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石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股网  2025-10-31  壹石通(688733)公司公告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部分条款适用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签署重大合同、实施重大投资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等规定,应当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的报刊上进行信息公告。

第二章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并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证券法务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证券法务部,由证券法务部上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四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CEO(首席执行官)、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CEO(首席执行官)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及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中国证监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九)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三)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以下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款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二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报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报告上交所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报告上交所并配合公司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

作主要责任人以及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证券法务部作为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收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董事会秘书之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CEO(首席执行官)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CEO(首席执行官)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CEO(首席执行官)、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第四十一条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报告上交所。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重大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并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五条公司CEO(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证券法务部: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事项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

第四十八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九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证券法务部;

(三)证券法务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定期报告公告文稿由证券法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CEO(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草案;

(六)董事会秘书将经CEO(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的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十)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五十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证券法务部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法务部提

交相关文件;

2、证券法务部编制临时报告;

、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4、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报送报告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指定的媒体刊登相关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定或者组织拟定,经董事长审定后报送或刊登。

第五十二条公司发现已公开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四条公司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公司部门和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务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条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

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一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第六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向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七章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记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六十四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的报纸页面及复印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以公司名义对证券监管机构、上交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的,证券法务部也应当留档保管相关文件。

第六十五条证券法务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年。

第六十六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可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法务部负责提供。

第八章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长、CEO(首席执行官)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六十九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股票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条公司相关主办部门须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一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十二条公司其他部门对外披露的信息,应确保不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否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发布或引用,且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七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章责任追究机制及违规处理措施

第七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公司董事会有上述行为的,审计委员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提请股东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

免相关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上述行为的,公司应当要求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主动处理自己非法持有的股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拒不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的,应当免除其职务,具体如下:

(一)公司董事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免除相应董事的职务。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三)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内部人员,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

第七十七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附件:公告原文