭产业经营同比增亏。
2、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大洲(浙江)商贸有限公司向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乌拉圭公司债权,计提的预付账款坏账准
备 1725 万元转回,致本报告期净利润同比增加。
3、以外币记账的境外子公司,因汇率变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同比减少。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具体数据以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为准。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4/0bc8bcf2-7d66-40c2-be53-e12a5c6597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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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00:00│新大洲A(000571):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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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 6月 29日(星期一)14:30时。(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6月 2
9日 9:15时~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6月 29 日9:15~9:25,9:30~11:30 和 13:0
0~15:0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 5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东丰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81人,代表股份 65,800,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1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1人,代表股份 65,800,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1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4,810,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0人,代表股份 4
,810,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5733%。
2、应股东会要求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无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因此无现场投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提案:
关联股东未参与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乌拉圭公司债权、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797,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40%;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07,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9%;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0%;弃权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上述提案为普通决议事
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6月 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
告信息。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莱律师、王艾迪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
对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30/f1bc3627-a96d-4948-b1ab-517c29034f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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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00:00│新大洲A(000571):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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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王艾
迪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6年 6月 12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
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6年 6月 29日召开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于 2026年 6月 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月 29日 14:30时在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 5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6 月 29 日 9:15-9:25, 9:30-11
: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06月 29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81 人,代表股份65,800,4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841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81人,代表股份 65,800,4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841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0人,代表股份 4,810,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5733%。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0人,代表股份 4,810,418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5733%。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00《关于拟向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乌拉圭公司债权、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5,797,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 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弃权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07,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9%;反对 2,6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0%;弃权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该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该提案同时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
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韩东丰未参与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提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
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30/c85ce0c8-4e62-41fa-b02c-d6c4ff4282d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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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5 17:17│新大洲A(000571):关于第一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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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上市公司”)今日接到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大连和升”)的一致行动人北京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和升”)函告,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
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 本次质押数 占其所 占公 是 是 质押起始日 质押到期日 质权人 质押用
名称 为控 量(股) 持股份 司总 否 否 途
股股 比例 股本 为 为
东或 比例 限 补
第一 售 充
大股 股 质
东及 押
其一
致行
动人
北京 是 13,000,000 56.03% 1.55% 否 是 2026-06-24 9999-01-01 抚顺银行 用于北
和升 股份有限 京和升
公司东洲 自身及
支行 关联企
业生产
经营
合计 13,000,000 56.03% 1.55%
上述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北京和升及其一致行动人大连和升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本次质押 本次质押后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东 (股) 例 前 质押股份数 持股份 总股本 情况 情况
名 质押股份 量(股) 比例 比例 已质押股 占已质 未质押股 占未质
称 数 份 押股份 份 押股份
量(股) 限售和冻 比例 限售和冻 比例
结、标记 结
数 数量(股
量(股) )
北 23,203,244 2.77% 10,000,00 23,000,000 99.12% 2.74% 0 0.00% 0 0.00%
京 0
和
升
大 107,847,13 12.85% 81,200,00 81,200,000 75.29% 9.68% 限售:0 0.00% 限售:0 0.00%
连 6 0 冻结: 13.90% 冻结: 100.00%
和 11,288,58 26,647,13
升 7 6
合 131,050,38 15.62% 91,200,00 104,200,00 79.51% 12.42% 11,288,58 10.83% 26,647,13 99.24%
计 0 0 0 7 6
(二)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和升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为79.51%,其他说明如
下:
(1)本次股份质押融资用于北京和升自身及关联企业生产经营,并非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股东大连和升、北京和升未来半年内和一年内没有到期的质押股份。
(3)上述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4)上述股东股份质押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包括但不限于购销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
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稳定、三会运作、日常管理)不产生影响。
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6/8229a0a8-4f81-4f35-a2c3-051cfd0f3c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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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5 17:17│新大洲A(000571):关于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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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股份冻结的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今日接到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
和升”)函告,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1.股东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 本次冻结股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为 起始日 到期日 冻结申请人 原因
名称 控股股 份数量(股) 持股份 总股本 限售股
东或第 比例 比例 及限售
一大股 类型
东及其
一致行
动人
大连 是 11,288,587 10.47% 1.35% 否 2026-6-24 2029-6-23 鞍山银行 担保责任
和升
大连 是 12,711,413 11.79% 1.51% 否 2026-6-24 2029-6-23 鞍山银行 担保责任
和升
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和升”)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
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累计被冻结数 占其所持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
量(股) 比例 比例
大连和升 107,847,136 12.85% 37,935,723 35.18% 4.52%
北京和升 23,203,244 2.77% 0 0.00% 0.00%
合计 131,050,380 15.62% 37,935,723 28.95% 4.52%
二、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6/fd374b7b-9778-4301-8057-ada41ae781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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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8:33│新大洲A(00057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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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证券简称:新大洲A、股票代码:000571)的股票于2026年6月22
