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解及查阅相关资料后,经认真审议,现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一) 募集资金情况
2022年9月9日,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同意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经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发行股票不超过5,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5,000.00万元。2023年1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发行普通股5,000万股,共计募集资金65,000.00万元。截至2023年3月16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扣除主承销保荐费后)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3]00012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至募投项目。截至2023年4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206,532,375.92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1 | 6万吨/年磷酸铁锂建设项目 | 650,000,000.00 | 206,532,375.92 | 206,532,375.92 |
合计 | 650,000,000.00 | 206,532,375.92 | 206,532,375.92 |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根据《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进度要求不一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因此,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206,532,375.92元。
(二) 对上述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 关于回购股份方案
(一) 回购股份方案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刘建波先生《关于提议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刘建波先生提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 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体回购股份方案如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结果公告日后3年内转让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转让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回购股份的方式:以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4、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00元/股(含);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含);
6、回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7、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公司目前总股本611,510,821股为基数,根据拟回购资金总额及拟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区间为1,250,000股-2,083,33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20%-0.3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或回购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8、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在回购期限内,如果回购资金总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实施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该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提前届满。
(二) 对上述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回购股份方案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制定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殷雪灵、廖信理、曹斌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