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蓝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电科蓝天 股票代码:688818
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科七路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特别提示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蓝天”“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2026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主要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24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10%限售期为6个月。除上述锁定之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自愿出具延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相关内容。
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173,692.3890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13,201.6339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代码:C37),截至2026年1月27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4.69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3日股票收盘价 (元/股) | 2024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4年扣非后EPS(元/股) | 对应2024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 对应2024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
| VNP.TO | 5N Plus | 18.91 | 0.2266 | 0.2266 | 83.45 | 83.45 |
| 002935.SZ | 天奥电子 | 22.97 | 0.1514 | 0.1438 | 151.75 | 159.78 |
| 300593.SZ | 新雷能 | 31.41 | -0.9231 | -0.9586 | - | - |
| 600879.SH | 航天电子 | 28.95 | 0.1661 | 0.0507 | 174.29 | 570.55 |
| 002025.SZ | 航天电器 | 52.97 | 0.7621 | 0.6835 | 69.50 | 77.50 |
| 300438.SZ | 鹏辉能源 | 46.92 | -0.5016 | -0.6405 | - | - |
| 300014.SZ | 亿纬锂能 | 64.20 | 1.9650 | 1.5244 | 32.67 | 42.12 |
| 688411.SH | 海博思创 | 230.85 | 3.5973 | 3.4875 | 64.17 | 66.19 |
| 平均值 | 62.45 | 67.32 |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6年1月27日(T-3日)。注1:2024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2026年1月27日)总股本;
注2: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3:5N Plus对应各指标以加元计价,截至北京时间T-3日收盘;注4:新雷能、鹏辉能源2024年扣非前后的归母净利润均为负,故计算市盈率均值时均予以剔除;注5:可比公司市盈率算术平均值计算时剔除极值天奥电子、航天电子。
本次发行价格9.47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43.9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51.1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8.7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56.7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9.47元/股对应的市盈率(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为56.79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一、重大事项提示”和“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并特别关注其中的以下事项:
(一)特别风险提示
1、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宇航电源领域,我国国家航天项目通常由政府和科研院所主导,服务于国家航天战略目标,以国家重大航天任务需求为导向,有着较强的技术壁垒,但随着近年来我国推动建设新型航天发展格局,政府采购产品和服务范围逐渐扩大,同时商业航天产业快速兴起,新理念、新模式、新产品的出现使得公司宇航电源业务的市场竞争格局更加激烈和复杂。特种电源领域,近两年受锂电价格下行及军工行业宏观因素及周期性影响,特种电源订单受到一定冲击,市场竞争更为激烈。新能源应用及服务领域,2022年是国内储能市场爆发的元年,随后储能市场进入快速增长期,广阔的市场吸引着众多厂商加入,竞争日趋激烈。如果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未能将现有的市场地位和核心技术转化为更多的市场订单,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
2、技术创新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涵盖宇航电源、特种电源、新能源应用及服务三大板块,产品技术体系涵盖发电、储能、控制以及系统集成等多个维度,对技术创新的要求较高。宇航电源领域,卫星、飞船、空间站等航天器和临近空间飞行器的电源系统正在向柔性化和轻质化方向发展,此外商业航天在保持产品性能不断提升的同时,对标准化、模块化设计和批量化生产能力以及成本控制提出更高要求。特种电源领域,对特种电源产品在极端环境下的绝对可靠性与多场景自适应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新能源应用及服务领域,对产品及服务的材料革新、架构优化以及系统级智能协同等提出更高要求。公司主要产品的技术革新正在加速,对于电能源系统厂商的技术研发能力、先进技术开发速度以及先进技术的市场转化能力要求日益提高。如果公司不能保持技术创新的持续性和突破性,不能及时研发出适应市场
需求的新产品并不断迭代,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绩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3、核心人才流失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对应的产品主要应用在国家航天领域,产品对应的技术体系涵盖发电、储能和控制等多个领域,核心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及研发能力决定了公司能否长期保持竞争优势。如果公司无法储备和不断引进相应的人才以适应行业发展趋势和技术不断创新的需求,或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流失,则可能造成公司生产管理及研发水平下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经营业绩季节性波动风险
公司业务具有一定的季节性特征,主要受项目实施周期和交付任务的影响。航天器电源分系统较为复杂,研制周期较长,公司通常按照客户要求,在下半年集中交付宇航电源产品,导致收入确认集中在下半年乃至第四季度,而各类费用基本上在各季度均衡发生,故公司经营业绩呈现出季节性波动。鉴于公司产品销售的季节性波动风险,公司提醒投资者不宜以公司某季度或中期的财务数据简单推算公司全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充分关注产品销售季节性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5、部分业务领域毛利率水平较低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新能源应用及服务业务毛利率水平较低,部分细分领域储能系统及储能EPC、消费类锂电池及锂电材料毛利率水平为负,主要系公司进入该领域时间不长,业务规模较小,加之近年来储能以及消费类锂电池行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且其盈利能力受原材料价格影响较大,公司在该等领域规模效应较弱,单位成本升高,导致毛利率水平较低甚至为负。未来,如果公司储能系统及储能EPC、消费类锂电池及锂电材料业务毛利率水平持续较低或为负,不能实现合理水平利润,将对公司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6、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14,142.63万元、192,971.36万元、208,069.35万元和246,385.25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0.74%、
31.67%、33.64%和42.82%。公司应收账款规模逐年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内发行
人宇航电源业务稳步增长,储能业务快速发展,伴随业务规模增加应收账款随之增长,2025年1-6月应收账款规模增加主要系发行人客户以央国企和事业单位为主,客户结合自身预算安排一般于每年年底集中回款。如个别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应收账款无法回收,可能对公司未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7、商业航天领域市场拓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国家级产业战略规划和行业政策相继出台,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商业航天产业的发展进程,有效地激发了商业航天的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商业航天产业的发展需要经历一个培育过程,且潜在市场竞争者可能拥有比公司更具竞争力的成本、人才或其他资源,从而导致公司的产品竞争力降低。如果公司不能正确判断和把握商业航天领域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不能及时进行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可能导致公司在商业航天领域毛利率持续为负,进而影响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8、产业政策变动及客户集中的风险
公司宇航电源业务所在的航天产业,是“十四五”规划中的战略性产业,其发展受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影响较大。若国家航天产业政策或发展规划发生调整,将导致公司发展环境出现变化,并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受产业链特点影响,公司宇航电源业务的客户较集中,报告期各期第一大客户航天科技集团下属单位收入占比分别为45.59%、43.10%、43.64%和53.37%,若主要用户调整采购定价政策和生产采购计划,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9、收缩光伏电站工程业务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光伏电站工程业务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75%、10.34%、7.49%和3.67%,毛利占毛利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15%、0.33%、