日、6月23日连续2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1.6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等制度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根据相关制度的要求,公司进行了自查,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近期公共传媒未报道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问询,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
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截至目前公司董事会知悉的信息均以公告方式进行了披露,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2026年度选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4/2f098898-9587-4587-abd4-12433d38fd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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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8:32│新大洲A(000571):关于新增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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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累计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 12 个
月发生的新增诉讼案件共计 4件,涉案金额总计为人民币470.8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14%。新增诉讼案件情况如
下表:
序 诉讼 原告 被告 案件基 诉讼请求 诉讼机 涉案金额(单 诉讼
号 受理 本情况 构名称 位:人民币元) 进展
/收
到起
诉状
或申
请书
时间
1 2026 安徽省 上海瑞 民 间 借 原告请求判 淮南市 241,315.07 法 院
年 6 睿博机 斐投资 贷 纠 纷 令被告偿还 大通区 已 受
月 电技术 有限公 案 借款、利息, 人民法 理
有限公 司 承担诉讼费 院
司 用。
2 2026 安徽省 上海新 民 间 借 原告请求判 淮南市 648,208.22 法 院
年 6 睿博机 大洲投 贷 纠 纷 令被告偿还 大通区 已 受
月 电技术 资有限 案 借款、利息, 人民法 理
有限公 公司 承担诉讼费 院
司 用。
34 2026 安徽省 上海新 民 间 借 原告请求判 淮南市 3,767,397.2651,633 法 院
年 6 睿博机 大洲投 贷 纠 纷 令被告偿还 大通区 已 受
月2026 电技术 资有限 案保 全 错 借款、利息, 人民法 理法 院
年 6 有限公 公司王扣彪、 误 损 失 承担诉讼费 院牙克石 已 受
月 司内蒙古 泰山财 案 用。原告请求判 市人民 理
牙克石 产保险 令被告赔偿 法院
五九煤 股份有 因错误申请
炭(集 限公司 财产保全所
团)有 造成的损
限责任 失、律师费、
公司 承担诉讼费
用。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披露涉及的案件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鉴于案件处于审理过程中,本次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
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2026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睿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三份《民事起诉状》;
2、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起诉状》。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4/a10e308c-cfd8-4a41-b85b-352d46c311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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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28│新大洲A(000571):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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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6 月 1
0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6 年 6月 12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参加董事 9人,实际参加董事 9人
。会议由韩东丰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联董事韩东丰先生回避表决,其他与会董事以 8 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转让乌拉圭公司债权、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有关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拟向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乌拉圭公司债权、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上述事项已经 2026 年 6 月 10 日召开的独立董事 2026 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三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已明确退出牛肉产业经营,董事会原则同意将乌拉圭 22 厂、177 厂欠本公司货款形成的债权,因 22 厂担保案拟形成的
债权和 224 厂 50%股权转让给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鉴于 224 厂已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值状况,双方确
定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定价为 1 美元;出售 22 厂、177 厂欠本公司货款形成债权的价格为与欠款等值,即为 6,344,677.85 美元;
出售因22 厂担保案拟形成债权的价格为与和解协议约定的欠款等值。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获得股东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须回避表决。
关联关系说明:大连和升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本公司董事长韩东丰先生同时担任大连和升董事,大连和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情形,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韩东丰先生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与会董事以 9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事项见本公司同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
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
三、备查文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e84f7ded-cc8d-4174-b685-4f50de48fb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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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25│新大洲A(000571):LORSINAL S.A.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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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LORSINAL S.A.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dc9f3f2c-f75d-41d8-9eab-2b8f805563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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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25│新大洲A(000571):关于拟向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乌拉圭公司债权、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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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关于拟向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乌拉圭公司债权、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6c175d5d-5747-4953-adc0-10fe06312b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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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24│新大洲A(000571):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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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6 月 29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6 月 29 日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6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06 月 22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06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前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 2)。
(2)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关于拟向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 非累积投票提案 √
乌拉圭公司债权、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2、披露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请见与本通知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
告。
3、特别强调事项: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为关联交易事项,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以上提案公司将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须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手续。
2、登记时间:2026 年 06 月 24 日~06 月 25 日(9:30~11:30,13:30~15:30);会上若有股东发言,请于 2026 年 06 月
25 日 15:30 前,将发言提纲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处。3、登记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8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40 楼 03-06
室。
4、其他事项: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时间为准)。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
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焱女士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8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40 楼 03-06 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021)61050135
传 真:(021)61050136
电子邮箱:wangyan@sundiro.com
2、凡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会的进程按当日通
知进行。
4、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下格式自制均有效。
六、备查文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eba1483d-e2ad-403e-9e4a-9275590cbef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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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6:02│新大洲A(000571):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到期失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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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 日召开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提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提案》等议案,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即到 2026 年 6 月 2 日)。
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后,公司积极推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但因在确定的时间
内未完成申报材料相关工作,截至本公告日,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已届满 12 个月,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已到期自动失效,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未来如果公司拟再次推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融
