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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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2号
关于给予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蓝海路1号4号楼。
刘文义,汉鑫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
杨颖,汉鑫科技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鑫科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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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鑫科技于2023年2月27日披露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并于4月21日披露相关修正公告。汉鑫科技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修正公告中相关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其中净利润差异幅度为174.85%,扣非后净利润差异幅度为
251.68%,且涉及盈亏性质变化(由盈转亏),但其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迟至4月21日与2022年年度报告一同披露修正公告,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汉鑫科技未能审慎确认收入,导致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条、第
5.1.1条、第6.2.4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文义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杨颖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汉鑫科技前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5.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汉鑫科技、刘文义、杨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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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6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