1.04%和1.40%,占比较低。为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提升公司发展质量,避免同业竞争风险,公司决定不再新增地面大规模集中式光伏电站EPC业务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EPC业务。若上述业务结构调整导致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收入大幅下降,可能会对公司未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本次发行相关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事宜承诺如下:“ ①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②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③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前三项所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本公司/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指本公司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等承诺。具体承诺事项参见招股说明书“附件二: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相关内容。
(三)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上市后三年内利润分配计划和长期回报规划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投资者保护”之“二、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三、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以及相应的规划安排理由”及“四、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的利润分配计划、制定的依据和可行性以及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5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018号),批文签发日期为2025年12月30日,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6〕30号)同意,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173,692.3890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其中13,201.6339万股于2026年2月10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电科蓝天”,证券代码为“688818”。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6年2月10日
(三)股票简称:电科蓝天,扩位简称为“中电科蓝天科技”
(四)股票代码:68881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73,692.389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7,370.0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3,201.6339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60,490.7551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3,167.8981万股,具体情况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八、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参与战略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中科辰新卫星技术有限公司、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卫星制造厂有限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有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1,000.4680万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2.1.2条“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中第(一)项条件:“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公司选择前述条件作为申请上市标准。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市值(本次发行价格乘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数)为
164.49亿元,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发行人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28,961.87万元,营业收入为312,702.27万元,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 中文名称 | 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CETC Lantian Technology Co., Ltd. |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156,322.389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郑宏宇 |
| 成立日期 | 1992年10月12日 |
| 住所 | 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科七路6号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计量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电池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软件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施工;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主营业务 | 电能源产品及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 |
| 所属行业 | (C 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 | 王祎(董事会秘书) |
| 邮政编码 | 300392 |
| 联系电话 | 022-23721226 |
| 传真号码 | 022-23383783 |
| 公司网址 | lantiantech.com.cn |
| 电子信箱 | dshbgs@lantiantech.com.cn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中国电科直接持有公司48.97%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 成立日期 | 2002年2月25日 | ||||
| 法定代表人 | 王海波 | ||||
| 注册资本 | 2,153,000万元 | ||||
| 实收资本 | 2,153,000万元 |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 ||||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10929498G | ||||
| 股东构成 | 国务院国资委持有100%股权 | ||||
| 经营范围 | 承担军事电子装备与系统集成、武器平台电子装备、军用软件和电子基础产品的研制、生产;国防电子信息基础设施与保障条件的建设;承担国家重大电子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民用电子信息软件、材料、元器件、整机和系统集成及相关共性技术的科研、开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实业投资;资产管理;从事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组织本行业内企业的出国(境)参、办展。(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主营业务 | 国家重要军民用大型电子信息系统的工程建设,重大装备、通信与电子设备、软件和关键元器件的研制生产。 | ||||
|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电科蓝天为中国电科下属专注电能源板块业务的发展平台。 | ||||
|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 |||||
| 日期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 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 | 64,715,957.07 | 34,862,744.15 | 42,660,512.37 | 2,468,001.54 | |
| 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 |||||
| 日期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 2025年6月30日/2025年1-6月 | 62,242,479.52 | 35,675,183.54 | 20,065,969.95 | 1,310,251.61 | |
注:以上2024年财务数据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年数据未经审计。本次发行前,除直接持有公司48.97%的股份外,中国电科通过十八所、中电科投资分别间接持有公司15.00%、4.50%的股份。此外,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景鸿瑞和、十八所员工的持股平台景源瑞和与十八所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股东权利行使及董事会经营决策等方面与十八所保持一致,景鸿瑞和、景源
瑞和合计持有公司16.03%的股份。因此,中国电科合计控制发行人84.50%的表决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中国电科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中国电科直接持有公司44.07%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76.05%的表决权。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本届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1 | 郑宏宇 | 董事长 | 2022年12月28日至2025年12月27日 | - | 通过景鸿瑞和间接持有175.5709万股 | 175.5709 | 0.1123% | -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 |
| 2 | 朱立宏 | 董事、总经理 | 2022年12月28日至2025年12月27日 | - | 通过景鸿瑞和间接持有175.5709万股 | 175.5709 | 0.1123% | - | |
| 3 | 盛彦华 | 职工代表董事、综合管理部主任 | 2022年12月28日至2025年12月27日 | - | 通过景鸿瑞和间接持有90.6173万股 | 90.6173 | 0.0580% | - | |
| 4 | 刘春 | 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 | 2022年12月28日至2025年12月27日 | - | 通过景鸿瑞和间接持有141.5895万股 | 141.5895 | 0.0906% | - | |
| 5 | 刘崇刚 | 副总经理 | 2022年12月28日至2025年12月27日 | - | 通过景鸿瑞和间接持有141.5895万股 | 141.5895 | 0.0906% | - |
