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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8 16:22│电广传媒(000917):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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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于 2026 年 2月 6日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该次临时股东会选举公司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通过是《关于公司董
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若《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未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则相关议案将失效。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将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7名(含职工代表董事 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
4名。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提名王艳忠
先生、朱皓峰先生、杨贇先生、付维刚先生、申波先生、彭爱辉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姚军先
生、伍中信先生、吴斯远先生、唐忠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伍中信先生、唐忠诚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姚军先生、吴斯远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已经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的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换届选举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上述董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选举非独立董事
和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上述董事候选人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
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全体成员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董事的义务和职责。本次换届后,王林先生、赵文挺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公司对第六届董
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对公司经营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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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8 16:17│众生药业(002317):关于控股子公司一类创新药昂拉地韦项目两项III期临床试验获得顶线分析
│数据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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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众生睿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生睿创
”)自主研发的一类创新药物昂拉地韦颗粒治疗 2~11岁单纯性甲型流感患者的 III期临床试验(以下简称“昂拉地韦颗
粒儿童 III期临床试验”)和昂拉地韦片治疗 12~17岁青少年单纯性甲型流感患者的 III期临床试验(以下简称“昂拉地
韦片青少年 III期临床试验”),于近日获得顶线分析数据。初步结果表明,昂拉地韦颗粒在 2~11岁单纯性甲型流感参
与者、昂拉地韦片在 12~17岁单纯性甲型流感参与者中表现出积极的疗效和良好的安全性,试验结果理想,达到预期目的
。具体情况如下:
一、昂拉地韦项目 III期临床试验情况
为方便儿童、青少年及吞咽困难的流感患者用药,公司组织实施昂拉地韦颗粒儿童 III期临床试验和昂拉地韦片青少
年 III期临床试验。昂拉地韦颗粒儿童 III期临床试验,采用磷酸奥司他韦干混悬剂(罗氏制药,商品名:Tamiflu?)对
照,共纳入 120例参与者。昂拉地韦片青少年 III 期临床试验,采用安慰剂对照,共纳入 157例参与者。
(一)有效性方面
昂拉地韦颗粒儿童 III 期临床试验采用加拿大急性呼吸道疾病和流感量表(CARIFS,是一个适用于儿童感冒疗效评
估的综合性量表)对参与者疗效进行综合性评估。结果显示,有效性终点指标流感症状中位缓解时间,昂拉地韦颗粒组和
奥司他韦组分别为 82.5小时和 107.1小时,昂拉地韦颗粒组较奥司他韦组缩短了 23%;发热中位缓解时间,昂拉地韦颗
粒组和奥司他韦组分别为 21.0 小时和 28.9 小时,昂拉地韦颗粒组较奥司他韦组缩短了 27%;病毒学指标上,昂拉地韦
颗粒组给药后 24 小时病毒载量下降显著优于奥司他韦组,病毒可测时间较奥司他韦组显著缩短。昂拉地韦颗粒组和奥司
他韦组发生流感相关并发症例数分别为 0例(0%)和 2例(5.3%)。文献数据显示,玛巴洛沙韦在 1~12岁儿童开展与磷
酸奥司他韦干混悬剂对照的 III期临床试验结果(miniSTONE-2),CARIFS量表的流感症状中位缓解时间为 138.1 小时,
较奥司他韦组(150.0 小时)仅缩短了 8%;发热中位缓解时间为 41.2小时,较奥司他韦组(46.8小时)仅缩短了12%。
玛巴洛沙韦组和奥司他韦组发生流感相关并发症例数分别为 6例(7.4%)和 3例(7.0%)。
昂拉地韦片青少年 III 期临床试验采用七项流感症状缓解时间对参与者疗效进行综合性评估。结果显示:主要终点
指标七项流感症状中位缓解时间,昂拉地韦片组和安慰剂组分别为 51.4小时和 80.4小时,昂拉地韦片组较安慰剂组显著
缩短了 36%;次要终点指标发热中位缓解时间,昂拉地韦片组和安慰剂组分别为22.7 小时和 32.8 小时,昂拉地韦片组
较安慰剂组显著缩短了 31%;病毒学指标上,昂拉地韦片组给药后 24 小时病毒载量下降显著优于安慰剂组,显著缩短病
毒转阴时间,复现成人 III期临床试验的优效结果。昂拉地韦片组和安慰剂组发生流感相关并发症例数分别为 0例(0%)
和 1例(2.0%)。
已获批上市的昂拉地韦片(商品名:安睿威?)治疗成人单纯型甲型流感参与者, 七项流感症状中位缓解时间较安慰
剂组显著缩短了 39%,用药 1天后病毒载量可降低 10倍。昂拉地韦在儿童和青少年甲型流感参与者中临床症状/体征和病
毒学方面均取得积极的有效性结果,与成人人群高度一致。
(二)安全性方面
本项临床试验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昂拉地韦用药后观察到的不良反应主要为消化系统症状,绝大多数参与者的不良
反应无需处理即完全恢复,表明昂拉地韦在儿童和青少年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昂拉地韦颗粒儿童 III期临床试验和昂拉地韦片青少年 III期临床试验获得顶线分析数据,对公司短期的财务状况、
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昂拉地韦颗粒儿童 III期临床试验和昂拉地韦片青少年 III期临床试验揭盲结果仅是顶线数据
的初步统计分析结果,完整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结果将以最终的临床总结报告为准。众生睿创将积极与药监部门沟通,争取
早日完成申报药物上市,为广大儿童、青少年以及吞咽困难的流感患者提供更多治疗选择。
鉴于临床试验具有周期长、投入大的特点,且甲型流感具有季节性、区域性、流行性或散发性特征,药品能否获批上
市以及获批上市的时间、上市后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业绩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规定对
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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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8 16:15│北玻股份(002613):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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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以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控股
子公司天津北玻玻璃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北玻”)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 8,000 万元(额度内可滚动
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办理银行承兑和银行保函等,同时公司及自然人高琦先生分别以连带责任保证等方式为天津北
玻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即公司担保不超过 7,200 万元,高琦先生不超过 800万元,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以及公
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6 年 2月 6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天津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
子公司天津北玻向交行天津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为 2,520 万元。天津北玻其他股东
高琦先生同时按持股比例为该担保事项提供了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无需再履行审议
程序。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津北玻玻璃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 年 7月 25 日
注册地址:天津宝坻区节能环保工业区天兴路西侧宝中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高学明
注册资本: 8,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玻璃钢化技术、低辐射镀膜技术、光伏技术研发及相关产品设计、制造、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玻璃
安装;玻璃幕墙工程及其它玻璃工程。(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
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系公司持股 90%的控股子公司。
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天津北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财务状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天津北玻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2,324.66 万元,净资产35,322.65 万元,资产负债
率 32.49%,营业收入 53,732.81 万元,利润总额 5,436.69 万元,净利润 4,776.54 万元。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被担保的债务人为:天津北玻玻璃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合同编号 X100T26001,名称《综合授信合同》,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
大写金额):贰仟伍佰贰拾万元整。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
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
