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404 长虹华意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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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7:06 │长虹华意(000404):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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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06 │长虹华意(000404):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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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04 │长虹华意(000404):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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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04 │长虹华意(00040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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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04 │长虹华意(00040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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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04 │长虹华意(000404):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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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04 │长虹华意(00040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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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04 │长虹华意(0004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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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04 │长虹华意(00040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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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04 │长虹华意(00040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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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7:06│长虹华意(000404):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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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十届监
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3
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8 元/股,具体回购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
额、回购股份数量为准。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 5 月 9 日
在《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回购专项贷款承诺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28)。
因公司实施 2024 年度分红派息,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9.8 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9.5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5 年 7月 2日在《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后调整回购
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2025 年 7月 15 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
在《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
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7,762,15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 1.12%,最高成交价为 7.1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7.00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55,130,175 元(不含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进展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ab21cf3d-3242-4fc8-942f-7da66a7968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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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06│长虹华意(000404):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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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时间与方式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16日以电子
邮件形式送达全体董事。
2.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1)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2)董事出席会议情况: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 9人,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 9人。
(3)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杨秀彪先生主持,董事肖文艺先生、史强先生、王勇先生、马伴先生、陈思远先生、任世驰先生、林嵩
先生、邓富民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了本次董事会。
(4)会议列席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以书面投票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客观、
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详细内容请参见同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详细内容请参见同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
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 年 10 月修订)》。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董事离职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制定的《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详细内容请参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 年 10 月制定)》。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效,鉴于现行制度框架陈旧,根据《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公司董事会同
意公司对《内部审计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原规则全文废止。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详细内容请参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 年 10 月修订)》。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详细内容请参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 年 10 月修订)》。
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详细内容请参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 年 10 月制定
)》。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详细内容请参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 年 10 月修订)》。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9facc5bf-83a4-4c85-8448-ec9cc24ac2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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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04│长虹华意(000404):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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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离职的情形。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四)保护股东权
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会议选举和更
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民主会
议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辞职程序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
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七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其因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八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董事辞任的相关情况。公司披露董事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
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第九条 被解除职务程序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相关董
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
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股东会可在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
会议可在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会议罢免之日解任生效。
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
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以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
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除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的民主会议解除职工董事的程序及要求,按照相关的民主管理程序执行。
无正当理由,公司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应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
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
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离任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
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司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十三条 董事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
在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的承诺的,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当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
理的相关规定。如未继续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应当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
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如离职董事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
会可以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
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c5e8454a-f8a3-47f3-9118-07994e32d2b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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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04│长虹华意(00040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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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一条 为规范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第七条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以下内部审
批流程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证券部门提出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提交包括以下文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详见附件 1)以及有关材料,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签署《信息披露暂缓或豁
免事项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 2)。申请单位的负责人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证券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
(三)由证券部门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批准;
(四)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证券部门应当及时填写《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登记表》(详见附件 3),经董事会
秘书、董事长签字确认,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需登记的事项如下:
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
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内部审核程序;
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
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
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涉及违法违规情形的,公司将报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
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8eedda68-513a-4b44-83fa-f7d1ef65ad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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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04│长虹华意(00040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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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华意(00040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ea16b3ed-22e2-4650-9aa0-ea27a55e7d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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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04│长虹华意(000404):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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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华意(000404):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ab74b3fc-7428-43b9-b9fe-16daf05952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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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04│长虹华意(00040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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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华意(00040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4e1b258e-cb8b-41b1-8aba-119bfb3354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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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04│长虹华意(0004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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