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本届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6 | 张汇军 | 财务负责人 | 2022年12月28日至2025年12月27日 | - | 通过景鸿瑞和间接持有141.5895万股 | 141.5895 | 0.0906% | - | 意向的承诺” |
| 7 | 梁海 | 副总经理 | 2022年12月28日至2025年12月27日 | - | 通过景鸿瑞和间接持有141.5895万股 | 141.5895 | 0.0906% | - | |
| 8 | 宋雪 | 副总经理 | 2022年12月28日至2025年12月27日 | - | 通过景鸿瑞和间接持有90.6173万股 | 90.6173 | 0.0580% | - | |
| 9 | 王祎 | 董事会秘书 | 2023年3月14日至2025年12月27日 | - | 通过景鸿瑞和间接持有82.1219万股 | 82.1219 | 0.0525% | - |
注1:间接持股数系各人员通过间接持股主体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计算方式为:间接持股数量=间接持股主体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各人员所持有间接持股主体的出资份额比例;个别数据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后同。注2: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于2025年12月任期届满,新一届董事会换届相关工作正在推进,尚未完成,为保证相关工作的准确性、连续性,第一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继续履职至换届选举完成。第一届董事会延期换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进行相应顺延,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职至换届选举完成。
(二)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1 | 周江 | 核心技术人员 | - | 通过景鸿瑞和间接持有90.6173万股 | 90.6173 | 0.0580% | - | |
| 2 | 孙强 | 核心技术人员 | - | 通过景鸿瑞和间接持有141.5895万股 | 141.5895 | 0.0906% | ||
| 3 | 张泰峰 | 核心技术人员 | - | 通过景鸿瑞和间接持有82.1219万股 | 82.1219 | 0.0525% | ||
| 4 | 李会娟 | 核心技术人员 | - | 通过景鸿瑞和间接持有82.1219万股 | 82.1219 | 0.0525% | ||
| 5 | 苏彬 | 核心技术人员 | - | 通过景鸿瑞和间接持有90.6173万股 | 90.6173 | 0.058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除上述已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为景鸿瑞和,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12.03%的股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均已实施完毕,不存在未授予或未行权的情况。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的基本情况
景鸿瑞和基本信息、主要安排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发行人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之“(一)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
景鸿瑞和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二)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增强核心团队和主要员工的凝聚力,通过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保持人才队伍的稳定,为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夯实基础。
员工持股计划入股价格参考经中国电科备案的评估报告确定,与同期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一致,定价公允,无需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数据不存在影响。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员工持股计划不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 中国电科 | 76,551.6416 | 48.9704% | 76,551.6416 | 44.073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十八所 | 23,448.3584 | 15.0000% | 23,448.3584 | 13.4999%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景鸿瑞和 | 18,805.6637 | 12.0301% | 18,805.6637 | 10.827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中电科投资 | 7,034.5075 | 4.5000% | 7,034.5075 | 4.050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景源瑞和 | 6,252.2477 | 3.9996% | 6,252.2477 | 3.5996%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航天专利基金 | 4,764.4103 | 3.0478% | 4,764.4103 | 2.743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双百壹号 | 4,615.3249 | 2.9524% | 4,615.3249 | 2.657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产业基金 | 4,615.3249 | 2.9524% | 4,615.3249 | 2.657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中信建投投资 | 3,712.6182 | 2.3750% | 3,712.6182 | 2.137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中兵投资 | 2,382.2051 | 1.5239% | 2,382.2051 | 1.371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天津海泰 | 2,370.1752 | 1.5162% | 2,370.1752 | 1.364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嘉兴产投 | 1,769.9115 | 1.1322% | 1,769.9115 | 1.019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中信建投投资 | - | - | 633.5797 | 0.3648% |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
| 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 | - | 422.3864 | 0.243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 | - | 422.3864 | 0.243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上海中科辰新卫星技术有限公司 | - | - | 422.3864 | 0.243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 | - | - | 422.3864 | 0.243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 | |
| 司 | |||||
| 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 - | 422.3864 | 0.243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北京卫星制造厂有限公司 | - | - | 422.3864 | 0.243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部分网下限售股份 | - | - | 1,000.4680 | 0.5760% | 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 小计 | 156,322.3890 | 100.0000% | 160,490.7551 | 92.3994%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 - | 13,201.6339 | 7.6006% | 无限售期 |
| 小计 | - | - | 13,201.6339 | 7.6006% | - |
| 合计 | 156,322.3890 | 100.0000% | 173,692.3890 | 100.0000% | - |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 |
| 1 | 中国电科 | 76,551.6416 | 44.073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2 | 十八所 | 23,448.3584 | 13.4999%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3 | 景鸿瑞和 | 18,805.6637 | 10.827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4 | 中电科投资 | 7,034.5075 | 4.050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5 | 景源瑞和 | 6,252.2477 | 3.5996%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6 | 航天专利基金 | 4,764.4103 | 2.743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7 | 双百壹号 | 4,615.3249 | 2.657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8 | 产业基金 | 4,615.3249 | 2.657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9 | 中信建投投资 | 3,712.6182 | 2.137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633.5797 | 0.3648% |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 ||
| 10 | 中兵投资 | 2,382.2051 | 1.371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合计 | 152,815.8820 | 87.9808% | — | |
八、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474.0000万股,占初始发行数量的
20.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3,167.8981万股,占发行总数量的18.24%,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306.1019万股已回拨至网下发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中信建投投资、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核资本”)、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船投资”)、上海中科辰新卫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科辰新”)、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航天彩虹”)、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航天投资”)、北京卫星制造厂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卫星制造厂”)。最终的配售结果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 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月) |
