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009 中国宝安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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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1:04 │中国宝安(000009):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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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1:04 │中国宝安(000009):董事局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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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1:04 │中国宝安(000009):中国宝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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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1:04 │中国宝安(000009):公司章程(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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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1:04 │中国宝安(000009):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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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1:02 │中国宝安(000009):关于将党建工作纳入《公司章程》、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和附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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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1:01 │中国宝安(000009):第十五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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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1:00 │中国宝安(000009):关于参与杉杉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投资人招募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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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59 │中国宝安(000009):中国宝安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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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8:27 │中国宝安(00000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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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1:04│中国宝安(000009):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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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局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2月 31日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2月 31日 9:15-9:25,9:30-11:30,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31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公司将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
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2月 26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 2025 年 12月 2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笋岗东路 1002号宝安广场 A座 29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关于将党建工作纳入《公司章程》、取消监 非累积投票提案 √
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和附件的议案
2、提案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已获本公司第十五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2月 13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特别说明
(1)提案 1将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提案 1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凡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持股凭证,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
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1)和有效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有效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以采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5年 12月 31日 8:30-15:15。
3、登记地点:深圳市笋岗东路 1002号宝安广场 A座 29楼。
4、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晓明 电话:(0755)25170382 传真:(0755)25170300
5、会议费用:与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操作流程
详见附件 2。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五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ce4714c0-e7b7-4c94-b298-4157bf83586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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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1:04│中国宝安(000009):董事局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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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000009):董事局议事规则(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00506e9f-fa02-431a-96ca-dadf23ae5b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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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1:04│中国宝安(000009):中国宝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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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或各子公司按照《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
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以下简称“《保密承诺函》”),切实做好该信息的
保密工作。
(二)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
表》”,见附件),并将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会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档案、《保密承诺函》以及暂
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其他相关书面资料一并向公司董事局秘书处报送书面申请。相关申请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三)公司董事局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局主席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局秘书应当负责对该类信息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
事局主席签字确认后,由董事局秘书处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
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
和分管责任人等进行追责。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并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9e2531e9-0591-4e1f-b501-532cae3593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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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1:04│中国宝安(000009):公司章程(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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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000009):公司章程(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cef91d74-97f9-4e31-9dd9-a263f75b65c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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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1:04│中国宝安(000009):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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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000009):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1596a3aa-88ed-41c8-81ef-eb942c640da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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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1:02│中国宝安(000009):关于将党建工作纳入《公司章程》、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和附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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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000009):关于将党建工作纳入《公司章程》、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和附件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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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1:01│中国宝安(000009):第十五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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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000009):第十五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966c00b2-1887-49d4-bfd2-666670092b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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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1:00│中国宝安(000009):关于参与杉杉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投资人招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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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000009):关于参与杉杉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投资人招募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3085db7b-3f89-4d70-9835-feda036f24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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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20:59│中国宝安(000009):中国宝安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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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材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局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则和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和完整,董事局主席为主要责任人。董事局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
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
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必要方式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的各流转环节,应将信息知情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进行涉及
内幕信息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告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所涉公司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业的负责人,以及负责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负责人为其职责范围内内幕信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内幕信息的流转环节应当依据本
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登记入档等事宜,并在该等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前及时将档案材料报送至公司董事局
秘书处。上述内幕信息管理直接责任人应当对其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负责。公司董事局秘书处负责协助董
事局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存档事宜。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
至少保存十年。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对外报送信息的,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接收单位或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证券发行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股份回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
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要求填写《中国宝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1)外,还应当制作《中国宝
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内
幕信息管理直接责任人应当督促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若相关人员拒不签名确认的,内幕信息管理直接责任人应在备忘录上
通过备注形式予以记录。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时,应当填写该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该机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该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公司所知悉的上述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的,公司按有关规定进
行责任追究或处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
、评审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并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发生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3/30a8fc24-fc85-4100-b1a8-6ce56c2bc2c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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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8:27│中国宝安(00000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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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韶关市高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或“中国宝安”)于2025年9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触及1%整数倍暨后续增持计划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5),公司股东韶关市高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高创”)计划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总数量不少于100万股。截至2025年12月8日,韶关高创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过半,公司收到股东韶关高创
出具的《关于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过半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韶关高创计划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
上市公司股份总数量不少于100万股。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固定价格区间,将基于对上市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择机实施增持计
划。
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国宝安于2025年9月9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触及1%整数倍暨后续增持计划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5)。
二、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8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过半。韶关高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中国
宝安股份数量为25,792,1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韶关高创持有中国宝安股份数量为438,466,465股,持有中国宝安股份比例为17.00%。截至2025年12月8日
,韶关高创持有中国宝安股份数量为464,258,571股,持有中国宝安股份比例18.00%。
三、相关承诺
韶关高创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实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
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时,增持主体将根据变
动情况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发生变化。
4、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持续告知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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