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008 神州高铁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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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  │神州高铁(000008):神州高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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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  │神州高铁(000008):神州高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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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  │神州高铁(000008):神州高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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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  │神州高铁(000008):神州高铁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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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  │神州高铁(000008):神州高铁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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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  │神州高铁(000008):神州高铁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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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  │神州高铁(000008):神州高铁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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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  │神州高铁(000008):神州高铁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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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30  │神州高铁(000008):神州高铁市值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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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30  │神州高铁(000008):神州高铁董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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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00:32│神州高铁(000008):神州高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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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州高铁(000008):神州高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599493db-b30e-4678-bd08-d05dc0a093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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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00:32│神州高铁(000008):神州高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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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州高铁(000008):神州高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e165762b-ea11-4ff8-b61e-7289e53186c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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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00:32│神州高铁(000008):神州高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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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细 
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两名,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
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
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并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相关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其它材料。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送达各参会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
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召开的方式、议程、议题、会议有关资料及发出通知的时间等。                        
    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到会时 
,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电话会议或书面签署决议方式召开,但委员的意见、建议或表决结果应在会议当
天以书面形式传真至董事会秘书,并及时给董事会秘书寄出原件。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可以采用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细
则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使用电子签名
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应尽 
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六条 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委员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 
方式,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未到会委员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
存期限十年。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65f3ed4c-788a-44bb-87a8-3592adbdd3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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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00:32│神州高铁(000008):神州高铁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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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州高铁(000008):神州高铁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aac97db1-0bc3-4319-b590-000e3fbe7bf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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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00:32│神州高铁(000008):神州高铁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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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州高铁(000008):神州高铁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fd2d7e68-fde3-444c-a052-1076b1d610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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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00:32│神州高铁(000008):神州高铁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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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州高铁(000008):神州高铁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8e33165f-9d5d-4fc7-b32a-46fd4f02c7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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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00:32│神州高铁(000008):神州高铁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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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建立科学、规范 
、高效的决策机制,促进董事会授权人员依法行权履职,提高经营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授权 
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要切实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行权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不
得将授权等同于放权。                                                                                                
    第三条 以下名词在本办法中的定义:                                                                               
    (一)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委托其他主体代为行使的行为
。                                                                                                                  
    (二)行权,是指授权对象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法定的治理主体行使。公司中非由 
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有关职能部门等机构,不得承接决策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交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等不可授权,主要包括: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举措的方案,制订及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制订及调整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决定经营计划、非主业及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年度债券发行计划;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订公司重大国有资产转让、子公司重大国有产权变动方
案;                                                                                                                
    (六)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或者撤销,决定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
追究、合规管理等工作体系,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制定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组织实施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决定考核方案、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中长期激励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审议子公
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决定大额投资项目、融资项目、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采购、捐赠、赞助、工程建设等涉及大额资
金授权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及重要控股子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上述人员报酬事项;                                                                                    
    (十三)审核或批准公司年度担保计划及担保事项,预算外担保事项;                                                  
    (十四)董事会认为不应当或不适宜授权的事项;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根据公司管理实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下列事项:                                                         
    (一)一定额度以下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全级次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股权退出等交易事项;  
    (二)一定额度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三)授权事项清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不在本办法规定的授权范围内的经营决策事项,除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或政府相关部门要 
求须由董事会决策的,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范授权,并应制定授权决策事项清单, 
明确授权对象、权限划分标准、具体事项、行权要求等授权具体内容和操作性要求。董事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清单内容,
不断优化完善授权管理。                                                                                              
    第九条 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明确授权背景、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授权期限届满,自 
然终止。                                                                                                            
    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的决策事项,一般应当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的决策事项,一般采取总经 
理办公会的形式研究讨论。总经理决策前应当听取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因工作特殊需要,董事长可以列席总经理办
公会。                                                                                                              
    第十一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职能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认真执行。对于执行周期较长的事项,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完成后,授权对象根据授权要求
,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董事会报告。第十二条 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其亲属存在利害关系的,授权对象应当 
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定期对授权决策事项进行统一变更,也可以根据需要实时变更。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 
,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要求,或出现董事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其他情况,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提前终止。授 
权对象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第十六条 发生授权调整或收回时,应当及时拟订授权变更方案,明确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更理由、依据,由董 
事会决定。授权变更方案一般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意见提出;如确有需要,可以由授权对象提出。                          
    第十七条 授权对象确因工作需要,拟进行转授权的,应当向授权主体汇报转授权的具体原因、对象、内容、时限等,经授权主体
同意后,履行相关规定程序。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转授权相应进行变更或终止。对于已转授权的职权,不得再次进行转授权。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负有监督责任。董事会负责对授权进行监督管理,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 
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董事会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
实际、风险控制能力、投资环境变化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保持在合理、可
控范围。                                                                                                            
    董事会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有权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
务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诚信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 
杜绝越权行事。                                                                                                      
    授权对象应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每半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报告授权行权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行权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损失进一
步扩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二十一条 授权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公司遭受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 
管理责任不予免除: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事项,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对相关执行部门及授权对象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在授权管理过程中出现第二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之一,董事表决时投反对票或明确提出异议投弃 
权票的,予以免除或减轻责任。第二十三条 授权对象行权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但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 
等情形,且决策过程中履职尽责或者事后采取有力措施挽回、减少损失,消除、减轻不良影响的,按照管理权限,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和程序,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决定、修订和解释。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3cbebb57-fc46-47c8-aa22-be08e24565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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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7 00:32│神州高铁(000008):神州高铁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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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州高铁(000008):神州高铁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7e3ca144-2c47-4d6f-b8bd-d8a575a81e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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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6 16:30│神州高铁(000008):神州高铁市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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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公司 
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 
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 
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上市公司应当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上市公司
投资价值。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 
值,以及通过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多元化手段,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取得资本市场的长期信任与支持
,最终实现公司整体价值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的双重目标。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规范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相关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应实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持续、常态化地开展
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组织具体执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的具体执 
行机构,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市值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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