| 1 | 中信建投投资 |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 6,335,797 | 3.65% | 59,999,997.59 | 24 |
| 2 | 中核资本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4,223,864 | 2.43% | 39,999,992.08 | 12 |
| 3 | 中船投资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4,223,864 | 2.43% | 39,999,992.08 | 12 |
| 4 | 中科辰新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4,223,864 | 2.43% | 39,999,992.08 | 12 |
| 5 | 航天彩虹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4,223,864 | 2.43% | 39,999,992.08 | 12 |
| 6 | 航天投资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4,223,864 | 2.43% | 39,999,992.08 | 12 |
| 7 | 北京卫星制造厂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4,223,864 | 2.43% | 39,999,992.08 | 12 |
| 序号 | 投资者 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月) |
| 合计 | 31,678,981 | 18.24% | 299,999,950.07 | -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
中信建投投资是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的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中信建投投资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本次获配股数633.5797万股,跟投比例为本次发行规模的3.65%,获配金额为6,000.00万元。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1MA0193JP0G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住所 |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C座109 |
| 法定代表人 | 李旭东 |
| 注册资本 | 610,000万元(人民币元,下同) |
| 营业期限 | 2017年11月27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中介除外);项目投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中信建投投资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
除上述主体外,公司引入“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战略配售。其他战略投资者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参与战略配售的具体数量和金额详见本节之“(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情况”。
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战略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2026年1月22日(T-6日)公布的《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已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等。
2026年1月27日(T-3日)(含T-3日)之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向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并通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因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主承销商已及时退回差额。
2026年1月29日(T-1日)公布的《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已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证券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2026年2月3日(T+2日)公布的《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已披露最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证券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为17,37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9.47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43.9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51.1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8.7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56.7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18倍(按每股发行价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7,370.0000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167.8981万股,占发行总数量的18.24%。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0,002.6519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0.43%,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0,002.6519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199.45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29.57%,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4,185.4066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4.0434万股。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4.0434万股。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17元/股(按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97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公司202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64,493.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7,916.14万元。
立信会计师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2月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G10015号)(以下简称“验资报告”)。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6,577.76万元。根据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 项目 | 金额(万元) |
| 保荐承销费 | 3,859.88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433.96 |
| 律师费用 | 608.49 |
| 信息披露费用 | 551.70 |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123.73 |
| 合计 | 6,577.76 |
注:以上发行费用口径均不含增值税金额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57,916.14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88,953户。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以及2025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2836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5年6月30日,立信会计师对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2926号),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5年第三季度报,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公司2025年度业绩预计
基于目前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发行人预计2025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预计) | 2024年度 | 变动比例 |
| 营业收入 | 313,800.00至343,500.00 | 312,702.27 | 0.35%至9.85%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32,650.00至36,020.00 | 33,722.26 | -3.18%至6.81%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28,150.00至31,030.00 | 28,961.87 | -2.80%至7.14% |
2025年度,发行人预计实现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0.35%至9.85%,主要系受益于我国航天事业尤其是商业航天市场的快速发展,公司宇航电源业务规模持续
提升所致。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变动比例为-3.18%至6.8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变动比例为-2.80%至7.14%,盈利水平有所波动,主要系一方面在传统航天领域下游需求以承担国家航天工作任务为主,年度盈利情况会受当期承担特定客户国家航天工程项目的影响而有所波动;另一方面发行人商业航天领域收入规模增加,商业航天领域产品的规模效应尚未完全体现,盈利能力仍处于较低水平。发行人未编制和披露盈利预测信息,上述2025年业绩预计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1 | 发行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门外支行 | 122902392110000 |
| 2 | 发行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悦支行 | 77100078801700003813 |
