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509 华塑控股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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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16 │华塑控股(000509):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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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14 │华塑控股(000509):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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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43 │华塑控股(00050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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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8:55 │华塑控股(000509):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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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9:14 │华塑控股(000509):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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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9:10 │华塑控股(000509):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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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42 │华塑控股(000509):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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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7:50 │华塑控股(000509):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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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19:10 │华塑控股(000509):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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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19:09 │华塑控股(00050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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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16│华塑控股(000509):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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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于 2025年 10月 30日上午 11:00以现场结合通
讯表决方式在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湖北宏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5年 10 月 27 日以即时通
讯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 8名,实际出席董事 8名,其中董事费城先生、梅玫女士、何静女士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本
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杨建安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第六次会议提前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
编号:2025-056号)。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第六次会议纪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aa9757dd-e105-469c-8617-e06d8bba74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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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9:14│华塑控股(000509):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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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000509):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c2de1160-d891-4df9-947d-f2a4739f71f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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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8:43│华塑控股(00050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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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华塑控股;证券代码:000509)连续 3个交易日内(
2025年 10月 20日、2025年 10月 21日、2025年 10月 22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核实的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5年 10 月 22日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控股股东湖北
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函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发函询证,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
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
、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将于 2025年 10月 31日披露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目前仍在报告编制期间,公司不存在需披露相关业绩预告的情形。公
司相关未公开的定期业绩信息不存在泄露的情形。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公司向控股股东的核实函及回复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38a305e3-91e7-4884-9d4c-37d75c474e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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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8:55│华塑控股(000509):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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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进展公告涉及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本次担保在年度担保预计额度范围内。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
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0日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天玑智谷(湖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天玑智谷”)提
供总额度不超过 1.50亿元的 100%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月 5 日、2025 年 8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号)、《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
-039号)。
近日,天玑智谷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中国银行向天玑智谷提供 3,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天玑智谷与中国银行签署的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成都康达瑞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瑞信”)、深圳天润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吴学俊同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中信银行向天玑智谷提供 3,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中信银行为天玑智谷提供的流
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深圳天润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学俊同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提供担保前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情况如
下:
担保 被担 担保方 被担保 经审批 本次 本次担 担保余额占 剩余 是
方 保方 持股比 方最近 可用担 担保 保后担 上市公司最 可用 否
例 一期资 保总额 金额 保余额 近一期净资 担保 关
产负债 度(万 (万 (万 产(2024 年 额度 联
率(%) 元) 元) 元) 经审计)比 (万 担
例(%) 元) 保
公司 天玑 间接控 71.02 15,000 3,000 7,000 52.18 0 否
智谷 制
51.00%
公 直接或 3,000 8,000 59.65 否
司、 间接控
康达 制
瑞信 51.00%
合计 - - - 15,000 6,000 15,000 111.83 0 -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
债务人:天玑智谷(湖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玑智谷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年 8月 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
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号)
保证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生期间:2025年 10月 11日至 2026年 10月 10日
被担保的主合同及主债权:天玑智谷与中国银行在发生期间内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3,000万元。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3,000万元,以及在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
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主合同债务人:天玑智谷(湖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玑智谷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年 8月 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
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号)
保证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约定期限:2025年 10月 15日至 2026年 10月 14日
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在约定期限内,中信银行与天玑智谷所签署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为本合同的主合同,贷款金额
为 3,000万元。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债权本金人民币 3,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
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
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批准的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 1.50亿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1.50亿元,占
公司 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1.83%;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以及
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
四、备查文件
1.中国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关《最高额保证合同》;
2.中信银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相关《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8/ba502b57-f84b-49b6-b5d3-393cbc780d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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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9:14│华塑控股(000509):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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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提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时间:2025年 10月 13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3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0月 13日 9:15至 2025年 10月 13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武汉保利广场A座 33楼 3311室会议室。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主持人:董事长杨建安先生
(五)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5人,代表股份 438,545,0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66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人,代表股份 435,114,9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464%;根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3人,代表股份 3,430,1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9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投票
表决,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37,403,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97%;反对 1,07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1%;弃权 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8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240%;反对 1,0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656%;弃权 6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04%。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37,605,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7%;反对 82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4%;弃权 1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043%;反对 82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838%;弃权 11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1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文乐、贾偲楠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2025鄂国浩法意 GHWH181 号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fe6bb8e5-c74a-4731-b9a3-23050e66fe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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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9:10│华塑控股(000509):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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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鄂国浩法意 GHWH181号致: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指派胡文乐律师、贾偲楠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
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9月 26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审议事
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0月 13日(星期一)下午 15:00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武汉保利广场 A
座 33楼 3311室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杨建安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年 10月 13日 9:15-9:2
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年 10月 13日 9:15至 2025年 10月 13日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15日;本次股东会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45 名,代表股份 438,545,035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660%。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2名,代表公司 2名股东,代表股份 435,114,935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4
64%;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43名,代表股份 3,43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96%。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
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1.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7,403,6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97%;反对 1,07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461%;弃权 6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
2.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7,605,3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7%;反对 82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4%;弃权 11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
本所律师认为,提案 1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642e3bb8-47d8-46dd-8839-a2eea823e0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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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42│华塑控股(000509):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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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与南充荣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荣耀”)
之间的关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一审、二审均驳回南充荣耀诉讼请求,南充荣耀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
川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年 5月 31日、2023年 12月 2日、2024年 1月 10日、2024年 9月 25日、2024
年 12 月 20 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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