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48 湖南投资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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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9 │湖南投资(000548):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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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9 │湖南投资(000548):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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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9 │湖南投资(000548):公司董事会印章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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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9 │湖南投资(000548):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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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9 │湖南投资(000548):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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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9 │湖南投资(000548):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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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9 │湖南投资(000548):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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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9 │湖南投资(000548):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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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9 │湖南投资(000548):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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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9 │湖南投资(000548):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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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9│湖南投资(000548):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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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度第7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方式召开
。会议应在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事项紧急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
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表决召开,也可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
等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等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上述列席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充分发表意见,包括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
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办公室等专门人员和专门部门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
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54eae86f-64ed-4b7c-877a-93560cb8e3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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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9│湖南投资(000548):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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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投资(000548):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8057ebfd-282c-4de4-9cda-03c3a9feb8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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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9│湖南投资(000548):公司董事会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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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度第7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维护公
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印章”,均指董事会印章。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保管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审核。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印章刻制
。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董事会秘书为管理使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印章须安全存放、专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代用,印章不得外借。如遇印章管理人员因公出差、
公休等情况,应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指派专人管理印章。
第六条 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办公室,若特殊情况需带出时,须按用印审批权限报经董事会秘书批准。
第七条 如遇印章管理人员工作调整或离职,须完善印章移交手续,并向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 董事会印章只能用于董事会的有关文件或者其他与董事会、公司运作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决议、公告、说明
、声明、信函等)的使用。
第九条 印章的审批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已经董事签字的原件可直接用印。
(二)在已用印复印件上使用印章的,须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经办部门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
使用。
(三)除上述情况之外使用印章的,须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经办部门负责人、经办部门分管领导、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董事会秘书审批后使用。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认真审查和了解用印内容,每次用印都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并负责文件的登记、存档和查阅。
第四章 印章的更换、停用及废止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印章须更换、停用及废止:
(一)单位变动或名称发生改变;
(二)正在使用的印章发生损坏或遗失。
第十二条 印章的停用或废止的审批程序与印章刻制审批程序相同。
第十三条 印章遗失或被窃,应声明作废,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上报董事会秘书批准,随即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公告、登记
。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
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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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9│湖南投资(000548):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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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度第7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
理工作力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
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湘证监公司字〔2011〕27 号)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
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因职务涉及内幕信息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内幕
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的管理和执行机构。
第五条 考核评价原则为:
(一)公平、公开性原则;
(二)及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评价对象为: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近亲属。第七条 考核评价程序和方法:董事会成立以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为成
员的内幕交易防控工作业绩考核评价领导小组。董事会下设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于董秘处。在董事
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建立档案及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考核评价工作方式、内容和标准:采取定期考核与及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实行扣分制,以 100 分为基数,对违反
相关规定的行为扣除相应分数。对公司涉及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并购重组
、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要事项发生时段,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知情人员及时予以考核。
除及时考核外,公司将在年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统一考核。
第九条 考核内容与分值标准
序 主要考核内容 分值 扣分标准
号 标准
1 按要求参加以“内控规范建设和内幕交 10 未按内培要求进行培训,每少
易防范”为内培重点的学习培训。 一次扣 2 分,直至此项分数扣
完为止。
2 与公司签署“防范内幕交易承诺函”及 10 对未按要求签署和填报的,扣 5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基本情况表”, 分;未及时报送公司董秘处备
并将其及时报送公司董秘处备案。 案的,扣 2分。
3 严格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买 10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卖公司股票。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不仅将所得收益收缴公司,
并将一次扣 5 分
4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 15 发现或经查实,在这一禁止期
日内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间有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的,一次扣 7.5 分
5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15 发现或经查实,在这一禁止期
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 间有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不 的,一次扣 7.5 分
得买卖公司股票。
6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20 发现或经查实,内幕信息知情
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 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票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一次扣 10 分
7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公 20 发现或经查实,内幕信息知情
司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人员向他人泄露公司内幕信
幕交易; 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一次扣 10 分
注:
1、采取定期考核与及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控。
及时考核:对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再融资等重要事项及定期报告编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则及内幕信息与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
,及时予以监控检查,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年终考核:除需及时考核监控的事项外,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他相关事项在年末进行检查监控。
2、分值分配:及时考核(满分 20 分)+年终考核(满分 80 分)=综合评分,以综合评分作为年度内幕交易防控工作考核评价
成绩。
第十条 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合格:90—100 分
基本合格:60—89 分
不合格:60 分以下
年终综合考核评价完成后,合格者将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基本合格等级者须在考评结束后及时进行自查并做书面报告及整改计
划,不合格等级的相关人员将视情况给予处罚。连续两个年度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予以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加强对直系亲属的关于防控内幕交易的宣传教育,切断内幕交易扩散的途
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适用于本办法,一旦发现相关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况,
将视情况依法依规并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追究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擅自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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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9│湖南投资(000548):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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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投资(000548):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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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9│湖南投资(000548):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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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投资(000548):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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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9│湖南投资(000548):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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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投资(000548):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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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9│湖南投资(000548):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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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度第7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
工作的基础,积极发挥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
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
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
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
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45fca9ac-384d-4fe1-abd3-e4fbebf6e1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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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49│湖南投资(000548):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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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度第7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
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
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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