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36 华映科技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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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49 │华映科技(00053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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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49 │华映科技(000536):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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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49 │华映科技(00053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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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49 │华映科技(000536):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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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49 │华映科技(000536):重大事项事前咨询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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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49 │华映科技(000536):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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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49 │华映科技(000536):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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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49 │华映科技(000536):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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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49 │华映科技(000536):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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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49 │华映科技(000536):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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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49│华映科技(000536):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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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映科技(000536):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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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49│华映科技(000536):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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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工作组。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就投资工作组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第十五条 投资工作组可列席战略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1/8a6bb742-a61c-4023-81bd-3e35a24360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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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49│华映科技(00053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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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映科技(00053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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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49│华映科技(000536):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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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及可持续发展,
有效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华映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现场工作职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应当到公司进行现场工作,每年到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 15 天。
第二章 现场工作内容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参加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二) 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现场会议,参与公司董事会会议议题的讨论和表决,并利用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客观的判
断;
(三) 参与所任职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现场会议,就会议所审议的事项进行讨论并表决,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与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座谈,沟通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五) 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沟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实施情况;
(六) 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审计情况进行沟通、交流,提出专业意见与建议;
(七) 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
(八) 与公司投资者进行现场的交流和互动;
(九)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规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现场工作。
第三章 现场工作方式及工作条件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现场会议;
(二) 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现场会议;
(三) 参加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现场会议;
(四) 深入公司重要部门实地调研;
(五) 与公司生产、研发、销售、财务、审计、证券事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交流、座谈和问询;
(六) 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现场沟通、交流;
(七) 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日、中小投资者走进上市公司等现场活动;
(八)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规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现场工作方式。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履行其独立董事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设置常设机构和独
立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为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
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进行现场工作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中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现场工作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独立董事现场工作计划的内容,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积极配合独立董事
的现场工作,确保独立董事现场工作计划得以有效落实。
第九条 除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开展现场工作外,公司独立董事在认为有必要时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可以随时
开展现场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接到公司独立董事的现场工作通知及相关要求后,应当积极协助公司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现场
工作所涉及的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有义务为公司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提供便利及保障,并积极配合公司独立董事的现场工作。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时,应对现场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在
现场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整理,制订相关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并就相关整改工作的情况及进展及时反馈、通报
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开展现场工作时,应就已提出相应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事项进行复查,监督公司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
施情况。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整改落实的或者经公司独立董事督促后仍未能开展整改工作的,公司独立董事可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通报。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
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1/e33eec21-3a79-47d7-b01b-ef50ab711c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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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49│华映科技(000536):重大事项事前咨询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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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事前咨询工作,确保公司重大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的法规和政策,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事前咨询”是指:公司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应事前征询证券事务部门意见,以确保该项重大事项符合
公司规范运作的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咨询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本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
(三)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负责研究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一)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咨询事项);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3项或第 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事前咨询;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事前咨询: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含)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含)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事前咨询: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含)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含)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含)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盈利预测信息的重大事项,包括:
1、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或者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
度;
(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3、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
(四)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包括: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事项,咨询义务人须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门咨询。第三章 重大事项事前咨询程序与管理
第六条 咨询义务人应在研究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向证券事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咨询该重大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
法规和政策及审批、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重大事项事前咨询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咨询义
务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证券事务部门咨询,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先以口头形式咨询,再根据证券事务部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
面材料。
第八条 证券事务部门接到咨询后,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判断该重大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的法规和政策,是否需要审批、信息披露。证券事务部门应将咨询结果回复咨询义务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
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
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证券事务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汇报。如需要履行会议审批程序的事项,证券事务部门应协
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第九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事前咨询档案,对咨询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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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49│华映科技(000536):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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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映科技(000536):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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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49│华映科技(000536):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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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映科技(000536):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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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18:49│华映科技(000536):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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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
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
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
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委托理财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
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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