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09 华塑控股 更新日期:2025-06-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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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49 │华塑控股(000509):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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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49 │华塑控股(000509):董事会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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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49 │华塑控股(00050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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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49 │华塑控股(000509):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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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49 │华塑控股(00050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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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49 │华塑控股(00050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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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49 │华塑控股(000509):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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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49 │华塑控股(00050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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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49 │华塑控股(00050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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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49 │华塑控股(000509):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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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49│华塑控股(000509):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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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召集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8 日,公司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3、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7 月 4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4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4 日 9:15 至2025 年 7 月 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 司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1 日。
7、会议出席/列席对象:
(1)截止 2025 年 7 月 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或其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武汉保利广场 A 座 33楼 3311 室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选举戴为民女士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5.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6.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7.00 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
8.00 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9.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10.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11.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提案 1 为选举非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仅选举 1 名非独立董事,不适用累积投票制。上述提案 2、提案 3、提案 4 均属于特
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提案已经公司十二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出席现场股东会会议登记方式
1、登记方式:
(1)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账户卡原件或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的
,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证明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请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证明原件及加盖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
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证明原件及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
书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 2025 年 7 月 3 日 16:00,信函
、传真中必须注明股东住所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
2、会议登记时间:2025 年 7 月 3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00。
3、会议登记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武汉保利广场 A 座 33楼 3311 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其他注意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向思函
联系电话:028-85365657
传真:028-85365657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武汉保利广场 A 座 33 楼 3311室
邮编:610095
2、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3、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六、备查文件
1、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8/85076773-d773-4d38-8ff3-dad52fd4fb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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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49│华塑控股(000509):董事会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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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公司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合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和评价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合规管理工
作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四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监督和评价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
(二)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公司合规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推动建立并完善公司合规管理体系;
(四)对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能提出建议;
(五)提出配置合规管理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建议;
(六)就风险管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管控建议;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合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合规委员会的决策建议和报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法务风控部门负责合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董事会办公室配合法务风控部门在合规委员会会议召开前筹备委员会会
议,组织协调其他部门准备会议议案相关材料,以便合规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十条 合规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务风控部门提交的报告及相关资料,通过会议方式对其合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价
,形成决议或建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
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董事会合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
第十七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当有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通讯方
式召开会议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各委员签字,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 董事会合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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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49│华塑控股(00050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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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约束
激励机制,保持核心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
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相结合,保障公司稳定发展,同时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其薪酬的确定遵循
以下原则::
(一)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二)按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的原则;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短期和长期相结合、约束和激励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基本薪酬是岗位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基本报酬;绩效薪酬是在
经营期内为公司创造价值而获得的激励性薪酬,根据岗位的不同可以关联公司的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净利润、可持续发展绩效等
业绩指标达成情况以及个人业绩贡献。
第八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九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度发放;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发放制度执
行;在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子公司担任职务的公司非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相关薪酬
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另外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
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经营业绩状况;
(二)个人绩效: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战略规划、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团队建设等方面的表现,以及个人对公
司业绩的贡献程度;
(三)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四)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五)激励政策变动。
第十四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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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49│华塑控股(000509):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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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
任,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
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捐赠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捐赠应当根据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自愿无偿进行,公司应当拒绝任何部门、机构、团体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
。公司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权责清晰。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权属清晰、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
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任何公司领导人员或职工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三)量力而行。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四)诚实守信。公司有权机构已经审批同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杜绝虚假许诺行为。
(五)集中管理。公司对外捐赠实施集中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所属企业不得对外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范围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类型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
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社
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
第七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
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及
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条 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事宜须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严格依上述条款履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财务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规范账务处理。对外捐赠要符合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扣除条件,并依法
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能提供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单位,不得对其进行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不定期对公司对外捐赠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审查对外捐赠款项和实物的用途,关注受赠人是否按规定
用途使用,充分发挥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未执行规定程序擅自进行的捐赠,或者超出关于公益、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
私、假公济私、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9/66e4d38d-ea10-45e1-bc9c-ea632c2deae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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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49│华塑控股(00050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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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所提供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求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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