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027 深圳能源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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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8:04 │深圳能源(00002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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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8:01 │深圳能源(000027):董事会八届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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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59 │深圳能源(000027):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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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59 │深圳能源(00002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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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59 │深圳能源(000027):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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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59 │深圳能源(000027):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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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59 │深圳能源(00002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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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59 │深圳能源(000027):市值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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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58 │深圳能源(000027):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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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57 │深圳能源(000027):关于公司开展低风险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业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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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8:04│深圳能源(00002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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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八届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4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12 月 24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4 日 9:15,结束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24 日 15:00。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
将按以下规则处理:
1.如果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表决权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网络投票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7日(星期三)。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25年12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二)。
2.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八)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40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2.00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需逐项表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
决) 子议案数(12)
2.01 发行规模及发行品种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2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3 债券期限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4 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5 还本付息方式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6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7 募集资金的用途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8 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9 承销方式及上市安排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10 担保方式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11 特殊发行条款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12 决议的有效期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 非累积投票提案 √
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
事宜的议案
(二)提案披露情况
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1.00-3.00已经2025年11月28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八届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5年11月29日
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董事会八届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1)、《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其中提案2.00需逐项表决。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登记
时间以收到信函或电子邮件时间为准。
(二)登记时间:2025年12月23日9:00至12:00,14:30至17:00。
(三)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40楼董事会办公室。
(四)登记手续:
1.现场登记
(1)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办理登记;自然人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模版详见附件二)、授权股东本
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办理登记;若非法定代表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当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模版详见附件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股东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办理登记。
2.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
异地股东可采用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并应确保合格资料在登记时间2025年12月23日17:00之前送达公司登记地点或电
子邮箱,建议在发出信函、电子邮件后通过电话告知公司本次会议指定联系人。
(五)在规定登记时间内办理登记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当日(即2025年12月24日)14:00至14:30,携带相关证件到会
议现场办理入场查验手续。
(六)会议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55-83684138;电子邮箱:ir@sec.com.cn;传真:0755-83684128;联系人:施诗。
(七)会议费用: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司董事会八届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2025年11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
om.cn)上的公司《董事会八届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三)2025年12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
m.cn)上的公司《董事会八届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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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8:01│深圳能源(000027):董事会八届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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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000027):董事会八届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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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59│深圳能源(000027):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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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董事会八届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
工作的职责与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
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等相关事务,该部门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深交所提交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上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主板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
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履职保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中国特色现代公司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组织开展公司治理研究,协助董事长拟订有关重大方案
、制订或者修订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落实公司治理有关制度,管理相关事务;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准备议案和相关材料并对其完整性进行把关,负责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草拟会议决议,保管会议决议、记录和其他材料;参加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四)组织准备和递交需由董事会出具的文件;
(五)负责与董事联络,组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料;
(六)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报告,重要进展情况还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七)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九)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十)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四)负责董事会与监管机构的日常联络;
(十五)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以及监管部门规章制度、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证券事务代表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
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并报送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情况除外)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五个交易日
内更新并报送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第十七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
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期间按照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不断提高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履职能力。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考核评价纳入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相关制度,结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业绩,公司对董事会秘书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出具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上述规定相抵触时,以上述规定为准,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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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9:59│深圳能源(00002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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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董事会八届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和《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
或子公司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 1)并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 3),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对特定信息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书面保密承诺;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进行初步认定,并提交认定意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公司董
事会秘书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定;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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