资计划,公司将重新履行董事会和股东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以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4/17baaa4d-84e3-4f8e-8be6-8c7afded21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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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16:52│新大洲A(000571):关于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讼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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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163,107,060.0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的结果尚
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今日收到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
)《起诉状》、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应诉通知书》[(2026)辽 02 民初 215 号],原告长城资管与
被告本公司(被告 1)、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 2)、大连嘉德隆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 3)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 2
026 年 5 月 6 日立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情况及纠纷原因
本公司未按期支付长城资管欠款,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大连市分公司逾期债务催收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59),本次案件对应该公告中协议编号为“中长资(大)合字[2020
]122 号”的欠款。
(二)诉讼请求内容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向原告偿还债权本金人民币 131,115,000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向原告偿还上述债权本金及应付利息产生的复利51,230.45 元、罚息 21,994,541.25 元(按年利率 16.5%
自 2025 年 2月 28 日起暂计至 2026 年 3月 1日)、违约金 9,946,288.3 元(按年利率 7.5%自 2025 年 2月28 日起暂计至 2026
年 3月 1日);并要求被告 1按照上述利率支付罚息、违约金至债权本金完全清偿之日;
(以上债权总额暂计 163,107,060.00 元)
3.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对被告 2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协议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 3对被告 1应偿还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基于《收购协议》及《收购协议补充协议(一)》对债务加入的
意思表示);
5.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
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序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 诉讼
号 (万元) 进展 审理结果及影 (仲
响 裁)判
决执行
情况
12 2026 年 5月,五九集团诉禹王 155150.14 一审中仲裁中 不适用不适用 不适用不适用
(北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简
称禹王公司),请求判令禹王公
司向五九集团支付违约金 155
万元、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解除、被告承担律师费
及诉讼费用。2026 年 5月,宋涛诉上海新大
洲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2026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6)辽 02 民初 215 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起诉状》;
2.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起诉状》;
3.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宋涛《劳动仲裁申请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7/c9710a07-9603-4de7-afc3-a44f7d50e4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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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18:24│新大洲A(000571):公司章程(202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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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公司章程(2026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6/1333ea44-6c03-4dad-89ac-a091361d44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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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18:23│新大洲A(000571):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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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 5月 25日(星期一)14:30时。(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2
5日 9:15时~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25 日9:15~9:25,9:30~11:30 和 13:0
0~15:0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 5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东丰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27 人,代表股份 72,991,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8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7人,代表股份 72,991,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8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6 人,代表股份12,001,3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6人,代表股
份 12,001,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302%。
2、应股东会要求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无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因此无现场投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报告和提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655,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04%;反对330,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528%;弃权 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65,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45%;反对 330,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39%;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655,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04%;反对330,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528%;弃权 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65,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45%;反对 330,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39%;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589,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92%;反对331,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542%;弃权 7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99,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503%;反对 331,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22%;弃权 7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4%。
(四)关联股东未参与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643,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41%;反对330,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529%;弃权 1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53,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53%;反对 330,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47%;弃权 1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0%。
(五)关联股东未参与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
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798,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3%;反对176,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417%;弃权 1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08,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02%;反对 176,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99%;弃权 1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808,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90%;反对176,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417%;弃权 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18,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35%;反对 176,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99%;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上述提案逐项表决,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第(一)至(四)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五
)、(六)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王勇先生、罗楚湘先生、孟兆胜先生的《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上述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4月 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
告信息。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莱律师、王艾迪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
对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6/a94731dc-0fdd-41a7-a46d-08e16e47f5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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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18:23│新大洲A(000571):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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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王艾
迪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6年 4月 28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6年 5月 25日召开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并于 2026年 04月 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月 25日 14:30时在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 5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25 日 9:15-9:25, 9:30-11
: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05月 25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27人,代表股份72,991,3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698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27 人,代表股份 72,991,3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698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6 人,代表股份 12,001,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302%。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6人,代表股份 12,001,303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4302%。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00《公司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655,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04%;反对 330,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8%;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65,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45%;反对 330,502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39%;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17%。
