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16  天马新材(838971)公司公告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2月3日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2月2日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淑云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贺保平、何胜林、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杜鹏宇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袁梓赫、马敬超、尚不确定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本案原定于2023年3月7日开庭审理,因管辖权异议问题,未如期开庭。近期公司收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判定金力股份天津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材: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本次诉讼涉及的标的合同为002号公告中提及合同的一部分。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公司已于2023年3月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公司已于2023年4月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天马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5)。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340,000元货款。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76,453元(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暂计算利息至2023年1月31日,2023年2月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仍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利息至欠款付清日)。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3年2月8日公司收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该案件原定于2023年3月7日开庭审理,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通知,因管辖权异议问题,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已于2023年3月23日收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在2023年3月20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判结果如下:

民事裁定书,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确认接收上诉状,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
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23)津01民辖终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判结果如下: 本院对一审法院关于本案管辖权的认定予以确认,本案应当移送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对一审裁定结果予以维持。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涉及诉讼金额占公司2020-2022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18%、1.16%和1.30%,对公司营业收入影响较小。

该案件将移送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处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津0115民初1199号;

(二)上诉状;

(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津01民辖终213号。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