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247 证券简称:华密新材 公告编号:2023-094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和董事会秘书。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比照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 |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比照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 |
评估。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 | 评估。 公司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应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予以披露。 …… |
第六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六十二条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需经过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应由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第一百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股东大会制度名。 …… | 第一百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 |
| 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董事应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若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 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若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或者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专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专 |
人送达、电话、电邮或邮寄送达。 通知时限为: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人送达、电话、电邮或邮寄送达。 通知时限为: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为会计专业人士,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审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 |
| 划、各专项发展战略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审议公司重大投资和融资方案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公司经营计划并提出建议; (四)对上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定的其他职权。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五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第一百五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
|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立2名以上独立董事,其中1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立2名以上独立董事,其中1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最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的选任、履职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 |
| 所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不得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不得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 | 删除 |
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八)承诺相关方变更承诺事项;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本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
|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五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
|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前款规定的任职年限自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计算。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北交所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可设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可设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管理关系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管理关系管理,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 第一百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依据下列规定: …… (三)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进行审议。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 |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依据下列规定: …… (三)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进行审议。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 |
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 利润分配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 第二百五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六十六条 释义 …… (三)本章程所指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七十条 释义 …… (三)本章程所指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第二百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实施。 | 第二百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三、备查文件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