2.00《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655,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04%;反对 330,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8%;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65,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45%;反对 330,502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39%;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17%。
3.00《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589,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92%;反对 331,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42%;弃权 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99,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503%;反对 331,502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22%;弃权 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
74%。
4.00《关于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643,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41%;反对 330,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9%;弃权 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653,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053%;反对 330,602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47%;弃权 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
00%。
5.00《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798,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3%;反对 176,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7%;弃权 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08,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02%;反对 176,402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99%;弃权 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
00%。
本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韩东丰、马鸿瀚、王晓宁、任春雨、宋涛、张红、魏建鹏、刘旭东、高国平、王焱、代利、李求约、
王娜、李家龙、王青、王雯婷、许锦燕未参与表决。
同时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0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808,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90%;反对 176,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7%;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18,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35%;反对 176,402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99%;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67%。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就上述全部提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均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
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6/80a5967d-32b2-4ef4-ad39-d0157dc57c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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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18:21│新大洲A(000571):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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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债权人的事由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 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6年 5月 25日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的提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公司拟将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 1,253.2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 1.28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公司将在本次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本公司尚未完成第一期回购注销,截至目前本公司总股
本为 839,129,000 股。两期全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839,129,000股变更为 814,064,000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83,9
12.90万元变更为 81,406.40万元。本次回购注销后的公司股份总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
。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
到公司通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
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
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
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
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6年 5月 26日起 45天内(9:00-12:0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债权申报登记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8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40楼 03-06室
3、联系人:王青女士、王娜女士
4、联系电话:(021)61050111
5、邮箱:wangqing@sundiro.com、wangna@sundiro.com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6/35510951-9d89-43fb-a0aa-d51d7daadb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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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15:47│新大洲A(000571):关于与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讼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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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69,129,328.22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暂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今日收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美兰区法院”)《受理案件通
知书》[(2026)琼 0108 民初13484 号],原告本公司与被告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铭曦”)、内蒙古新大洲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美兰区法院于 2026 年 5月 13 日立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情况及纠纷原因
能源科技公司曾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设立目的为从事煤转化项目。2012年本公司与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
,通过增资扩股后本公司持有能源科技公司 50%股权,合资前部分项目投资资金计入本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2017 年,子公司上海
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受让本公司持有的能源科技公司 50%股权。后,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受让山东国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
能源科技公司另 50%股权。至此,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能源科技公司 100%股权。2021 年,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与宜宾
名曦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由宜宾铭曦受让能源科技公司 100%股权,成为能源科技公司控股股东。能源科技公司股权变更后,长期未
向本公司清偿因过往财务资助而确认的债务,本公司遂依据财务资助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向美兰区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具体为:2013 年 1 月 1 日,经原告本公司与能源科技公司结算,并经审计调整后的财务资助余额为 215,131,233.29 元。双
方于 2013 年 6月以财务资助余额签署《借款合同》,全额转为借款,借款期限为三年。2013 年 12 月 1 日,原告与能源科技公司
签署《财务资助协议》,协议载明:以 2013 年 1月 1日借款合同持续计算的借款本金余额为:54,345,324.94 元,还款期限为:自
2015 年 12月 1日起三年内还清;双方还约定自 2013 年 12 月 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一年期贷款利率:6
.56%)。因被告能源科技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2018 年 12 月 31 日,双方签署《〈财务资助协议〉补充协议》确认剩余借款本
金余额为 54,345,324.94 元,资金占用利息为:6,797,568.76 元,还款期限自 2019 年 1 月 1日起,延长三年,资金占用利息继
续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21 年 12 月 31 日,双方签署《借款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该协议
将 2018 年 12 月 31 日确认的本金和利息总额69,129,328.22 元作为新的借款本金。
截至起诉之日,被告能源科技公司未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另,2017 年 4月,原告将持有能源科技公司的 50%股权全部转让,
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2023年 9月 19日,被告宜宾铭曦变更登记为持有能源科技公司 100%股权的控股股东。
(二)诉讼请求内容
1.判令被告能源科技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69,129,328.22 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 69,129,328.22 元为基数、按照起
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的标准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
2.判令被告宜宾铭曦对上列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合理费用。
(三)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被告能源科技公司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按期偿还欠
款;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告能源科技公司逾期还款应当依法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利
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宜宾铭曦作为能源科技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与能源科技公司在财产、经营管理及意志层面存
在高度混同,已丧失法人独立人格。被告宜宾铭曦应当对能源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暂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序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 诉讼
号 (万元) 进展 审理结果及影 (仲
响 裁)判
决执行
情况
1 2026年4月,原告王扣彪诉禹王 352.0501 一审中 不适用 不适用
(北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简
称禹王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
