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30 冰山冷热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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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 │冰山冷热(000530):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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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 │冰山冷热(000530):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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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 │冰山冷热(00053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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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 │冰山冷热(000530):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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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 │冰山冷热(00053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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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 │冰山冷热(000530):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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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 │冰山冷热(000530):对外捐赠及赞助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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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 │冰山冷热(000530):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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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 │冰山冷热(000530):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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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 │冰山冷热(000530):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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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冰山冷热(000530):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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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山冷热(000530):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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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冰山冷热(000530):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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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经公司十届六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明确独立董事工作
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关于年报工作的汇报和沟通机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年报编制期间,公司总经理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尽
力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并予以存档,重要文件应有公司高管与独立董事签署。
第五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之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内部审计
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度审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度审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独立董事签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发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经营层汇报、实地考察、审计计划、与年度审计见面会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
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第十条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就整改方案的进展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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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冰山冷热(00053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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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经公司十届六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特别是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
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七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但要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一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证券法规部为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
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
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以及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20a2564e-e376-4142-9268-fe4bb9219d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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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冰山冷热(000530):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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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经公司十届六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制度。总经理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
重大问题。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承担最后责任。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1、董事长或公司董事会提出时;
2、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3、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4、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参加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总经理指定的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因故不能
履行职责时,应根据会议内容指定一名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会议。
第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至少提前一天由总经理办公室通知全体参会人员并提交相关的资料。总经理办公会应由总经理办公室做
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要内容。会议记录纳入公司档案保管,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有重要决定的会议记录,参加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对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有必要,应做出会议纪要,由
总经理签发后执行。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各自具体的职责,并遵循相应的行为限制。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会、董事会授权或决议,开展公司年度银行授信申
请业务,实施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相关事项。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公司资金、资产运用时,必须遵循公司运营规则及资金、资产管理规定。
公司总经理可决定合同金额不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的销售合同及采购合同的签署。
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代表公司签订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重大合同。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公司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资料。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依据相关的绩效考核方案负责组织。上述人员的薪酬应
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进行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
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4c3e2688-2e78-42bc-8f86-c2f4457b819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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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冰山冷热(00053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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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经公司十届六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实施细则的考核范畴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人力资源方面的资料和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
所需的资料,并应当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给予其他配合与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6f3f8240-2401-4752-834d-55f8ff3a4d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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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冰山冷热(000530):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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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经公司十届六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1 总则
1.1 为规范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
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1.3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4 公司应制定关联人清单,并及时更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
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1.5 公司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部门是公司财务管理部及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审核、备案、提交和报告。
1.6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 2章所述关联交易,视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2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2.1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2.2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2.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第 2.4 条所列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2.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2.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
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 1.6 条或者第 2.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
制度第 1.6 条或者第 2.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3.关联共同投资
3.1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或者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
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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