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希通讯: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1305 证券简称:海希通讯 公告编号:2024-007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4年1月9日上诉日期:2024年1月23日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小刚 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陶韬,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市凯商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宋国良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钵、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姜润、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北京市凯商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宋国良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钵、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姜润、北京高文律师
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在中国境内销售搭载了由德国HBC-radiomatic GmbH公司(以下简称HBC公司)独立完成开发的软件的无线遥控系统,HBC公司是该软件的合法著作权人。原告认为二被告制造和销售的部分系列产品中的软件代码与HBC公司软件实质相似,侵害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HBC公司已出具授权,授予原告就权利维护事宜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故原告于2021年11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件于2023年6月7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当庭未作出判决。本案件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于2024年1月9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于2024年1月23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73民初1445号;
2、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3、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9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1)京73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于2024年1月23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一审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4年1月9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300元,由原告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一审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为维护合法权益,于2024年1月23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
(二)上诉状。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