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五九集团)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要求判令禹王公
司给付原告工程款3520501元、
利息;判令五九集团在未付工
程款范围内对以上债务承担连
带给付责任;二被告承担诉讼
费用。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2026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琼 0108 民初 13484号]、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王扣彪《民事起诉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f01e49c5-8b3d-4a09-85dc-0128fe07fa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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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18:57│新大洲A(000571):关于收到《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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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主要内容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及全资子公司新大洲(浙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
江商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6 年 5月 12 日收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的《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编
号:2026年信债转通知 HXXDZ-1 号),主要内容如下:
华夏银行已向信达公司转让附表资产所对应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益。华夏银行与信达公司已经签
署合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将附表资产所对应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信达公司。请借款
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继承人等债务人立即还款,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信达公司履行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4/4ac3ef4c-720c-40ae-a712-0f26abb176f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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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7:07│新大洲A(000571):关于参加海南辖区上市公司2025年年报业绩说明会暨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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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海南证监局主办,海南上市公司协
会与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协办举办的“海南辖区上市公司 2025年年报业绩说明会暨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相关事
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
,或下载全景路演 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周三)14:30-17:00 。届时公司高管将在线就公司2025年
度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股权激励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
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7/d8aee6f4-e456-4b2a-a278-e4e49c4e64c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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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新大洲A(000571):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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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30/625c04eb-0d2b-4b22-b4f3-95201e6f13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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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22│新大洲A(000571):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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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程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议
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经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 2025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3,3
14,975.15 元。报告期末未分配利润金额-1,506,768,203.72 元。
公司拟定的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839,129,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分红 0元,送红股 0股,不以
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预计现金分红总额为 0元。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项目 本年度 上年度 上上年度
现金分红总额(元) 0 0 0
回购注销总额(元) 0 0 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153,314,975.15 -111,187,003.18 -109,410,762.57
净利润(元)
合并报表本年度末累计 -1,506,768,203.72
未分配利润(元)
母公司报表本年度末累 157,182,559.35
计未分配利润(元)
上市是否满三个完整会 ?是 □否
计年度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 0
现金分红总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 0
回购注销总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 -124,637,580.30
净利润(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 0
现金分红及回购注销总
额(元)
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 □是 ?否
则》第 9.8.1 条第
(九)项规定的可能被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其他说明:
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 2025 年度母公司仍经营亏损、现金流紧张,公司拟定的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未侵犯公司及股东利益,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四、备查文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379aff4b-5040-4c4f-b341-a6ca019b3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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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22│新大洲A(000571):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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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000571):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9dfbc6f5-6d30-48ba-bc37-4fb93079a4c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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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22│新大洲A(000571):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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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公
司独立董事对 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出具了《独立董事 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现向各位董事报告如下:
根据在任独立董事王勇先生、罗楚湘先生、孟兆胜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本公司担任除独立董
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本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本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本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公司就上述评估结论出具专项意见,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001115c9-878f-45e7-abe8-9b6d8ee0a5b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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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22│新大洲A(00057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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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及《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回购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事
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的情形。本次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准确,应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误,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的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e3bd0568-864a-4935-8f6c-885eeca3df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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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22│新大洲A(00057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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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 28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鉴于公司将实施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公司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现
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鉴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拟对上述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53.2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因本公司尚未完成第一期回购注销,截至目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839,129,000股。两期全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839
,129,000股变更为 814,064,000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83,912.90万元变更为 81,406.40万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上述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同时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对现
行《公司章程》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现条款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912.90万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1,406.40万元。
第二 十条 :公 司已 经发 行的 股份 总数 为 第 二十 条: 公 司已 经发 行 的股 份总 数为
839,129,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14,064,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39,129,000 股。 814,064,000股。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2、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62c6898c-fc6f-4d22-b8d9-e5b4b09f1a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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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22│新大洲A(000571):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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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
