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096 广聚能源 更新日期:2025-09-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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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7:55 │广聚能源(000096):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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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8:20 │广聚能源(000096):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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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8:20 │广聚能源(000096):关于全资子公司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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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7:47 │广聚能源(000096):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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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55 │广聚能源(000096):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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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54 │广聚能源(000096):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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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53 │广聚能源(000096):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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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53 │广聚能源(000096):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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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52 │广聚能源(000096):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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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52 │广聚能源(000096):关于2025年半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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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7:55│广聚能源(000096):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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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5 年4 月 25 日、2025 年 5 月 20 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申请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议案》。为
保障公司主营业务及投资项目的资金周转需求,2025 年度,公司向中信银行等 6 家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 2
0 亿元,公司相关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南山石油有限公司、航天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欧华”)等使用上述银行授信
额度本公司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无需公司另行出具决议。该额度仅为公司拟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
额,实际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子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授权有效
期自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2025-025、2025-027、2025-031、2025-040)。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全资子公司航天欧华的业务进度及资金需求,近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
航天欧华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方持 本次担保前 本次担保后 是否关联担保
股比例 担保余额 担保余额
(注 1) (注 1)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 航天欧华信息 100% 45,000 55,000 否
份有限公司 技术有限公司
注 1:本次担保前/后担保余额是假设按照本次签署的担保合同中的最高额度测算,非担保业务实际发生额。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及被担保对象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保证人: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航天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人民币 10,000 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
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
合计最高债权额以实际发生情况为准。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
范围中。
7、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余额为 55,000 万元(含本次担保),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之间担保,占
公司近一期(2024 年 12 月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9.62%。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没有为合并报表外的其他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
担保金额情况。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8/ac986643-3a32-4db5-beaa-0bec883db1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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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8:20│广聚能源(000096):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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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5 年4 月 25 日、2025 年 5 月 20 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申请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议案》。为
保障公司主营业务及投资项目的资金周转需求,2025 年度,公司向中信银行等 6家金融机构以免担保信用方式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总金额为人民币 20 亿元,公司相关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南山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石油”)、航天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
使用上述银行授信额度本公司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无需公司另行出具决议。该额度仅为公司拟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
额,实际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子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授权有效
期自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2025-025、2025-027、2025-031)。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全资子公司南山石油业务情况的资金需求,近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为南山石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授信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方持 本次担保前 本次担保后 是否关联担保
股比例 担保余额 担保余额
(注 1) (注 1)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 深圳市南山石 100% 35,000 45,000 否
份有限公司 油有限公司
注 1:本次担保前/后担保余额是假设按照本次签署的担保合同中的最高额度测算,非担保业务实际发生额。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及被担保对象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保证人: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深圳市南山石油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人民币 10,000 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
写)壹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7、保证期间: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
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余额为 45,000 万元(含本次担保),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之间担保,占
公司近一期(2024 年 12 月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6.05%。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没有为合并报表外的其他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
担保金额情况。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20ca873d-e412-478f-a9e0-1f0271c8da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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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8:20│广聚能源(000096):关于全资子公司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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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易概述
为推动产业布局,进一步落实公司综合能源运营商的功能定位及发展战略,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南山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石油”)参与竞拍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龙岗管理局(以下简称“龙岗规自局”)以挂牌方式出让的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号:G10501-0440;宗地号:G10501-0441
),并在竞拍成功后具体推进后续加油站建设工作,同意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南山石油在授
权总投资额范围内负责本次竞拍及后续相关事宜,包括且不限于签署具体协议、土地使用权的相关登记手续等。
子公司南山石油于2025年8月11日按法定程序参与了龙岗规自局委托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让的上
述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最终以合计人民币 16,500 万元竞得该两宗地块,并与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矿业权业务
分公司签署了《成交确认书》。有关该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
子公司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拟投资建设加油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二、 进展情况