| 3 | 发行人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 441300100100169018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 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刘成 |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 联系电话 | 010-56052417 |
| 传真 | 010-56160130 |
|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 | 郝智伟、李诗昀 |
| 项目协办人 | 张恒征 |
| 其他经办人员 | 王宝生、张顺达、高志广、雷康、郑月辉、赵杨、陆大炜、齐海崴、裘越、任柄硕 |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郝智伟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虹软科技IPO、京沪高铁IPO、财达证券IPO、煜邦电力IPO、西仪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远达环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航黑豹重大资产重组、北方国际重大资产重组、中化集团收购荃银高科财务顾问、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收购长城军工财务顾问、拓尔思公开发行可转债、凌云股份非公开发行、荃银高科非公开发行、葛洲坝公开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长安汽车向特定对象发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诗昀女士: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国卫通非公开发行、雄韬股份非公开发行、三特索道非公开发行、圣阳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星际荣耀IPO、中国四维混改、中国电科十四所财务顾问服务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目前无尽职推荐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A、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2)除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有权部门的要求而需进行股权划转、转让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外,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则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控制的发行人的股份。
(5)关于发行人业绩下滑时:
①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②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③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前三项所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指本公司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6)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本公司承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定。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或发行人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损失。
B、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十八所、景鸿瑞和、景源瑞和、电科投资承诺如下:
(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2)除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有权部门的要求而需进行股权划转、转让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外,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则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控制的发行人的股份。
(5)关于发行人业绩下滑时:
①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②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③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前三项所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6)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本企业承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定。
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或发行人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C、发行人除控股股东中国电科、十八所、电科投资、景鸿瑞和、景源瑞和外的其他股东(航天专利基金、双百壹号、产业基金、中信建投投资、中兵投资、天津海泰、嘉兴产投)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承诺的相关内容。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本企业
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D、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郑宏宇、朱立宏、盛彦华、刘春、刘崇刚、张汇军、梁海、宋雪、王祎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4)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承诺的相关内容。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E、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周江、孙强、张泰峰、李会娟、苏彬承诺如下: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承诺的相关内容。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2、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A、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承诺如下:
(1)本公司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3)本公司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减持公司股份;
②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③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④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相应调整发行价);
⑤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且本公司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承诺的相关内容。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本公司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5)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或发行人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损失。
B、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十八所、景鸿瑞和、景源瑞和、电科投资承诺如下:
(1)本企业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3)本企业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本企业可以减持公司股份;
②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③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④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相应调整发行价);
⑤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且本企业仍
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承诺的相关内容。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本企业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5)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或发行人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C、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郑宏宇、朱立宏、盛彦华、刘春、刘崇刚、张汇军、梁海、宋雪、王祎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相应调整发行价)。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承诺的相关内容。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4)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或发行人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D、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周江、孙强、张泰峰、李会娟、苏彬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计使用。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承诺的相关内容。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4)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或发行人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稳定股价的措施
A、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当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相关主体将积极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
(2)停止条件
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②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
③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上限时。
B、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将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①公司回购
