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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20(吉林化纤)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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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420 吉林化纤 更新日期:2025-08-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7-30 16:11 │吉林化纤(000420):十届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 ├─────────┼──────────────────────────────────────────────┤ │2025-07-30 16:09 │吉林化纤(00042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07-30 16:09 │吉林化纤(000420):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 ├─────────┼──────────────────────────────────────────────┤ │2025-07-30 16:09 │吉林化纤(000420):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 ├─────────┼──────────────────────────────────────────────┤ │2025-07-30 16:09 │吉林化纤(000420):董事会议事规则 │ ├─────────┼──────────────────────────────────────────────┤ │2025-07-30 16:09 │吉林化纤(000420):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 │2025-07-30 16:09 │吉林化纤(000420):承诺管理制度 │ ├─────────┼──────────────────────────────────────────────┤ │2025-07-30 16:09 │吉林化纤(000420):内部审计制度 │ ├─────────┼──────────────────────────────────────────────┤ │2025-07-30 16:09 │吉林化纤(000420):总经理工作细则 │ ├─────────┼──────────────────────────────────────────────┤ │2025-07-30 16:09 │吉林化纤(00042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 ─────────┬──────────────────────────────────────────────── 2025-07-30 16:11│吉林化纤(000420):十届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 2025年 7月 18日以通讯方式送达,会议于 202 5年 7 月 30日上午 10:0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宋德武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 11 人,实到 11 人。本次会议 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宋德武先生、徐佳威先生、金东杰先生、周东福先生、曲大军先生、安民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徐樑华先生、吕晓波先生、王丹丹女士、祝成炎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 吕晓波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 案审核无异议,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股东会将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简历 、第十一届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等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 修订,内容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章程〉修订案》。 审议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变化,公司制定《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容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审议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变化,公司制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审议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股东会议事规则》;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变化,公司制定《 股东会议事规则》。内容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审议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变化,公司修订了 相关治理制度,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制度名称 是否提交股东会 1 总经理工作细则 否 2 关联交易制度 否 3 承诺管理制度 否 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否 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否 6 内部审计制度 否 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8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9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10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否 11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否 内容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审议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 2025年 8月 18日下午 14:00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审议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1/4211cbc1-5a53-4704-b9ba-1d99261af103.PDF ─────────┬──────────────────────────────────────────────── 2025-07-30 16:09│吉林化纤(00042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不能为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占 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本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本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财务及审计部 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现有 资料、信息不影响作出独立判断、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同意随时召开会议的情况下,公司可随时发出会议通知并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 ,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会议作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 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 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0/25c3c6ab-1acb-4735-aad0-7694f3a5e775.PDF ─────────┬──────────────────────────────────────────────── 2025-07-30 16:09│吉林化纤(000420):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 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 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要负责对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事前认可。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 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过半数独立董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应当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 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如因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中无法发表意见而未能形成有效决议的,独立董事可以要求在发表 意见的障碍消除后重新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至少载明独立董事发言要点、表决结果、表决意见等,独立董事应对 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运营情况、所议事项基本情况资料及需作出决策判断的必要 资料)和信息,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部等部门和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并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应当承 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或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第十 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0/3a22f3da-2209-4100-bec8-a7fa22cbf45e.PDF ─────────┬──────────────────────────────────────────────── 2025-07-30 16:09│吉林化纤(000420):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管理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的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离职包含以下情形: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的; (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的; (三)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解任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六条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 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 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 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 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 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应于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 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董事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的承诺的,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未继续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的发生与离任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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