近日,子公司南山石油与龙岗规自局就该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签署了合同编号为深地合字(2025)2017 号的《深圳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1》),及合同编号为深地合字(2025)2018 号的《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2》),并已付清该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合计人民币 1.65 亿元。相关合同主要
内容如下:
(一)《出让合同 1》
1. 合同方
出让人: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
受让人:深圳市南山石油有限公司
2. 宗地号:G10501-0440
3. 宗地面积:1363.65 平方米
4. 宗地用途:区域交通用地。
5. 宗地使用权年限:40 年
6. 宗地使用权出让价款:8,200 万元
7.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1) 受让人在本宗地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出让宗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其中,本宗地规定建筑面积 1080 平方米,包括:罩棚 900 平方米、站房及辅助用房 180 平方米。
(2) 本宗地范围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罩棚 900 平方米限整体转让,站房及辅助用房 180 平方米限整体转
让。
(3) 本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全部可抵押,抵押价值不得超过本合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值之和。前款抵押仅适用于产权归受让人专有的部分。
(4) 本宗地的建设项目应在 2026 年 8月 21 日之前开工,2028 年 8月 21日之前竣工。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开工
、竣工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延长开工、竣工期限。其中,申请延长竣工期限的,应在竣工期届满前 3个月内提出。
(5)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同意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条件的
,受让人应按规定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 违约责任
(1) 受让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处理。
(2) 除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期竣工外,申请竣工延期应按合同相关约定支付违约金,受让人缴纳
违约金后,竣工期限相应顺延。受让人未申请竣工延期或申请竣工延期未获批准但实际竣工逾期的,应按合同相关约定支付违约金。
(3)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本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按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二)《出让合同 2》
1. 合同方
出让人: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
受让人:深圳市南山石油有限公司
2. 宗地号:G10501-0441
3. 宗地面积:1773.92 平方米
4. 宗地用途:区域交通用地。
5. 宗地使用权年限:40 年
6. 宗地使用权出让价款:8,300 万元
7.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1) 受让人在本宗地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出让宗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其中,本宗地规定建筑面积 1080 平方米,包括:罩棚 900 平方米、站房及辅助用房 180 平方米。
(2) 本宗地范围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罩棚 900 平方米限整体转让,站房及辅助用房 180 平方米限整体转
让。
(3) 本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全部可抵押,抵押价值不得超过本合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值之和。前款抵押仅适用于产权归受让人专有的部分。
(4) 本宗地的建设项目应在 2026 年 8月 21 日之前开工,2028 年 8月 21日之前竣工。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开工
、竣工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延长开工、竣工期限。其中,申请延长竣工期限的,应在竣工期届满前 3个月内提出。
(5)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同意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条件的
,受让人应按规定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 违约责任
(1) 受让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处理。
(2) 除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期竣工外,申请竣工延期应按合同相关约定支付违约金,受让人缴纳
违约金后,竣工期限相应顺延。受让人未申请竣工延期或申请竣工延期未获批准但实际竣工逾期的,应按合同相关约定支付违约金。
(3)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本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按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三、 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竞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投资建设加油站项目,是公司基于主营成品油行业的专业经验、经营实力及精细化运营能力,同
时结合市场机遇做出的战略举措。该项目地块处于高速核心节点,车流量密集,是深圳市外环高速规划的唯一一对服务区加油站,区
位优势显著。加之深圳辖区公开出让加油站用地机会稀缺,投资建设该项目,将进一步发挥公司在成品油领域的专业运营优势,提升
网络覆盖密度和品牌影响力。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把握区域市场增长点,增强盈利能力,并为未来向综合能源运营商的转型积累
核心站点资源和运营经验,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影响公司现有业务的
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次合同签署后,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权属证书及手续,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工作。
本次竞得地块具有较强稀缺性及较大的开发潜力,但后续项目规划和实施过程中,仍可能面临宏观政策调控、行业政策调整、有
关部门审批手续、市场变化、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的不确定因素,项目实施进度、经营效益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
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5f84e271-68ad-4cf8-bfea-afec67e595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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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7:47│广聚能源(000096):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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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林子豪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林子豪先生因
工作原因,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及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的任何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林子豪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林子豪先生的辞职,不会影
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林子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亦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公司董事会对林子豪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辛勤付出以及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完成公司董事补选等相关工作。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4/967764be-d18b-4400-bf91-fc886438a5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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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55│广聚能源(000096):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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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15日以书面、传真及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各位监事,会
议于2025年8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3名监事参与了通讯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
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同名公告。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
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半年度公司信用减值准备计提的议案》
2025年半年度公司对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计提相应的信用减值准备;对已处置或已
收回的应收款项相应核销或转回已计提的信用减值准备。本期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2,204.38万元,其中,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9.33
万元,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2,195.05万元。本期转回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50.00万元。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半年度余额3,782.2
1万元,其中: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半年度余额617.27万元,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半年度余额3,164.94万元。
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5年半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理由和依据充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3d3d364a-a675-4d07-bf79-d531e16053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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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54│广聚能源(000096):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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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和管理
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主要为浮动收益型产品,以及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产品。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章 管理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第五条 公司选择委托理财产品时,原则上应选取不少于 3 个同类型产品进行对比分析,从收益率、风险水平、相关费用、期限
与流动性、信息披露透明度及金融机构信誉等多维度综合评估,择优选择。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履行。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
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开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决策与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严格参照《公司章程》投资项目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向非关联方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
第五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
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
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须立即向公司汇报。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
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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