现将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8 年 12 月 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31 号 5层 519A
事务所负责人:李文智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北京德皓国际合伙人 66 人,注册会计师 300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
数 140 人。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2025年度财
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此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北京德皓国际已经按照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本公司20
25年度财务报表及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同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在执行审计及其他工作的过程中,北京德皓国际与本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经评估,董事会认为,北京德皓国际作为本公司2025年度的审计机构,其履职过程中保持了独立性、勤勉尽责。
三、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北京德皓国际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北京德
皓国际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5 年 12 月 5日,审计委员会审议通
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请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
25 年12 月 8日,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同意向股东会提议聘请北京
德皓国际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6 年 1月 28 日,公司独立董事(含两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与负责本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北京德皓国
际签字注册会计师夏福登、周志等人员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就 2025 年度年报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审计方案、独立性、审计人员安
排、重大事项等进行了沟通,并讨论通过了北京德皓国际2025 年度审计计划。
(三)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做出两次审阅意见: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了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了公司财务会
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四)2026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
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
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
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认为北京德皓国际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
,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5 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d5007d74-b799-4203-bc1f-3abbd0109c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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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22│新大洲A(000571):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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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
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8 年 12 月 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31 号 5层 519A
事务所负责人:李文智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北京德皓国际合伙人 66 人,注册会计师 300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
数 140 人。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审计委员会对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异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此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北京德皓国际已经按照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本公司20
25年度财务报表及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同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在执行审计及其他工作的过程中,北京德皓国际与本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经评估,本公司认为,北京德皓国际作为本公司2025年度的审计机构,其履职过程中保持了独立性、勤勉尽责。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北京德皓国际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北京德
皓国际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5 年 12 月 5日,审计委员会审议通
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请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6 年 1月 28 日,公司独立董事(含两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与负责本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北京德皓国
际签字注册会计师夏福登、周志等人员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就 2025 年度年报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审计方案、独立性、审计人员安
排、重大事项等进行了沟通,并讨论通过了北京德皓国际2025 年度审计计划。
(三)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做出两次审阅意见: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了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了公司财务会
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四)2026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
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
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
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
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北京德皓国际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
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5 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13298d04-2ac4-4fcc-a659-dd97fa143b74.PDF
【2.财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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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7│新大洲A:2026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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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8-27/12255079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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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新大洲A: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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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30/12252536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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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新大洲A: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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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9/12252279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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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新大洲A: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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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10-28/12247403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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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新大洲A: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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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8-27/12245746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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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新大洲A:2025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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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30/12234057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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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新大洲A:2024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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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29/12233639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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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新大洲A: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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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10-28/12215193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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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新大洲A: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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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8-30/12210455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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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新大洲A:2024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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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4-30/1219914334.PDF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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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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