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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5(特 力A)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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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025 特 力A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27 18:59 │特 力A(000025):特 力A: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27 18:59 │特 力A(000025):特 力A:《董事会议事规则》 │ ├─────────┼──────────────────────────────────────────────┤ │2025-10-27 18:59 │特 力A(000025):特 力A:《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 ├─────────┼──────────────────────────────────────────────┤ │2025-10-27 18:59 │特 力A(000025):特 力A:《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 │2025-10-27 18:59 │特 力A(000025):特 力A:深 特 力章程(2025年10月) │ ├─────────┼──────────────────────────────────────────────┤ │2025-10-27 18:59 │特 力A(000025):特 力A:《股东会议事规则》 │ ├─────────┼──────────────────────────────────────────────┤ │2025-10-27 18:58 │特 力A(000025):特 力A:深 特 力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10-27 18:57 │特 力A(000025):特 力A:《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 ├─────────┼──────────────────────────────────────────────┤ │2025-10-27 18:57 │特 力A(000025):特 力A: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 ├─────────┼──────────────────────────────────────────────┤ │2025-10-27 18:56 │特 力A(000025):特 力A: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正式会议决议公告 │ └─────────┴──────────────────────────────────────────────┘ ─────────┬──────────────────────────────────────────────── 2025-10-27 18:59│特 力A(000025):特 力A:2025年三季度报告 ─────────┴──────────────────────────────────────────────── 特 力A(000025):特 力A: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75166377-aeed-4f63-acee-47231e6a34ed.PDF ─────────┬──────────────────────────────────────────────── 2025-10-27 18:59│特 力A(000025):特 力A:《董事会议事规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 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根据《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合规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八)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2 —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 第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署名短信、专人通知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的 1 个工作日。 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前两日发出书面补充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或记名式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4 — 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视频、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 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通知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修改、解释,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开始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df20be57-de39-4cfb-95e0-232f6a90a65b.PDF ─────────┬──────────────────────────────────────────────── 2025-10-27 18:59│特 力A(000025):特 力A:《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 (2025 年 10 月 27 日经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正式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五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 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 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计划财务部为审计委 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2 —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三)公司内部控制相关报告;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等相关工作事项进行评议审核,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审议: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 4 — 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至少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以书面(专人送出、邮件)或者电话等通讯方式通知各委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 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进行修订,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本公司董事会。— 6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95ef34b8-aea8-4e54-9183-d1fd6516f9b3.PDF ─────────┬──────────────────────────────────────────────── 2025-10-27 18:59│特 力A(000025):特 力A:《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2025 年 10 月 27 日经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正式会议审 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2 — 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 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 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4 —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 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提出的诉求。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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