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411 英特集团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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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07 │英特集团(000411):关于变更公司住所、营业期限及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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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07 │英特集团(000411):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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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06 │英特集团(000411):十届十七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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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05 │英特集团(000411):十届十次监事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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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04 │英特集团(000411):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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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04 │英特集团(00041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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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04 │英特集团(000411):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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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04 │英特集团(000411):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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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04 │英特集团(00041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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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04 │英特集团(00041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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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07│英特集团(000411):关于变更公司住所、营业期限及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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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000411):关于变更公司住所、营业期限及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6/de43e42b-2078-4365-96c9-3231df5d2e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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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07│英特集团(000411):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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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000411):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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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06│英特集团(000411):十届十七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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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000411):十届十七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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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05│英特集团(000411):十届十次监事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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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000411):十届十次监事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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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04│英特集团(000411):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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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000411):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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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04│英特集团(00041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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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
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时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
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
间等个人信息。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第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
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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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04│英特集团(000411):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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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000411):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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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04│英特集团(000411):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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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000411):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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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04│英特集团(00041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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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00041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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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04│英特集团(00041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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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指买卖本公司股份包括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份须履行的手续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转让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
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
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㈠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㈡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㈢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㈣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的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
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禁止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㈠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㈢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㈣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6个月的;
㈤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㈥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㈦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
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㈠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㈡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㈣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㈢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
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披露以下信息:
㈠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㈡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㈢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㈣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
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
报义务,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内部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6/47532673-4abf-47d3-9550-a8cba990ec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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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04│英特集团(000411):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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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000411):公司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6/c93b4425-6a12-42c2-a6a2-16f25252a6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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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04│英特集团(00041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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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00041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6/ce06b5ca-7158-4c95-93c4-3e33ed2cb3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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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04│英特集团(00041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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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00041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6/486ce968-0574-4b17-aa66-e0645fc184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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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04│英特集团(000411):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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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000411):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6/ee984144-6897-4dce-a5f2-2fd2909878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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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04│英特集团(00041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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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00041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6/64ef9577-8955-4b6c-bf62-ab96f65a57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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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16:04│英特集团(000411):对成员公司担保和财务资助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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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四章 担保和财务资助管理
第一条 目 的
为规范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成员公司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担保和财务
资助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浙江英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成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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