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后三年止。生效条款: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 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签名 (或盖章) 并加盖公章;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签名;(2) 债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或盖章) 并加盖合同
专用章。
五、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包括此次担保在内,公司累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 7,020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的 3.14%,且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天津北玻提供担保。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之外的单
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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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8 15:36│百川畅银(300614):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6年付息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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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百畅转债”(债券代码:123175)将于2026年02月24日按面值支付第三年利息,每10张“百畅转债”(单张面
值100元,10张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10.00元(含税);
2、付息债权登记日:2026年02月13日(星期五)
3、除息日:2026年02月24日(星期二)
4、付息日:2026年02月24日(星期二)
5、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2025年02月22日至2026年02月21日,票面利率1.00%。
6、“百畅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6年02月13日,截至2026年02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百畅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
派发的利息,在2026年02月13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
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年度的票面利率:1.80%。
8、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6年02月22日(星期日)。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02月22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420.00万张可转换
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42,000.00万元,债券简称“百畅转债”,债券代码“123175”。根
据《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
)等有关条款规定,在“百畅转债”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百畅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175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42,000.00万元(420.00万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42,000.00万元(420.00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3年03月17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3年02月22日至2029年02月21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3年08月28日至2029年02月21日
(九)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80%、第五年2.50%、第六年2.8
0%。
(十)本次可转债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
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
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
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
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和资信评估机构: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跟踪评级,并出
具了《2023年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跟踪评级报告》,评级结果为
: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百畅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5年02月22日至2026年02月21日期
间的利息,当期票面利率为1.00%,本次付息每10张“百畅转债”(单张面值100元,10张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
币10.00元(含税)。
对于持有“百畅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
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8.00元;对于持有“百畅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
RQFII),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
年第5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0.00元;对于持有“百畅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
,每10张派发利息10.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6年02月13日(星期五)
2、除息日:2026年02月24日(星期二)
3、付息日:2026年02月24日(星期二)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6年02月13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百畅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本期利息的资
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百畅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
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
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
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
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
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
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1、咨询部门: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如意西路如意河西二街楷林大厦10楼
3、联系电话:0371-61656692
4、联系传真:0371-65521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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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8 15:35│山子高科(000981):内部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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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6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问责机制,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
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公司经营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问责制度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参照本制度被问责的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监管要
求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参照本制度问责的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统称“
被问责人”)。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将其持有的或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
(三)未认真履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裁会议决议或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
的;
(五)重大事项违反公司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司生产经营或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七)对所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负有领导责任的;对下属部门或
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八)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监管要求;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
责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问责的种类和形式
第五条 问责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四)调整薪资、罚款、赔偿损失等经济处罚;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解任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收相关违法所得;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规定的其他方式;
(九)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应当被问责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事件
严重程度由公司董事会具体确定。
第七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八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造成的问责情形,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存在行政干预情形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被问责人涉嫌违法违规的,除内部问责外,还应当上报司法机关或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董事会、董事长、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被问责人提出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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