股票;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③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之日的10个交易日内召集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②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④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2%;
C.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当上述B、C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B项条件的规定。
⑤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3)控股股东增持
①控股股东应在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之日的10个交易日内制定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
②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单次和/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B.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当上述A、B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A项条件的规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之日的10个交易日内制定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总额。
③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需履行上述义务。
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采取上述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的措施。
C、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预案履行相关义务,将启动如下约束措施:
(1)公司未按本预案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未按本预案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控股股东将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份分红,直至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果因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发行人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将
依法向发行人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预案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当年应得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果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发行人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该等人员将依法对发行人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承诺
就稳定股价事宜,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如下:
A、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自《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生效之日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公司若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要求新聘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B、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的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在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下,配合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应股东职责。
C、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本人将在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发行人实施股份回购等稳定股价措施相关议案时投出赞成票。
(三)股份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公司作出责令回购决定的,本公司将按照责令回购的要求履行回购义务。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欺诈发行股份回购事宜另有规定的,本公司将遵守相关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发行人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如下: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展战略,可有效提升公司业务实力、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争取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方式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5)其他方式
公司未来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的承诺
(1)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关于股利分配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在本公司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申请之日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前,即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
(2)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贯彻执行本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的承诺
(1)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1)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本人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公司作为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向发行人等有关成员单位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国有股权管理。本公司自身不参与具体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单位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主要经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3)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单位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主要经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如发行人拟争取该等商业机会的,本公司将加强内部协调与控制管理,避免出现因为同业竞争损害发行人及其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4)本承诺函在发行人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致使发行人遭受或产生任何直接损失,在有关的损失金额确定后,本公司将在合理时限内予以全额赔偿。
2、十八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单位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本单位将坚守业务定位,与发行人保持差异化发展,避免与发行人产生竞争。如果本单位研究的技术成果拟进行商业化转化并属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范畴的,本单位将优先按市场公允价格与发行人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协议,由发行人实施该等业务。
本承诺函在发行人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单位作为发行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因本单位违反本承诺函内容而致使发行人遭受或产生直接损失,在有关的损失金额确定后本单位将承担赔偿责任。
(七)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2、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
(1)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承诺
立信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因立信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承诺
(1)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会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而未履行承诺的,本公司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会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的承诺
1、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会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而未履行承诺的,本公司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
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会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十八所、景鸿瑞和、景源瑞和、电科投资的承诺
1、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会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而未履行承诺的,本企业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会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会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而未履行承诺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会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证券法》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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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