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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10(新金路)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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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510 新金路 更新日期:2025-09-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16 18:49 │新金路(00051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09-16 18:49 │新金路(000510):新金路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9-16 18:49 │新金路(000510):新金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 │2025-09-16 18:49 │新金路(000510):新金路关于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 ├─────────┼──────────────────────────────────────────────┤ │2025-09-16 18:49 │新金路(000510):新金路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 │2025-09-16 18:49 │新金路(000510):新金路章程 │ ├─────────┼──────────────────────────────────────────────┤ │2025-09-16 18:49 │新金路(000510):新金路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 │2025-09-16 18:49 │新金路(000510):新金路董事局议事规则 │ ├─────────┼──────────────────────────────────────────────┤ │2025-09-16 18:49 │新金路(000510):新金路股东会议事规则 │ ├─────────┼──────────────────────────────────────────────┤ │2025-09-16 18:47 │新金路(000510):关于取消监事局暨全体监事离任的公告 │ └─────────┴──────────────────────────────────────────────┘ ─────────┬──────────────────────────────────────────────── 2025-09-16 18:49│新金路(00051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4∶50(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9月 16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 733 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 21 栋 23 层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会召集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彭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9 人,代表股份 136,481,5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4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31,557,5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8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2 人,代表股份 4,924,0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9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4 人,代表股份 32,870,5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7,946,5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9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2 人,代表股份 4,924,0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92%。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233,3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4%;反对 1,19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8726%;弃权 57,2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22,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027%;反对 1,19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33%;弃权 57,2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0%。 (2)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239,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01%;反对 1,199,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8786%;弃权 4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28,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18%;反对 1,199,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80%;弃权 4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2%。 (2)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239,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01%;反对 1,1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8786%;弃权 42,8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28,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18%;反对 1,1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79%;弃权 42,8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2%。 (2)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关于修订《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237,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84%;反对 1,192,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8740%;弃权 5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5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26,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151%;反对 1,192,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91%;弃权 5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8%。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5.审议关于修订《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230,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34%;反对 1,19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8792%;弃权 51,1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4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19,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942%;反对 1,19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04%;弃权 51,1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6.审议关于修订《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230,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34%;反对 1,198,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8779%;弃权 5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7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19,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942%;反对 1,198,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52%;弃权 5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6%。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7.审议关于制定《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221,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69%;反对 1,20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8794%;弃权 59,6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7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10,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674%;反对 1,20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13%;弃权 59,6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3%。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骏 王朕重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32761d08-6b06-4607-aae1-6836e4d65434.PDF ─────────┬──────────────────────────────────────────────── 2025-09-16 18:49│新金路(000510):新金路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骏、王朕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 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本所律师所审查的公司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和材料,公司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 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公司第十二届第八次董事局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在《中国证券报》 等报纸及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月 16 日下午在德阳市泰山南路 二段 733 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 21 栋 23 层如期举行。 本次股东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9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2025年 9月 16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289 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6,4 81,5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044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之资格经公司和律师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之资 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此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按规定由股东代表、律师等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上传至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 135,233,3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54%;反对 1,191,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26%;弃权 57,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9%。其中,中小股东表 决结果为:同意 31,622,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027%;反对 1,191,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33%;弃权 57,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0%。 2、关于修订《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 135,239,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01%;反对 1,199,10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6%;弃权 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其中,中小股东表 决结果为:同意 31,628,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18%;反对 1,199,10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80%;弃权 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2%。 3、关于修订《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 135,239,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01%;反对 1,199,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6%;弃权 42,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其中,中小股东表 决结果为:同意 31,628,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18%;反对 1,199,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79%;弃权 42,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2%。 4、关于修订《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 135,237,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84%;反对 1,192,90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0%;弃权 5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5%。其中,中小股东表 决结果为:同意 31,626,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151%;反对 1,192,90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91%;弃权 5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8%。 5、关于修订《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 135,230,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34%;反对 1,199,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92%;弃权 51,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4%。其中,中小股东表 决结果为:同意 31,619,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942%;反对 1,199,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04%;弃权 51,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 6、关于修订《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 135,230,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34%;反对 1,198,20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79%;弃权 5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7%。其中,中小股东表 决结果为:同意 31,619,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942%;反对 1,198,20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52%;弃权 5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6%。 7、关于制定《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 135,221,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69%;反对 1,200,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94%;弃权 59,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7%。其中,中小股东表 决结果为:同意 31,610,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674%;反对 1,200,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13%;弃权 59,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3%。 (三)本次股东会未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e8e39012-9260-450b-bd16-c3a386b51fb4.PDF ─────────┬──────────────────────────────────────────────── 2025-09-16 18:49│新金路(000510):新金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新金路(000510):新金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44af54a0-b559-4737-afe1-5f8e9f69d9a5.PDF ─────────┬──────────────────────────────────────────────── 2025-09-16 18:49│新金路(000510):新金路关于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 (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大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 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 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 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发生后,应当及时结算,尽量减少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当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建立持续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杜绝大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 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 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 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等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局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 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 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 情况,杜绝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局应采取 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局 应及时向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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